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汇检罚字[2020]第2号)显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凯利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长沙凯利达新材料”)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报告义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印发)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及第四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长沙凯利达新材料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人民币、并责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长沙凯利达新材料于2000年03月31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公司的大股东为法定代表人肖方,持股比例为93.00%。
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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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