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8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8月22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上次为3.70%),5年期以上LPR为4.3%(上次为4.4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数据显示,自2019年8月LPR改革以来,1年期LPR一共下调8次累计下调66bp,5年期以上品种共下调6次累计下调55bp。其中,2022年5月是唯一一次单独下调5年期以上品种;2022年以来,5年期以上LPR报价已经下调三次,累计下调35bp。 央行上周一将一年期MLF和七天期逆回购利率同时下调10个bp至2.75%和2.0%,这是央行时隔7个月来再度下调MLF和公开市场逆回购利率,这令市场对本月LPR下行几乎形成一致预期。分析人士认为,时隔七个月“锚”利率再动,令本月LPR跟进下调几乎“板上钉钉”,以实现为疲弱的经济增长“兜底”目标。 中金固收认为,此次降息虽是“宽货币”操作,但更多可能意在提振市场信心,疏通“宽货币”到“宽信用”的传导,即通过降低MLF利率和回购利率,引导银行进一步下调LPR利率。8月LPR报价会同步下调,1Y LPR和5Y LPR可能同步下调10bp,考虑到结构性工具投放,甚至不排除5Y LPR下调幅度超过10bp的可能,以引导按揭贷款利率下降、促进按揭贷款增量回升。 华泰固收称,不能排除年内还有降息的可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稳定地产需求端,5年期LPR下调势在必行。如果后续房地产销量持续不振,央行可能会继续通过MLF-LPR的方式撬动地产信贷需求。LPR仍存在下调压力,关注5年期LPR调降幅度会否超预期,如果达到20/25bp,对市场影响会偏负面(MLF降息预期降低+刺激房地产销量)。四季度适时降准的概率不低,补充流动性缺口并支持可能的地方债、政金债发行。 中信固收明明称,MLF降息以降LPR为目的,后者是宽信用的催化剂。LPR下调空间仍存,降息后非对称下调的可能性较大,有助于银行更多向中长期贷款让利,预计本月5年期LPR至少下调10BPS,下调落地后可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实现信贷刺激,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光大固收称,OMO和MLF降息对实体经济以及支柱性产业而言无疑是个很大的利好,预计8月1Y和5Y以上LPR都较有可能小幅下行;但对债券市场来讲,这可能不是个太大的利好,因为OMO、MLF降息所内含的利好已经在前期的DR、CD等资金利率中体现了,获利后宜早做规划。 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有针对性加大财政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依法盘活地方专项债限额空间,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经济大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强调,中国经济6月企稳回升,7月延续恢复发展态势,但仍有小幅波动。势要起而不可落。必须增强紧迫感,巩固经济恢复基础。要深入实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合理加大宏观政策力度,推进改革开放,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障基本民生。 房地产迟迟不见起色,最新数据显示,中国1-7月房地产开发投资79462亿元,同比下降6.4%;商品房销售面积78178万平方米,下降23.1%;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88770亿元,下降25.4%。中国7月70大中城市中有30城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6月为31城;环比看,成都涨幅1%领跑,北上广深分别涨0.5%、涨0.5%、涨0.3%、跌0.2%。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等有关部门近日出台措施,完善政策工具箱,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方式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此次专项借款精准聚焦“保交楼、稳民生”,严格限定用于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表示,将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工具箱,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日前央行发布《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下一阶段将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实施力度,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主动应对,提振信心,搞好跨周期调节,兼顾短期和长期、经济增长和物价稳定、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坚持不搞“大水漫灌”,不超发货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更高质量的支持。 此前央行召开2022年下半年工作会议,强调要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保持贷款持续平稳增长;引导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保持房地产信贷、债券等融资渠道稳定,加快探索房地产新发展模式。开展宏观审慎压力测试,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全方位监管。加快推动柜台债券市场发展,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资金管理政策。 此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称,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巩固经济回升向好趋势,着力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力争实现最好结果。会议指出,财政货币政策要有效弥补社会需求不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地方政府用足用好专项债务限额。货币政策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用好政策性银行新增信贷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要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保交楼、稳民生。 自2019年8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一年期为主的MLF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 央行2022年1月发布公告称,为加强预期管理,促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布时间与金融市场运行时间更好衔接,将LPR发布时间由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调整为9:15。该调整自2022年1月20日起实施。
全国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出台,房企有望获得更多流动性,高压态势下的房地产有所缓解,初步分析房地产融资仍有操作空间,像土地配资、土地抵押、房地产融资代建、房地产合作开发 、在建工程抵押 、房地产网签融资、房地产以销代融 、包销买断、房地产信誉借款、房企过桥、房产抵押(不动产权证在手)仍可为大家提供服务。2月10日,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意见。据了解,该文件与1994年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明确对预售资金的规定进行了全国统一,进而有利于规范预售资金的使用,夯实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最新文件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工程造价等核定,以确保项目竣工所需资金,达到监管额度之后的剩余资金则可以由房企提取使用。在知名房企事件之后,部分地方政府对于预售资金存在过度监管的问题,上述文件将对这些行为进行矫正,有利于帮助一些资金面临困难的房企缓解资金流状况。
图片来源:微摄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雷添良、澳门金融管理局主席陈守信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各方同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行监管并相互配合。备忘录内容涉及监管信息交流、执法合作、投资者保护、联络协商机制等方面。 备忘录的签署对落实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加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监管合作、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完)
