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40条,界定了非法集资的含义,规定了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程序、手段和方法等多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条例》还就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等市场关注的焦点,对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业内人士认为,《条例》是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的一次完善与补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目前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明确界定非法集资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尽管近两年加强了金融监管,但非法集资活动并没有消失。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投资者教育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普通民众的金融素养亟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压力仍然比较大。 据了解,本次《条例》沿用了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部分有关规定。《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取缔办法》同时废止。除了原有相应规定,《条例》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对于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条例》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坚持“打早打小”做好监测预警 对于《条例》的特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表示,在2017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中,《条例》的名称是《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现在则增加了“防范”一词,修改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由此提纲挈领地体现出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同时,《条例》专设“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相关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而在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的发生,体现出在过去侧重于“惩治已然”的基础上强调“防患未然”的精神。 《条例》明确,对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都要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要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监测预警是《条例》明确的防范阶段的重要工作。《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目前,该体系有多个层次: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预警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二是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建立常态化的行业监测工作机制;三是中央层面建立国家监测预警平台,注重统筹与协调。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已在多省推行。据统计,自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得益于监测预警机制的强化,我国已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通过应用监管科技手段,构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全国各个地方的金融活动,及时上报非法金融高风险线索,可实现金融风险的‘打早打小’。”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金信网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崇纲表示。 禁止“无照驾驶”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行业乱象,《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范。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条例》也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这也是为了防范一些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进行的非法集资。董希淼表示,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利用新型金融概念炒作,增加了欺骗性和隐蔽性,加大了非法集资的防控打击难度。针对非法集资,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及监管职责划分,存在一定监管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出台《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助于厘清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更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更好地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广告代言需谨慎 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规定,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其中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发布了非法集资广告相应的信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处罚,这就加大了非法集资广告以及相应信息发布的审查责任。这也是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2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告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对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到底该“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等问题,新条例有了更明确的解答,其中,“全域保护”的概念以及新增的“保护利用”章节都是新条例的亮点所在。 据了解,即将正式施行的新条例由7章77条组成,是对2005年版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重新制定。谈及此次新条例修订,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理事长舒小峰指出,将保护范围从以老城为主扩展到全市是内容上的最大变化。 北京商报记者看到,2005年版条例的表述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而新条例首次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规定了11类具体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和预先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推动应保尽保。“不仅老城的胡同、四合院不能再拆,古村落、古道等历史景观将与老城执行同一个保护标准。”舒小峰表示。 据统计,“老城”一词在新条例全文中共出现14次,也是保护工作的重点。新条例明确实施分类管控,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市政公共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 明确了“保什么”之外,新条例同样对“谁来保”作出解答。新条例指出,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此外,在保护措施中明确了具体的责任:“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保护利用”章节。在业界人士看来,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是世界文化名城不断探索破解的共同问题。 新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舒小峰认为,这从法律上给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提供了依据,也让越来越多历史建筑的腾退不靠政府资金支持,也能实现后续利用需求与经济、社会效益。新条例还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在业界专家看来,新条例也将对三个文化带的建设带来利好。北京古都学会副会长、北京史研究会副秘书长吴文涛提出,刺激文化带上文旅消费的同时需协调好多方面的矛盾,如生态、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矛盾,还有文旅需求与当地居民利益上可能存在的矛盾,少不了国家层面的总体规划与顶层设计。
