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打补丁”,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原标题:互金协会李东荣:推动监管科技在数字金融领域的应用 证券时报e公司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中国金融杂志发文称,在数字化进程快速推进的当下,利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效率和促进市场规范运行,既是顺应数字金融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科技驱动下监管智慧及经验的工程转化。对此,应凝聚政产学研各方力量,努力推动监管科技在我国数字金融领域的相关探索与应用,全面提升数字金融监管质效,确保数字金融行稳致远,打造数字金融中国模式,为全球数字金融健康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董少鹏 1月28日,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围绕“十四五”规划建议,部署新的一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任务。会议认为,证监会系统在四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了对资本市场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即讲政治才能明方向,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才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才能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忠专实”的干部队伍是监管事业重要支撑。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一系列有力举措已经在路上。此次会议有一些新的提法,传递出积极监管信号,值得所有市场参与者认真思考。 第一,“注重发挥市场内生机制作用”。 对证券市场来说,内生机制主要是供需平衡机制和定价机制。近年来,监管者坚持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常态化的理念,努力降低外部力量对市场涨跌、对市场主体依法竞争的干扰,坚持该由市场决定的交给市场决定。易会满主席提出“四个敬畏”的监管理念,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内在机制的作用。 2020年面对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双重压力,证券市场做到了常态化举措和应急措施的相互协调,稳步扩大注册制试点范围,扎实推进改革开放新举措,实现了融资规模、市值规模、股市指数稳定增长,市场主体获得感增强。注册制继在科创板试点后,已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在全市场推广的预期强烈,这说明公众对市场化方式解决供需矛盾、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是认可的。 当然,注册制改革不是孤立存在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关,严格退市制度,严格执法,是保护市场内生机制的四个重要方面。过去两年来,监管者遵循系统观念,以注册制改革为核心,完善制度、补上短板,着力优化市场生态,大幅度拓展了市场化建设的深度。2021年,要在此基础上,推进注册制配套制度改革和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约束,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为全面落实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同时要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优胜劣汰。 第二,“合理确定资本市场重点支持的方向和领域”。 这个提法很新,新在“合理”二字,指的是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做到措施实、落地实、效果实,防止举措“大波轰”、行动“口号化”。只有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深悟市场供需两方面特点、特别是阶段性特点,才能拿出既紧扣发展重点任务又吻合市场需要的举措,并以此凝聚更多更大共识。完善IPO、再融资制度,落实退市制度,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提升金融期货期权体系,都要充分考虑实体经济需要、市场主体预期稳定、市场运行安全有序,要把改革、发展、稳定、执法统一起来。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证券市场在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方面可以大有作为,但同时,围绕注册制改革,还应对各类科技创新企业的合理定位、融资需求、产出周期、考评标准、风险控制等做出制度性安排。这并非一件易事。证监会提出,要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加强对拟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切实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是很有针对性的。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措施。 第三,“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 推进中长期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使之成为支撑经济高质量运行的长期资本,是当前的重要课题。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投融资双方依据对称的信息确定发行价格成为市场共识。同时,科创板、创业板市场涨跌幅限制放宽,退市机制更具刚性,炒短、炒小、炒新的投机风受到遏制。这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打开了空间。 前不久,监管层明确提出“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这是扩大中长期资金来源的重要一环。推动储蓄转为投资,并不是要鼓励每个储户都成为股民,而是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产品和服务,为个体投资者提供转化平台。要进一步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力量,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鼓励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让普通居民选择“委托机构”的天地更宽。 要加大政策倾斜和引导力度,稳步增加长期业绩导向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它们承接储蓄转化来的投资。将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尽快落地。要完善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长期投资的会计、审计、财税等基础制度和关键政策,实施梯度税率措施。要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增强外资参与便利度,以开放促改革。完善对个人投资者中长线投资的鼓励政策。 较高的市场治理水平和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是吸引长期资金入市的关键。所以,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不仅要出台对中长线投资者的鼓励政策,更要把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好、稳定住。 