图片来源:微摄 央行昨日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齐心协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我国经济运行稳定恢复,成为2020年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也是少数实施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之一。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2.3%,经济总量突破100万亿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2.5%,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进出口贸易逆势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加大宏观政策应对力度。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精准导向,坚持以总量政策适度、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支持实体经济三大确定性方向,应对高度不确定的形势,灵活把握货币政策调控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确保完成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是坚持科学决策,货币政策响应及时有力。总量上通过降准、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共推出9万多亿元货币支持措施。价格上前瞻性引导中期借贷便利和公开市场操作中标利率下降30个基点,带动市场利率中枢下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同步下行。二是坚持创造性应对,精准直达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发展需要,分层次、有梯度出台三批次合计1.8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创新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不断完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三是坚持以改革开放为根本动力,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如期启动并顺利完成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积极推广运用LPR,坚决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促进利率传导效率明显提升。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四是坚持主动作为,稳定市场预期。重视预期管理,完善机制化的货币政策沟通方式,积极参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五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总体来看,2020年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现了前瞻性、主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为我国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多措并举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实体部门获得感明显增强。货币政策目标顺利实现,2020年末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10.1%,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13.3%。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2020年12月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61%,较上年同期下降0.51个百分点,创有统计以来新低。信贷结构持续优化,2020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30.3%和35.2%。人民币汇率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2020年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FETS)人民币汇率指数报94.84,较上年末升值3.78%。 目前我国经济向常态回归,内生动能逐步增强,宏观形势总体向好。也要看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境内外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对此要深刻认识和辩证看待,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必胜信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字当头、抓住重点、守住底线、敢于担当,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均衡,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好第一步、见到新气象。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坚持稳字当头,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保持好正常货币政策空间的可持续性。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把好货币供应总闸门,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同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政策力度、节奏和重点。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作用,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加大对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的金融支持。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巩固贷款实际利率下降成果,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期管理,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一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考虑到非法集资涉及各行业领域,与行业监管密切相关,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问:《条例》对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有哪些要求? 答:早预警、早防控是实现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线下群防群治深入推进,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已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基于上述实践,《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群防群治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问:为何要废止《取缔办法》? 答: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取缔办法》关于非法金融活动处置的部分内容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条例》又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对于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后,《取缔办法》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涵盖,因此,《条例》施行时,《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微摄 为推动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办法》授权,从以下方面细化审慎监管要求:一是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二是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三是严控跨区域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此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有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下进行的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审慎合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有效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于2020年7月颁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办法》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办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管部门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办法》执行效果,监管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认为有必要根据《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三、《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四、《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五、《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金融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六、《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什么考虑? 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八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