1月20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发布后,支付行业高度关注,不少机构加紧展开研究讨论。 此前,2010年6月,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2号令”),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基础。业内表示,此次2号令升格为《条例》,受到支付行业的欢迎。 人民银行方面表示,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合规经营,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条例的亮点是,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并首次提出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支付业务再定义 更加符合支付发展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 按照此前规则,第三方支付业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其中网络支付又分为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这实际上涵盖了支付工具、渠道、模式等不同视角,在现实中,网络支付与线上收单业务边界变得模糊;网络支付不同类型自身也变得不清晰。这次《条例》的规定符合技术与业务的发展趋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杨涛表示。 业内人士表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是支付行业的两个本质业务。杨涛进一步提出,以账户作为业务模式甄别的核心要素,更符合零售支付内在特征。 “更具有价值的影响是,可能自上而下地推动非银支付市场的信息统计更准确、产业链更清晰、业务模式更透明,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市场份额、结构分析,也有利于重新梳理我国这样全球少有的‘零售支付复杂生态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杨涛说。 明确标准 首提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条例》最引人关注的是强化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明确界定了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杨涛认为,就反垄断监管措施来看,《条例》主要是确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衡量指标,为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专业基础,填补监管空白。 以各界最为关注的支付宝、财付通两大支付巨头的市场份额来看,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年二季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数据显示,支付宝达55.6%,高居第一;财付通占38.8%,位居第二,两者合计占据90%以上的市场份额。 根据《条例》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的认定标准,如果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上述标准提到的“全国电子支付市场”,涵盖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支付等,这个“分母”非常大,目前任意一家支付巨头中的市场份额都远没有达到电子支付市场的二分之一。 杨涛表示,从现有衡量方式看,不会实质性地引发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过可能会引发关注和预警。 根据《条例》,对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来说,如果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这也表明了在推动支付反垄断有规可依、形成震慑作用的同时,更多还是回归常态化的监管逻辑。”杨涛说。 同一实控人 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支付机构 2010年,人民银行制定了2号令,之后于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累计发牌272张。近三年,新牌发放基本停滞。 此次《条例》再次明确了支付牌照的申请条件,包括股东、内控、反洗钱、资本实力等各方面具体条件。“但这并不代表明确了牌照发放将提速。”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申请条件的规定进一步清晰,但将来的牌照申请仍然不是很容易,预计未来监管还会出台牌照申请指引等规定。 在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条件部分,《条例》作出一系列规定并提出了审慎性条件,例如,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结合去年京东数科拟收购快钱支付牌照一事,业内人士认为,在京东已拥有支付机构网银在线的情况下,按照条例,将无法收购第二张支付牌照。 此外,《条例》明确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支付信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户提供其所持有的一个或者多个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信息查询服务或者电子支付指令信息转接服务的机构。 业内专家认为,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服务用户管理和查询信用卡账单的平台,例如51信用卡;一类是聚合支付服务商,例如收钱吧。在此之前,第一类支付信息服务机构处于“监管真空”状态,第二类机构即聚合支付服务商已经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被纳入了支付协会的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记者了解到,2010年6月,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奠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基础。但近年来,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创新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指出,总体看,为适应市场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监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条例》,提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行为,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条例》法律层级更高,威慑力更强,将更好地规范支付清算市场。”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出台后,支付归支付,清算归清算,服务归服务,产品创新有序推进,竞争环境更加公平,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支付业务的需要。 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 起草说明指出,《条例》遵循公平竞争、实质重于形式、普惠金融的核心监管原则,按照业务实质确定支付业务新的分类方式。即按照资金和信息两个维度,根据是否开立账户(提供预付价值)、是否具备存款类机构特征,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两类,以适应技术和业务创新需要,有效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 与此同时,根据起草说明,《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实施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同时,通过正面清单加负面清单方式,明确成为非银行支付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条件及禁止情形,加强对股东资质、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的监管。 此外,在资本实力要求方面,《条例》设置了准入“门槛”: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分别确定从事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注册资本与业务规模的比例要求。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有关“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的相关措施备受市场关注。起草说明中指出,《条例》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监管手段。具体来看,在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方面,《条例》明确,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只要涉及上述情形之一,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方面,《条例》明确,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只要涉及上述情形之一,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非银行支付机构利用支付垄断地位可以对商户、消费者的经营和消费施加影响,就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市场垄断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本次《条例》修订强化反垄断监管,并对市场垄断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监管可操作性明显提升。 此外,《条例》要求,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董希淼认为,这有助于防范资本在支付服务市场无序扩张。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要以做好支付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规活动、整治金融乱象为主旨,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退出情形,加大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确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参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对持牌机构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渠道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审慎监管措施方面,《条例》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自获许可之日起,未实质开展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或已获许可的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连续停止2年以上;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结果为最低等级;存在对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具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部分或者全部支付业务直至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也设置了合理过渡期。