第四,“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 这一提法是在“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项下讲的,很有针对性。近几年,针对金融体系中的重点风险源,监管层坚持标本兼治、消化存量和遏制增量并举,实施了“精准拆弹”“挖渠导流”等重大举措。在证券市场领域,对股票质押、债券违约、“伪私募”等风险点进行了排查处置。在处置这些风险过程中,大家充分认识到“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思维和做法本身就是巨大风险,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必须对风险防控实施全流程、全链条、全场景覆盖。 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股票场内场外质押提出来的。通过一致性实施严格业务标准、强化机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压实控股股东责任等措施,取得了实效。笔者认为,这一经验对于证券市场具有全局性意义,证券监管部门要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和机构,将各类金融活动依法全面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真空。这样,才能系统化地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为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互动、高质量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筑牢保护网。
1月28日,2021年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围绕“十四五”规划建议,部署新的一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重点任务。会议认为,证监会系统在四个方面进一步深化了对资本市场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即讲政治才能明方向,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才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才能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忠专实”的干部队伍是监管事业重要支撑。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一系列有力举措已经在路上。此次会议有一些新的提法,传递出积极监管信号,值得所有市场参与者认真思考。 第一, “注重发挥市场内生机制作用”。 对证券市场来说,内生机制主要是供需平衡机制和定价机制。近年来,监管者坚持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常态化的理念,努力降低外部力量对市场涨跌、对市场主体依法竞争的干扰,坚持该由市场决定的交给市场决定。易会满主席提出“四个敬畏”的监管理念,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内在机制的作用。 2020年面对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双重压力,证券市场做到了常态化举措和应急措施的相互协调,稳步扩大注册制试点范围,扎实推进改革开放新举措,实现了融资规模、市值规模、股市指数稳定增长,市场主体获得感增强。注册制继在科创板试点后,已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在全市场推广的预期强烈,这说明公众对市场化方式解决供需矛盾、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是认可的。 当然,注册制改革不是孤立存在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把发行上市关,严格退市制度,严格执法,是保护市场内生机制的四个重要方面。过去两年来,监管者遵循系统观念,以注册制改革为核心,完善制度、补上短板,着力优化市场生态,大幅度拓展了市场化建设的深度。2021年,要在此基础上,推进注册制配套制度改革和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约束,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为全面落实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同时要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优胜劣汰。 第二,“合理确定资本市场重点支持的方向和领域”。 这个提法很新,新在“合理”二字,指的是资本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做到措施实、落地实、效果实,防止举措“大波轰”、行动“口号化”。只有遵循资本市场发展规律,深悟市场供需两方面特点、特别是阶段性特点,才能拿出既紧扣发展重点任务又吻合市场需要的举措,并以此凝聚更多更大共识。完善IPO、再融资制度,落实退市制度,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提升金融期货期权体系,都要充分考虑实体经济需要、市场主体预期稳定、市场运行安全有序,要把改革、发展、稳定、执法统一起来。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证券市场在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方面可以大有作为,但同时,围绕注册制改革,还应对各类科技创新企业的合理定位、融资需求、产出周期、考评标准、风险控制等做出制度性安排。这并非一件易事。证监会提出,要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加强对拟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切实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是很有针对性的。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措施。 第三,“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 推进中长期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使之成为支撑经济高质量运行的长期资本,是当前的重要课题。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投融资双方依据对称的信息确定发行价格成为市场共识。同时,科创板、创业板市场涨跌幅限制放宽,退市机制更具刚性,炒短、炒小、炒新的投机风受到遏制。这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打开了空间。 前不久,监管层明确提出“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这是扩大中长期资金来源的重要一环。推动储蓄转为投资,并不是要鼓励每个储户都成为股民,而是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产品和服务,为个体投资者提供转化平台。要进一步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力量,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鼓励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让普通居民选择“委托机构”的天地更宽。 要加大政策倾斜和引导力度,稳步增加长期业绩导向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它们承接储蓄转化来的投资。将推动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尽快落地。