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收官之年。面对疫情冲击,防风险步伐愈走愈坚,高风险机构和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序处置,金融业保持稳健运行,凸显韧性与潜力。 日前召开的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总结了来自监管实践的防风险经验——“以自我革命的方式防止发生金融危机。通过刮骨疗毒、精准拆弹,及时清除风险隐患,努力跑在系统性风险的前面”。 业内专家表示,在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同时,要防范存量风险和增量风险,把握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动态平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效处置 2020年,银保监会全系统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178家次,处罚责任人员4554人次,合计罚没22.8亿元。如此大的处罚力度彰显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决心。 过去一年,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疫情影响,银行业不良贷款上升风险引发广泛关注。对此,监管部门精准研判风险形势,并多次督促商业银行加大不良处置力度。2020年全年,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达3.02万亿元,金额创下历年最高纪录,2017年至2020年处置不良贷款超过之前12年总和。 在备受关注的房地产领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并持续开展房地产贷款专项检查,成效明显。数据显示,2020年,房地产贷款增速8年来首次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另外,针对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银保监会有序拆解,并于去年首次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报告显示,在影子银行规模大幅压缩的同时,影子银行经营开始变得规范,结构更加简化,资本拨备开始计提,系统性风险隐患大为减弱。 2020年是继续巩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前期重要成果的一年,也是不断提高风险应对的全局性和前瞻性,“精准拆弹”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一年。具体来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法果断接管包商银行,持续做好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在人民银行牵头协调下,银保监会依法接管“明天系”6家保险、信托机构。同年,银保监会结束对安邦集团接管,稳妥推进高风险中小银行、保险、信托机构风险处置。 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得到有效处置也是去年监管部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数量全部归零,互联网存款、互联网保险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得到严格监管。 此外,会议还指出,银保监会对金融反垄断治理机制进行了探索,并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化解大型企业集团债务风险,处置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经过近3年的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金融乱象已得到有效处置,同时监管短板不断补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正在健全和完善。其中,监管部门“精准拆弹”高风险金融机构,有效避免了局部风险发展成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演化为全国性风险。 下好风险防范“先手棋” 去年以来,在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下,金融风险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新老问题交织,防风险形势严峻。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一文中指出,金融体系内部风险仍在持续累积,一些长期形成的隐患并未彻底消除。疫情冲击下新老问题相互交织叠加。结构复杂的高风险影子银行容易死灰复燃。银行业不良资产反弹压力骤增。一些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缺口加速暴露。企业、居民和地方政府债务水平进一步抬升。不法金融机构依然存在,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 对此,会议提到,要大力规范整治重点业务。持续整治影子银行,对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的新形式新变种露头就打。对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不力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从存量风险来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化解影子银行风险仍是两项主要任务。其中,我国影子银行积累时间长,存量风险较大,相当多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规模“情结”,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尚未真正被打破,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可能借不当创新卷土重来。从增量风险来看,需要注意银行业不良资产反弹的压力、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缺口加速暴露的压力等。 近期,金融科技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被广泛关注。会议提到,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活动的监管。坚决遏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 “在综合经营、跨界布局和科技发展等综合作用下,金融风险的交叉性、融合性只会有增无减,风险交叉传染容易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要高度重视,有效提高对跨行业、跨市场等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此外,随着金融业对新技术应用的加强,对强化信息科技应用带来的网络安全、数据泄露等风险需要加以重视。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新技术的应用本身就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随着《民法典》的实施,金融机构要更加重视信息安全风险,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场持久战。当前,我国金融风险趋于收敛,整体可控,但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一些潜在隐患依然较大,必须充分重视、提前谋划应对措施。 “要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会议指出,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继续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加快推动高风险机构处置。完善重大案件风险和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机制。加大对非法金融以及“无照驾驶”打击力度。积极防范外部风险冲击。 由于金融周期和经济周期不同步,企业风险暴露具有滞后性,尤其需要关注后期商业银行不良率进一步上升的风险。对此,中国银行研究院资深经济学家、研究员周景彤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要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尽快完成资产分类工作,全面摸排信贷、债券、同业等资产质量情况,准确评估各类资产风险,针对不同类别资产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二是积极化解存量不良资产。加大核销力度,有序化解存量不良资产,同时要运用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三是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严格把控资金流向,确保业务合规,避免资金过度流入股市、房地产及不合规的非标业务等领域,防范资产泡沫。 会议还提出,深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大力整治名实不符金融产品。例如,一些养老金融产品并未在期限、收益、投向等方面体现出养老特点,“养老金融产品应该是长期产品,但目前很多冠以‘养老’名称的金融产品追求的是短期利益,与应有内涵并不完全一致。”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朱俊生认为,在接下来推动产品供给改革的过程中,需要正本清源,加快清理名不副实的产品。
