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40条,界定了非法集资的含义,规定了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程序、手段和方法等多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同时,《条例》还就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等市场关注的焦点,对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业内人士认为,《条例》是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的一次完善与补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目前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明确界定非法集资 根据《条例》,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尽管近两年加强了金融监管,但非法集资活动并没有消失。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投资者教育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普通民众的金融素养亟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压力仍然比较大。 据了解,本次《条例》沿用了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部分有关规定。《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取缔办法》同时废止。除了原有相应规定,《条例》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对于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条例》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坚持“打早打小”做好监测预警 对于《条例》的特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表示,在2017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稿中,《条例》的名称是《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现在则增加了“防范”一词,修改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由此提纲挈领地体现出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同时,《条例》专设“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相关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而在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的发生,体现出在过去侧重于“惩治已然”的基础上强调“防患未然”的精神。 《条例》明确,对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都要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要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监测预警是《条例》明确的防范阶段的重要工作。《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目前,该体系有多个层次: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预警机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二是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建立常态化的行业监测工作机制;三是中央层面建立国家监测预警平台,注重统筹与协调。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已在多省推行。据统计,自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得益于监测预警机制的强化,我国已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通过应用监管科技手段,构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实时监测全国各个地方的金融活动,及时上报非法金融高风险线索,可实现金融风险的‘打早打小’。”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金信网银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崇纲表示。 禁止“无照驾驶”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行业乱象,《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范。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条例》也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这也是为了防范一些打着金融创新旗号进行的非法集资。董希淼表示,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利用新型金融概念炒作,增加了欺骗性和隐蔽性,加大了非法集资的防控打击难度。针对非法集资,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安排及监管职责划分,存在一定监管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出台《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助于厘清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更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更好地保护公众合法权益。 广告代言需谨慎 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规定,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其中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董希淼表示,这意味着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发布了非法集资广告相应的信息,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处罚,这就加大了非法集资广告以及相应信息发布的审查责任。这也是对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12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些大事。会上,李克强总理作出了哪些部署?中国政府网(ID:zhengfu)为你梳理──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特别是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关部门出台了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即对地方法人银行实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予以一定激励,并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惠及小微企业310多万户,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经济运行逐步恢复正常,但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特殊困难仍需加以帮扶。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要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做好政策接续和合理调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市场预期。会议确定,1. 明年一季度要继续落实好原定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做到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2. 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期限由今年底适当延长。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实施好和适当延长上述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有利于帮助小微企业更好应对国内外环境变化,实现生产经营稳定恢复。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强调,要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规定了调查处置中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会议指出,医疗器械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会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企业、研制机构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任,明确审批、备案程序,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产品唯一标识追溯、延伸检查等监管措施,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大幅提高罚款数额,对严重违法单位及责任人采取吊销许可证、实行行业和市场禁入等严厉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一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考虑到非法集资涉及各行业领域,与行业监管密切相关,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问:《条例》对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有哪些要求? 答:早预警、早防控是实现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线下群防群治深入推进,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已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基于上述实践,《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群防群治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问:为何要废止《取缔办法》? 