要完善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长期投资的会计、审计、财税等基础制度和关键政策,实施梯度税率措施。要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增强外资参与便利度,以开放促改革。完善对个人投资者中长线投资的鼓励政策。 较高的市场治理水平和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是吸引长期资金入市的关键。所以,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不仅要出台对中长线投资者的鼓励政策,更要把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好、稳定住。 第四,“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 这一提法是在“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持久战”项下讲的,很有针对性。近几年,针对金融体系中的重点风险源,监管层坚持标本兼治、消化存量和遏制增量并举,实施了“精准拆弹”“挖渠导流”等重大举措。在证券市场领域,对股票质押、债券违约、“伪私募”等风险点进行了排查处置。在处置这些风险过程中,大家充分认识到“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思维和做法本身就是巨大风险,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必须对风险防控实施全流程、全链条、全场景覆盖。 强化场内外一致性监管,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股票场内场外质押提出来的。通过一致性实施严格业务标准、强化机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压实控股股东责任等措施,取得了实效。笔者认为,这一经验对于证券市场具有全局性意义,证券监管部门要会同其他监管部门和机构,将各类金融活动依法全面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真空。这样,才能系统化地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为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互动、高质量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筑牢保护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下称“方案”),对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特别是,把资本市场发展放在整个大市场体系当中加以谋划和部署,有助于增强改革合力,达到协同促进效果。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是2020年11月2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当时一起审议通过的还有《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等。出台这些改革文件,目的是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高效联动。所以,我们务必从全局高度来把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任务,坚持务实有效、力求高效,防止走偏或力所不及。 第一,资本市场与其他四大要素市场都有紧密联系,具有极高的信息敏感度,要发挥好资本市场价格机制的反馈作用。 把资本市场与土地、劳动力、技术、数据等市场放在同一章节安排部署,体现了对要素市场发展的系统性思考和长远规划,因此,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每一个重要步骤都应当充分考量与整个要素市场体系的协调。 资本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和各类投资者。几乎所有上市公司都涉及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配置,只是基于行业属性和市场定位的不同,五大要素配置的比例和情境不同而已。可以说,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就是生产要素的配置成果;而经营者需要对这些要素价格变动的曲线熟稔于心,随时调整经营策略。投资者主要基于上市公司价值判断,以资金进出的方式参与资源配置。同时,资本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作用于其他要素市场,促使其他要素市场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资本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及时有效,对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义,所以,此次出台的“方案”重点强调了资本市场入口关——股票发行注册制、出口关——常态化退市机制、理性定价者——机构投资者,并且强调要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既要把合适的投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也要防止买卖双方非理性博弈,通过信息透明、监管透明、严刑峻法保证市场秩序稳定,紧紧围绕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市场。 第二,全面性市场体系建设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创造更加有利条件,将与资本市场内部改革形成呼应效果。 资本市场发展需要产权保护机制、公平竞争体系、信用制度、整体营商环境的匹配。“方案”在夯实市场体系基础制度方面,明确了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要求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在海南省、深圳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行准入特别措施,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放宽准入试点;部署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增强审查刚性约束,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这些措施将促进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在准入平等、标准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真正按照市场需求配置资源、调整生产和流通,提高效率,优胜劣汰。 “方案”在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方面,明确了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系列措施,这将倒逼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聚焦主业,加快创新步伐,提高生产、经营、服务质量。这与证监会推动的上市公司提质行动、打造国际一流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行动是一致的。很多上市公司是行业领先者,这一群体在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肩负着重任。上市公司在提升经营绩效的同时,还可以给投资者带来稳定回报,这也是改善和提升市场环境的重要内容。 所以,中央部署全面性市场体系建设,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条件,有望形成资本市场内外联动、相互促动的改革发展局面。 