近日,一度登上热门话题榜的两起破产清算案件迎来新进展。 记者从上海破产法庭于1月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王思聪旗下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下称“熊猫互娱”)破产清算一案中,近9000件库存货品通过网拍以3100万元成交,溢价率高达991%;“童年回忆杀”女装品牌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艾格”)破产清算一案中,处置人尝试开设财产处置淘宝店,2600余件滞销库存衣服被卖空。 而此前,熊猫互娱、艾格分别于2020年1月、2020年3月进入实际破产清算程序。天眼查信息显示,截至目前,有关熊猫互娱、艾格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分别多达7条、47条,且履行状态均显示全部未履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龙飞、吕益逊则关联多条限制消费令。消息称,两家公司尚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形。 资料显示,2015年7月,王思聪以2000万元注册资金成为熊猫直播创始人,出任熊猫TV的CEO。2018年,熊猫互娱逐渐陷入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境地。2019年3月30日,熊猫直播宣布正式关闭服务器,遣散员工。此后,由于与熊猫互娱投资人的纠纷,王思聪被法院多次列为被执行人。直至2019年12月底才陆续取消限制消费令。 作为首批进入中国市场的海外服装品牌,1994年艾格在上海开出了第一家零售实体店。到2014年6月,艾格有3083家店都在中国。2015年后,艾格就一路颓势。现在,已经退回到原本的内衣领域。 针对上述两起破产清算案件,上海破产法庭方面称,推行网询网拍有利于实现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网络拍卖有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广泛参与等优势,可以提升破产变现成功率和溢价率,又减少了拍卖费用。2020年全年,上海破产法庭采取网拍成交金额30亿余元,最大化地提高了债权清偿率,熊猫互娱即为其中一例。 据悉,目前多地法院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债务人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通过网拍平台以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已逐渐成为破产财产处置主流方式。 此外,上海破产法庭还创新线上推介财产处置方法,尽力扩大财产处置信息传播。运用网络媒体传播量大、速度快的特点,做足财产处置推介宣传,吸引更多人群参与。全年通过公号推介发布资产处置信息17条。如艾格服饰破产清算案,库存服装滞销、变现困难。该案尝试在上海破产法庭指导下,由破产管理人开设财产处置淘宝店“上海艾格管理人特卖店”,在“双11”前,通过上海破产法庭公众号进行宣传,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和期待。“双11”期间,店铺浏览量累计达194万余次,访客26万余人次,上架的2600余件衣服被一扫而空,处置效果良好。 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上海破产法庭还披露,2020年,上海破产法庭受理破产、强制清算、衍生诉讼等各类案件共计1567件,同比增长32.7%,共计审结1250件,同比增长102.27%。 其中,正式进入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共计494件,同比上升3.8%。受理衍生诉讼案件464件,涉及58类案由,主要包括债权确认诉讼、追究股东出资责任诉讼等。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了解到,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保护和拯救功能,挽救危困企业,在上海破产法庭主导下,2020年明虹投资、天海防务、祥发危险品、中电电气等4家企业重整成功。500余户债权人逾38亿余元债权及时得到清理;保住职工就业359人,逾5万平方米的房产、上千套机械设备、价值2000万余元的专利和商标权等生产要素得以继续发挥营运价值。 在明虹投资案件中,重整盘活了“亚新生活广场”3.68万平方米商业地产,并形成带动周边商业效应,有效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先后促成和兴玻璃、延华高科等16件破产清算案件成功和解,清理债务金额6.08亿余元,盘活了价值2.35亿余元的资产,保住了70名职工就业,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重回正常经营,取得了各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上海破产法庭方面表示,保障债权人利益是破产审判的重要价值,法院在充分保障债权人行使重大资产处分权的同时,也要依法追究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严格防范“假破产,真逃债”。在某房地产公司自行申请破产一案中,合议庭在立案审查阶段,查明该公司提交的财务资料虚假,破产原因证据不足,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涉嫌恶意逃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近日,《金融时报》记者从多个渠道了解到,历经半年多的意见征求后,银保监会日前向相关机构下发了《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正式落地。首批参与试点的银行仍为6家国有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参与收购不良贷款的机构包括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以及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 “《通知》实现了不良资产转让的多项突破,有利于实现不良资产的高效化、批量化处理,提高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前瞻性化解不良资产上升压力。”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李佩珈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后续,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生态以及相关监管政策,支持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也要以此为契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速度。” 处置渠道拓宽 “当前,受疫情冲击及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银行不良资产面临较大的反弹压力。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快速发展,如何处置个人贷款领域内的不良资产成为银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通知》的出台,对于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特别是个人不良贷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表示。 《通知》的落地,也为银行业不良处置提供了多重利好,可谓众望所归。“业内对个人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等也呼吁了多年,《通知》的出台,一方面拓宽了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提高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效率。”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李佩珈表示,根据此前的相关规定,个人不良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对公不良贷款也只能以3户及以上的数目进行组包。《通知》一方面拓宽了不良资产转让类别;另一方面也放宽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允许对公不良贷款以单户的形式进行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中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贷款类型,不再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 “与个人信用贷款相比,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有房屋或汽车资产作为抵押,风险相对较小,处置难度相对较低,银行具有较为成熟的处置模式。”李广子说。 “个人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领域。总的来说,《通知》充分考虑了不良贷款市场细分领域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李佩珈认为。 后续效果有待观察 本次试点的开展,对于参与其中的机构有何影响?AMC和AIC的引入,将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带来哪些改变? 李佩珈表示,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的管理成本高,对AMC来说并没有明显优势,但对AIC等其他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将会更有吸引力。 在李广子看来,对于银行而言,把不良资产转让给AMC和AIC是否有吸引力主要取决于几个方面:一是银行能否获得较高的转让定价;二是能否达到足够的转让规模;三是能否实现真实洁净转让,实现资产、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总体而言,批量转让对于那些个人经营类贷款比较多、不良率高,且催收能力又比较弱的银行吸引力较大。”董希淼认为,“地方AMC或许难以满足中小银行的不良处置要求。批量转让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还需要税收等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 可以看到,在当前银行不良贷款面临反弹压力的背景下,如何备足抵御风险的“弹药”,前瞻性化解不良资产,有待进一步破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渠道主要有清收重组和债务减免、自主核销、不良资产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四种。总的来看,其各有优缺点,而速度慢、批量化处置能力不足,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普遍面临的问题。”