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三方面明确了定量指标,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专家认为,《通知》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提出细化审慎监管要求,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明确三大定量指标 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在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限额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上述负责人称,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认为,更加严格的自主独立风控要求将互联网贷款的风险内部化到商业银行体系内,具体变更措施需要合作机构做出让步;而且严禁外包风控各个环节,避免外包机构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办法》规定,过渡期为实施之日起两年。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监管“打补丁”,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在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三方面明确了定量指标,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专家认为,《通知》对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进一步提出细化审慎监管要求,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明确三大定量指标 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度框架,合理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知》收紧了互联网贷款政策要求,是对《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修正。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发展的一系列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在集中度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在限额指标方面,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上述负责人称,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也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中信建投(行情601066,诊股)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认为,更加严格的自主独立风控要求将互联网贷款的风险内部化到商业银行体系内,具体变更措施需要合作机构做出让步;而且严禁外包风控各个环节,避免外包机构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办法》规定,过渡期为实施之日起两年。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该负责人强调,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争讼不断。笔者认为,它们的争端,表象是平台、渠道之争,核心是利益驱使,本质则是赢者通吃(指垄断)理念在作祟。赢者通吃理念是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 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形成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大家最熟悉、感受最深的互联网平台就是网购平台。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受到巨大冲击的传统企业也“穷则思变”,纷纷试水平台模式。 活跃市场、促进消费和科技创新等是平台经济的最大卖点和优势。所以,“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并且提出了在一些行业需要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比如教育、医疗、快递物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 这些年一些互联网企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平台模式的价值尤其是在创新方面的开拓精神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认同,但随着其规模的扩张、对行业领域的渗透,对利益无尽的索求让其走上了垄断道路。互联网企业之间或其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诉讼,往往是由垄断引起的。 2020年11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制定这份指南的初衷很明确,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成为互联网企业诉讼的主要依据,这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去年1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积极推动该法的修订工作;2019年6月份,该局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规章;去年9月份该局发布实施《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之路虽然艰难,但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做出行政处罚4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平台企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给予充分肯定,但平台企业也要在利益、情怀、创新、社会责任中找到自己的平衡点。总之一句话:平台经济不是赢者通吃,合作共赢才能绘就同心圆。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信息化当作我国抢占新一轮发展制高点、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契机,对信息化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科学回答,不仅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治网之道,而且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网络强国重要思想的“价值底色和根本逻辑”。“为老百姓(603883,股吧)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宽带进村,信息入户,偏远的山村,搭上电商“顺风车”,农产品(000061,股吧)飞出山沟沟;“互联网+医疗”,让群众治病天涯变咫尺;互联网公益项目,帮助山沟里的孩子迈过“数字鸿沟”;物联网助力打造智慧社区,互联网政务“让群众少跑腿”,共享模式带来便捷舒适……互联网不断释放红利,人们腾“云”驾“物”,生活更便利、工作更高效。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一边是清除网络“杂草”,在违法违规上做“减法”,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净网”“清网”行动雷霆出击、犁庭扫穴;针对移动互联网应用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加强立法工作,从源头堵住漏洞;近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全国网信系统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工作视频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全平台网络传播秩序工作,就是让网络空间的传播秩序更加规范。一边是画大同心圆,在正能量上做“加法”,评选“中国好网民”、“五个一百”网络正能量精品,让主旋律高昂。各地打出网络文化品牌,江苏“i江苏e同行”汇聚“红色”薪火,浙江“同做好网民 共建好家园”树起地方榜样,凝聚向上向善的网络正能量。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我们坚持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我们把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作为重中之重,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精神研判网络安全态势,不断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我们用“安全”筑牢基底,也立起互联网发展的高楼大厦。从建设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的提出,到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跃居全球第二,再到网上交易、手机支付、共享出行等新技术新应用广泛普及,充分表明网络强国战略思想对实践的指导是科学有力的。眼下,新基建“铺路”,5G“提速”,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出新的增长点、形成新动能。2020年疫情突如其来,正是因为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们的个人健康码、远程医疗、在线办公、企业“码上复工”等广泛应用,在科学防疫、复工复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真正诠释了由互联网发展由“大”到“强”的内涵。踏遍青山人未老,“网景”这边独好。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我们就一定能把握时代主动权,赢得中华民族的光辉未来。(作者:李群)
银发产业又迎政策支持。2月1日,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建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以服务体系、体制机制、要素支持、业态模式、适老环境为重点,结合创新驱动、扩大开放、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要求开展探索,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出要推动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互联网+老年健康服务”,要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导入养老服务和老年健康服务,支持优质养老机构互联网平台化发展,更好地发挥信息科技赋能作用。 “互联网+养老服务”已成为近年来的热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养老”本质上就是养老这个产业链数字化的过程,就是把一些养老服务线上化。更广泛地说,还包括用大数据来匹配需求,优化整个产业链的供需关系,包括实现养老居家和上门服务,都可以用数字化的技术来匹配。 相关技术和产业的集群式发展也成为此次发布的《通知》重点关注的问题。《通知》提出,我国将明确养老产业发展总体思路,结合地方产业基础,推动养老产业链延链补链工程,发展壮大养老产业集群,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具体而言,将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园区化发展,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养老照护、智慧健康养老以及护理照料、休闲娱乐、文化旅游等老年用品和服务,完善创新设计生态系统,促进用品制造提质升级。大力扶持养老优势企业,推动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在盘和林看来,养老产业集群化是对企业的一种激励,这意味着这个产业是有利润有市场有空间的。“随着我们进入老年社会,整个老年的服务和需求不断升级,这块市场应该会被启动。” 盘和林指出,养老市场有很强的特殊性,产业链条不同于常规的商业。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加强整个新基建的建设。“整个数字化技术不达到一定水平的话,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就有一定的局限性。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基建,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基本前提。此外,要鼓励一些应用场景,就是我们常说的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在养老领域里试点开展。”他建议,可以用多种优惠政策来吸引相关产业,包括给予补贴。此外,对这一类新模式新业态要有顶层设计,以及足够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满足这些条件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关注其他公众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在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来了!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共27条,主要措施包括: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