《条例》施行前已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暂停其业务;拒不停止业务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人民银行吊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实施已有16年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新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到底该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有了更加明确的答案。1月27日上午闭幕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北京市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实施了十余年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重新制定。在此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保什么” 成片传统平房区“应保尽保” 与2005年版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比,这次制定的条例,不仅扩大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同时还充实了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不再仅仅是将保护的目光局限在核心区内,而是扩大到了整个北京市范围之内,包括三山五园、三个文化带等都涵盖其中。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 同时,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胡同等九大类。比如,成片传统平房区要求禁止破坏,实现应保尽保。 即使是初步被认定为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不能随便损坏拆除,而是要预先保护。条例提出了“创设预先保护”制度。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谁来保” 历史建筑谁使用谁保护 历史建筑到底该由谁来保护?条例提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怎么保” 不得随意新建改扩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不同,管控力度各有差异。其中,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不同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申请腾退的直管公房要进行保护性修缮,逐步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合理使用腾退空间。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怎么用” 遵循“先保护后利用”原则 历史建筑可以开放、利用吗?条例提出,历史建筑可以合理利用、有序开放,不过,要遵循“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条例提出,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适度开展旅游、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 保护和利用也将有据可依。条例提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
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1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些大事。会上,李克强总理作出了哪些部署?中国政府网(微信号:zhengfu)为你梳理——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 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也是应对严峻复杂形势、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举措。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9个省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总的看,《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企业对减税降费、政务服务便利化等满意度较高,对“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便利企业开办经营的改革举措感受明显。去年在极为困难条件下新设市场主体2000多万户,逆势大幅增加并保持较高活跃度,离不开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评估也发现企业对招投标、中介服务、融资等方面问题反映较多。同时,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之间,省会城市与非省会城市之间,落实《条例》的进展也不平衡,有些差距明显。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条例》落实力度,放出活力,管出公平公正,服出效率。1、鼓励东部地区、省会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先行先试,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非省会城市以改革促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2、推广“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创新举措,催生更多新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运行。3、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项目招投标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加大信贷中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潜规则”的查处力度。4、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放得开又管得住,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会议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的措施。草案还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具体全文如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关键,也是应对严峻复杂形势、促进经济稳定恢复的重要举措。受国务院委托,在全国9个省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总的看,《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企业对减税降费、政务服务便利化等满意度较高,对“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便利企业开办经营的改革举措感受明显。去年在极为困难条件下新设市场主体2000多万户,逆势大幅增加并保持较高活跃度,离不开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评估也发现企业对招投标、中介服务、融资等方面问题反映较多。同时,东部地区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之间,省会城市与非省会城市之间,落实《条例》的进展也不平衡,有些差距明显。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条例》落实力度,放出活力,管出公平公正,服出效率。一要鼓励东部地区、省会城市对标国际先进先行先试,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非省会城市以改革促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二要推广“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等创新举措,催生更多新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则运行。三要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项目招投标市场化改革,规范中介服务,加大信贷中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潜规则”的查处力度。四要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放得开又管得住,进一步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对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多年实践做法,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草案规定买卖、技术等合同和证券交易的税率维持不变,降低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货物运输合同和营业账簿的税率,取消许可证照等的印花税税目,同时明确现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总体不变。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维护粮食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会议通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严格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严禁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强化粮食收购、储存等环节质量安全检测监管,规定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明确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的措施。草案还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原文标题: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汇报 要求进一步打通落实堵点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