李佩伽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具体而言,李佩伽表示,清收重组需要银行“一对一”地与债务人进行商谈,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资金,债务减免则主要针对重点国有企业,该方式不具有普遍性;自主核销主要指银行用坏账拨备来抵消不良贷款,这不仅造成银行利润下降,还使得企业债务问题显性化,且监管层对自主核销的条件要求严格,整个流程耗时较长;同时,在目前不良资产规模较大且未来可能进一步上升的背景下,资产管理公司的承接能力有限。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于2016年重启,受定价困难、技术复杂等影响,整体发展较为缓慢。 加快推广多元化方案 “参与试点的银行为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不过,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面临更大困难的是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因此,试点结束后,应该加快将政策延伸扩展到小型银行乃至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董希淼建议。 后续,如何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也成为摆在银行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首先,要做到风险早发现、早识别,把好风险管理第一道关口,着力构建包括政府资产登记管理部门、海关、税务、法院、公安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准确掌握企业真实债务信息和还款能力;其次,清收处置要把握‘抢’字诀,第一时间开展化解工作;再次,要综合运用多种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尤其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李佩伽表示。 此外,后续政策端也要进一步助力银行提升不良贷款处置能力。具体而言,李佩伽建议,一方面,要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着力推动覆盖全社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击恶意“逃废债”,为不良资产处置建立良好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放开核销自主权,赋予银行自主核销的权利,在资产准确分类、拨备充足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核销政策,自主核销。此外,建议搭建全国统一标准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提高标的资产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非法集资再迎严监管! 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等。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条例(草案)》的通过可以说是非法集资处置领域的重大进展,也是对此前非法集资处置相关要求和意见的承接。《条例(草案)》进一步强调了行政手段治理,并明确落实属地职责,这将有利于落实责任,强化机制,有助于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非法集资处置现重大进展 一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备受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等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 在此背景下,2016年2月,国务院曾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对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并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规定了跨省监管的处置原则。 随后,在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又公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条例由原银监会起草,涉及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认定、预防监测、行政调查、行政处理、法律责任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条例可谓是对59号文的再升级,比如内容方面,对非法集资的认定、职责分配以及整体协商上,更加完善与系统,对建立多层次的非法集资处置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行政处置与刑事追责衔接,可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力度。 如今,国务院又通过《条例(草案)》,这被业内视为非法集资处置领域的重大进展。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对表示,未来如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可能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那么可以算是非法集资领域首部专门的法规文件。“若是以行政法规发布,效力位阶将仅次于法律,毕竟之前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多是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和意见,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等。”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就曾提及,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该会议还提及,自去年以来,司法部等部门积极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立法进程;同时,各地重拳出击、精准拆弹,一些积累多年的风险得到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处置。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立案打击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888起,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53.4%。 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 从内容上看,《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记者表示,上述内容再次强调了行政处置的重要性。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处置方式基本以刑事立案为主,消化难度极大。如果将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将带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新局面。 “结合地方金融办,从协调功能步入执法队伍,可以预想未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将大大增加,行政管理的效率更高。”肖飒说道。 还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在命名中增加了“防范 ”二字,对此,肖飒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行政手段在加强源头治理方面的作用。她还称,预计新条例中可能将增加更多行政执法的内容,将行政处罚作为对横亘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黄线”领域的手段。 刘新宇也对记者称,强化行政手段、落实属地职责管理很重要,将有助于落实责任、强化机制,有利于进行监管资源的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有效预防和预警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风险,并在出现风险事件时第一时间进行有力的处置。 实际上,关于省级政府总负责,各级政府、部门依职责分工的划定,也并非本次文件首次提出,在59号文中已有涉及。59号文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效落实以下职责,比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等。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调查处置中的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继宁夏危废处置环保基地投运后上峰水泥环保业务再添新军。1月3日晚间,上峰水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上峰杰夏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杰夏环保”)已于近日收到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标志着杰夏环保16万吨/年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项目建成投入运行。至此,上峰水泥的宁夏盐池、安徽铜陵两大环保基地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处置业务全部开始投入运行,危废处置环保业务成为公司经济发展和效益增长新亮点。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固废项目可充分利用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高温煅烧和材料混合搭配特性,具有处置彻底、投资经济、节能环保的独特优势,是解决当前城市及工业各类危固废处置痛点难点、减少污染排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环保减排宏观背景下重点支持鼓励的战略产业之一。 上峰水泥表示,公司响应号召以具体行动践行产业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宗旨,将水泥窑协同处置环保业务作为“一主两翼”总战略中重要一翼快速推进,两大基地克服去年以来疫情等影响在年末岁初之际先后建成投入运行。