答: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取缔办法》关于非法金融活动处置的部分内容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条例》又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对于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后,《取缔办法》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涵盖,因此,《条例》施行时,《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大连商品交易所8月6日发布市场风险提示函,提醒各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近期铁矿石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请各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工作,提醒客户理性参与、合规交易。 交易所将持续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记者昨日获悉,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7月30日组织召开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年中工作座谈会,认真落实平安中国建设有关部署要求,分析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安排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全国打非处非条线众志成城,紧紧围绕防疫抗疫,全力服务“六稳”“六保”,狠抓防范化解风险、坚决打击犯罪,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受经济下行叠加疫情影响,多年累积的非法集资类存量风险可能加速暴露,一些新的风险苗头开始聚集冒头,必须高度重视。 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平安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自觉把平安中国建设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到打非处非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阵地意识、忧患意识,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进一步增添工作举措,优化工作方案,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会议要求,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坚持“稳字当头”,注重提前部署、下好先手棋,全力以赴防范非法集资“冒头”和“反弹”,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一要加强监测摸排。把集中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对辖内重要区位、重大风险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胸有成竹。认真落实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早日建成线上线下结合、央地互联互通的全国“一张网”。 二要稳妥处置重大案件。积极稳妥推动网贷风险处置出清,持续深入开展存案攻坚,努力实现存案大幅消减目标。 三要全力清偿挽损。始终将追赃挽损作为风险处置的核心要求,千方百计依法合规拓宽可清退资金来源。加大对网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资产处置效能,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珠江人寿近日积极开展了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为保护广大客户权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法律素养,增加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珠江人寿根据监管部门具体宣传要求,对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全面具体部署并开展全员宣传。珠江人寿各分支机构在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在营业场所悬挂横幅、摆放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宣传折页和单张等资料,供群众阅览;同时通过邮件、微信、微博等多样化载体,珠江人寿建立起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切实将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珠江人寿各分支机构采用“线上培训+考试”形式,以及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精准推送的方式开展“非接触”宣传,组织内外勤人员培训及考试,号召内外勤人员转发推送宣传网页。业务渠道部门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销售从业人员发送关于宣传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等相关知识,强化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守法意识。柜面人员则向客户做好温馨提示,并发放非法集资宣传折页,防范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销售人员积极向客户宣传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法律政策导向,以及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危害、常见手段及防范等,帮助客户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增强依法合规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珠江人寿相关人士表示,作为金融行业的成员,公司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提高保险消费者及保险从业人员依法合规从业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5月26日表示,2020年银保监会要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并明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九大工作重点。今年将继续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防范影子银行反弹回潮;并继续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 防范影子银行反弹回潮 上述负责人介绍,今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包括:一是稳妥处置高风险机构,压实各方责任,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和政策指导;二是大力压降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防止死灰复燃;三是持续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高资产分类准确性;四是坚决落实“房住不炒”要求,持续遏制房地产金融化泡沫化;五是对违法违规搭建的金融集团,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做好资产清理,追赃挽损,改革重组;六是深入推进网络借贷专项整治,加大互联网保险规范力度;七是继续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八是有效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稳定市场预期;九是进一步弥补监管短板,加大监管科技运用,加快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对于受疫情影响,风险可能上升的领域,银保监会将重点关注,审慎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该负责人介绍,经过两年多持续推动和监管,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收缩,风险水平大幅下降。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同业理财规模余额为8460亿元,较2017年初下降87%。 该负责人称,银保监会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防范影子银行反弹回潮。一是推进规制建设,强化政策落地,引导信托公司高质量发展,规范开展理财业务;二是加强现场检查,严纠违规行为。对2018年深化整治市场乱象工作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回头看”。严肃查处理财业务、同业业务、表外和合作业务等领域违规问题;三是加强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提高跨业监管的协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跨行业、跨市场影子银行业务“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个别机构面临流动性紧平衡压力 上述负责人介绍,过去一年,平稳有序处置包商银行等高风险机构,稳妥化解中小银行局部性、结构性流动性风险,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风险蔓延。此外,2019年还处置完成109家高风险农合机构,高风险机构数量稳步下降。当前中小银行整体运行平稳,流动性充裕,风险可控。今年以来,中小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承压,部分机构信用风险持续积聚,风险处置任务较重,个别机构面临一定的流动性紧平衡压力。 该负责人表示,一季度,我国实体经济受新冠肺炎疫情负面影响较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存量明显增加,不良率快速反弹。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达2.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98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91%,上升0.05个百分点。2020年一季度,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4055亿元,同比多处置726亿元。 该负责人称,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引领,优化政策环境,持续推进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继续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结合各类机构实际,合理确定差异化的全年处置目标。继续加强与财政税收、司法、人民银行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的沟通交流,推动疏通政策堵点,创新处置方式、提升处置效率。深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指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发挥处置主渠道作用。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加大不良贷款收购处置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