第三,“大监管”部署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守法意识,提升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方案”强调了“大监管”理念,规划了“大监管”格局。在推进综合协同监管方面,规定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明确了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强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方案”还就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作出规定,对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等制定了基础性条款,还重点规定了对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这些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细则,织牢行政监管、自律监管、舆论监督、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监督体系,与严格执法形成相互衔接配套的依法治市体系,促进各个市场主体和监督部门依法办事、依法行权、依法维权、依法竞争。 “大监管”与“大市场”是相互匹配的,各个市场环节都依法有效运转,才能建立平等、公正、开放、诚信的大市场,各个市场主体才能有更大的获得感。我们相信,资本市场也将在打造高标准市场体系进程中取得新的成就。
张歆 对于资本市场“病从口入”最好的预防,无疑包括加强监管维度的事先“质量抽查和测评”。 2月3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 笔者认为,《现场督导指引》作为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操作指南”,是对实践中监管经验的制度化建设、是注册制改革推向深入的市场“生态基础”,也是监管力度和方向以一以贯之的深刻体现。 首先,从相关规定的完备性、可执行性可以看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评估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制度建设。 据笔者了解,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已经进行了近两年,实施了多轮次,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集中问题,上交所也有针对性地做出监管举措。本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可谓“集经验之大成”——主要指向保荐机构,但预留了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现场督导的制度空间;对涉嫌有意规避现场督导的项目,预设了直接启动现场督导的触发机制;与现场检查设计了高效衔接的制度安排;对“屡犯”的中介机构强调从重处理…… 事实上,将实践经验制度化,正是一线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系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监管方针的重要工作环节。 其二,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在全市场推进注册制的重要“生态基础”。 随着注册制先后在科创板、创业板落地,注册制“三步走”即将迎来向全市场推进的“关键一步”。而迈出“关键一步”的前提,自然是良好的市场生态。 对于资本市场生态建设而言,上市公司提质、投资者结构优化都是重要环节,同时,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职能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是,目前A股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中介机构责任意识不强、也有少数机构存有侥幸心理,因此需要一线监管部门通过现场督导对中介服务进行指导、监督乃至惩处。 第三,《现场督导指引》近期发布,并不意味着监管存在“松紧弹性”,而是监管方向和力度一以贯之的体现。 现场督导是注册制下审核问询的协同机制,目的是问出一家“真公司”。笔者认为,作为协同机制,其威慑力所能发挥的对象,并不是全部申报企业,而主要是“带病闯关”企业;近期市场出现的IPO撤材料、终止家数较多的客观现象,并非是监管收紧的信号,也不是监管的目的,而是监管部门“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与市场申报主体质量交集后的自然展现。 事实上,如果申报企业自身质量过硬、中介机构把关尽职尽责,现场督导并不会影响到申报企业的数量和进度。笔者认为,通过各类动态监管措施,防止资本市场“病从口入”,正是注册制所匹配的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的应有之义。
对于资本市场“病从口入”最好的预防,无疑包括加强监管维度的事先“质量抽查和测评”。 2月3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 笔者认为,《现场督导指引》作为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操作指南”,是对实践中监管经验的制度化建设、是注册制改革推向深入的市场“生态基础”,也是监管力度和方向以一以贯之的深刻体现。 首先,从相关规定的完备性、可执行性可以看出,《现场督导指引》是上交所在评估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制度建设。 据笔者了解,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已经进行了近两年,实施了多轮次,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集中问题,上交所也有针对性地做出监管举措。本次发布的《现场督导指引》可谓“集经验之大成”——主要指向保荐机构,但预留了对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现场督导的制度空间;对涉嫌有意规避现场督导的项目,预设了直接启动现场督导的触发机制;与现场检查设计了高效衔接的制度安排;对“屡犯”的中介机构强调从重处理…… 事实上,将实践经验制度化,正是一线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系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监管方针的重要工作环节。 其二,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在全市场推进注册制的重要“生态基础”。 随着注册制先后在科创板、创业板落地,注册制“三步走”即将迎来向全市场推进的“关键一步”。而迈出“关键一步”的前提,自然是良好的市场生态。 对于资本市场生态建设而言,上市公司提质、投资者结构优化都是重要环节,同时,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职能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是,目前A股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中介机构责任意识不强、也有少数机构存有侥幸心理,因此需要一线监管部门通过现场督导对中介服务进行指导、监督乃至惩处。 第三,《现场督导指引》近期发布,并不意味着监管存在“松紧弹性”,而是监管方向和力度一以贯之的体现。 现场督导是注册制下审核问询的协同机制,目的是问出一家“真公司”。笔者认为,作为协同机制,其威慑力所能发挥的对象,并不是全部申报企业,而主要是“带病闯关”企业;近期市场出现的IPO撤材料、终止家数较多的客观现象,并非是监管收紧的信号,也不是监管的目的,而是监管部门“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与市场申报主体质量交集后的自然展现。 事实上,如果申报企业自身质量过硬、中介机构把关尽职尽责,现场督导并不会影响到申报企业的数量和进度。笔者认为,通过各类动态监管措施,防止资本市场“病从口入”,正是注册制所匹配的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