目前两基地危废处置规模均处区域领先,本次投运的杰夏危废处置项目规模是目前安徽省单体规模最大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项目。 在环保产业日益发展方兴未艾的总体形势下,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本身也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公司表示,此次环保项目投产不仅具有较强社会效益,同时也将成为公司经济增长新引擎,提升业绩与效益,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助力公司持续成长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问:《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答:《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一是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机制。考虑到乡镇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处置权力和手段。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考虑到非法集资涉及各行业领域,与行业监管密切相关,要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履行防范和配合处置职责。四是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银保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问:《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条例》充分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问:《条例》在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条例》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电信主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职责,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问:《条例》对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有哪些要求? 答:早预警、早防控是实现非法集资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力量,不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国家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已上线运行,绝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术手段开展大数据监测预警;线下群防群治深入推进,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共收到群众举报线索9万余条,经核实已对近5000条进行奖励。已连续多年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处置了一批苗头性风险。 基于上述实践,《条例》构建了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大数据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二是充分发挥基层力量作用。群防群治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发现风险。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条例》规定的防范非法集资义务。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调查、处置措施? 答:为及时有效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手段措施。具体包括:在调查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调查取证,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询有关账户,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等;在处置阶段,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权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资人挥霍、转移资产或者逃离出境,为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此外,对涉嫌犯罪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问:《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问:《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问:为何要废止《取缔办法》? 答:随着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取缔办法》关于非法金融活动处置的部分内容在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条例》又对处置非法集资机制等作了相应规定,对于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条例》明确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后,《取缔办法》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涵盖,因此,《条例》施行时,《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图片来源:微摄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工作精神,支持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和深化改革,有效处置化解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村镇银行是我国县域地区重要的法人银行机构。自2006年启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以来,经过14年培育发展,目前村镇银行已成为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服务客户最基层、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在支持农户和小微企业、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扎根县域、支农支小的金融生力军。一是完善了我国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金融组织体系,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1家,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二是做小做散,贷款主要投向县域农户和小微企业。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始终保持在90%以上,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占85%,户均贷款30.5万元。三是风险总体可控,整体经营发展稳健。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15.7%,总体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但是,少数村镇银行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风险水平快速上升,相关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对此,银保监会积极督促指导属地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处置、一行一策”原则,压实主发起行风险处置牵头责任,采取多种手段,推进风险处置。 结合推进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近年的成功实践,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通知》。《通知》提出,支持主发起行向村镇银行补充资本以及协助处置不良贷款,适度有序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支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帮助收购和增资,以及强化对主发起行的激励约束等。 发布实施《通知》,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村镇银行补充资本、深化改革、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知》在保持前期政策延续性的基础上,完善和拓宽了村镇银行改革重组和风险处置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风险处置力度。二是《通知》要求在不削弱县域金融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积极参与村镇银行改革重组,进一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三是《通知》通过强化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合理的监管激励政策和监管约束措施,进一步压实主发起行的风险处置牵头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属地监管部门、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切实落实好《通知》相关要求,着力推进风险处置和改革重组,引导村镇银行不断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