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告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对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到底该“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等问题,新条例有了更明确的解答,其中,“全域保护”的概念以及新增的“保护利用”章节都是新条例的亮点所在。
据了解,即将正式施行的新条例由7章77条组成,是对2005年版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重新制定。谈及此次新条例修订,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理事长舒小峰指出,将保护范围从以老城为主扩展到全市是内容上的最大变化。
北京商报记者看到,2005年版条例的表述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而新条例首次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规定了11类具体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和预先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推动应保尽保。“不仅老城的胡同、四合院不能再拆,古村落、古道等历史景观将与老城执行同一个保护标准。”舒小峰表示。
据统计,“老城”一词在新条例全文中共出现14次,也是保护工作的重点。新条例明确实施分类管控,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市政公共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
明确了“保什么”之外,新条例同样对“谁来保”作出解答。新条例指出,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此外,在保护措施中明确了具体的责任:“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保护利用”章节。在业界人士看来,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是世界文化名城不断探索破解的共同问题。
新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舒小峰认为,这从法律上给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提供了依据,也让越来越多历史建筑的腾退不靠政府资金支持,也能实现后续利用需求与经济、社会效益。新条例还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在业界专家看来,新条例也将对三个文化带的建设带来利好。北京古都学会副会长、北京史研究会副秘书长吴文涛提出,刺激文化带上文旅消费的同时需协调好多方面的矛盾,如生态、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矛盾,还有文旅需求与当地居民利益上可能存在的矛盾,少不了国家层面的总体规划与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