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永清环保发布关于签订工程项目设备销售合同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山东海阳绿色工业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工程PC总承包项目成套环保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5亿元。 据公告,永清环保将为12万吨/年的大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提供环保设备供货、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含现场服务)及安装调试指导、整体性能保证等工作。 永清环保相关负责人表示,合同的签订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固危废业务的拓展,合同的实施和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9月1日起,号称“史上最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称“新固废法”)正式施行,作为固体废弃物中的一种,危险废弃物在新固废法中成为重点管控对象之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显示,已有46大类、479小类排放物被划入危废范围。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244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废产量为19.2亿吨,平均每个城市产生量为786.9万吨,2018年我国200个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废产量为15.5亿吨,平均每个城市产生量为775.0万吨,同比下降1.5%。而2018年我国200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643万吨,平均每个城市产量为23.2万吨,比2014年10万吨的产量同比增长132%,增速明显。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是由于近几年我国环保监管力度加大,一些以前游离在监管边缘的危废都被倒逼出来了,危废的量也更多地“浮出水面”。新固废法要求,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此外,新固废法还设置了15条危废处置违法行为罚则,处罚金额大幅提高。目前,危废处置能力仍有较大缺口,而随着新固废法的实施,固危废处置行业发展将迎来变革。”上述业内人士说道。 资料显示,永清环保是以固废处置为运营核心,多领域协调发展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具备生活垃圾焚烧、固危废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经验,工程资质齐全。 上述负责人表示,依托多年固体废物处置经验,公司将自身固废处置产业链向危废处置细分领域进行战略延伸,探寻产业新路径,是公司顺应环保行业发展趋势,完善全产业链战略布局,建立综合性、平台型环保服务企业的重要战略举措。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发展步伐,2020年以来,在持续强化内生式发展的同时,永清环保通过并购整合优质项目、稳步发展自有项目,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公司双核发展战略定位。 目前,公司在湖南、江西、江苏、甘肃等地拥有多个固危废处置项目,其中,在建的甘肃禾希危废处置中心,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综合处置各类危险废物3.34万吨;控股子公司康博固废在危废处置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危废处置领域的丰富技术、工艺和经验,生产运营稳定可靠。 上述负责人表示,公司不断整合自身技术、管理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业务规模,推动业绩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助力绿色发展,为客户创造价值。
多地明确不良处置任务表 银行不良资产密集挂牌转让 多渠道疏通堵点 不良资产处置全面提速 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不良资产处置正全面提速。一段时间以来,监管层密集发声,警示疫后资产质量劣变风险,多渠道疏通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堵点。多地也相继出台政策,明确具体“任务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处置。政策推进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持续增强,江西银行、九江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不良资产密集挂牌转让,不良资产ABS发行数量和规模创下自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的同期最高。 疫情发生后,实体经济遭遇重创,银行资产质量压力倍增。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表示,预计今年总体杠杆率和分部门杠杆率都会出现较大反弹,金融机构的坏账可能大幅增加。由于金融财务反应存在时滞,目前的资产分类尚未准确反映真实风险,银行即期账面利润具有较大虚增成分,这种情况不会持久,不良资产将陆续暴露。 “今年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将明显加大,速度也将加快。一是疫情影响下银行坏账增加,亟待处置的不良资产增加,二是在金融业让利实体的背景下,银行业有‘隐藏’利润的动力,从而进一步促使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加快。另外,不良处置的方式将继续多样化,监管也将更加鼓励银行及时进行不良处置。”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说。 为缓释不良风险,监管部门近来已密集部署加快不良处置,多渠道疏通政策堵点。郭树清表示,今年将加大对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全年预计银行业要处置3.4万亿元,去年同期为2.3万亿元。他指出,金融机构要采取更审慎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实资产分类,充分暴露不良资产。日常监管上,不简单将不良率上升作为评判标准。要利用拨备监管要求下调腾出的财务空间,加大不良资产处置。 监管部门日前还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计划开展单项不良贷款向社会转移试点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试点。业内指出,这将进一步丰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特别是允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移是一个重大突破。 地方层面也相继出台政策,明确不良处置具体“任务表”。北京银保监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法人机构,科学合理分配处置权限,适当缩短审批流程,提高不良处置质效。此前,北京银保监局还发文提出,力争全年不良处置额明显高于前两年平均水平,努力实现2020年下半年不良贷款余额由升转降。四川推出10条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包括将引进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 随着政策推进,机构持续加大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力度。从处置方式上看,批量打包出售等渠道仍是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主流途径。其中,江西省内两家港股上市银行江西银行、九江银行近日先后宣布,在完成公开挂牌竞价程序后,与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前债权费用合计超过80亿元。 除了核销和转让外,银行还在加快发行不良资产ABS。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10月13日,今年银行业共发行了25只不良贷款ABS项目,发行金额达118.769亿元,发行机构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交行等大行及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行。 无论是发行数量还是规模,均为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的同期最高。 相比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更为多元的大行和股份行,中小行无疑面临更大压力。通过定增“配售”不良资产也成为诸多负荷沉重中小银行的热门选项,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来已有数十家银行采取此类方式处置不良。10月9日,河北安国农商行定向募股方案获得保定银保监分局的批复,批复显示,保定银保监分局同意安国农商行定向募集股本金1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投资者每认购1股,需另行出资1元用于购买安国农商银行不良资产。此前,证监会网站亦披露过多家中小银行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包括四川宜宾市商业银行、广东四会农商行、山西泽州农商行、山东诸城农商行等均在定增计划中要求认购人在认购新股份时,另行支付费用用于处置不良资产。 陶金表示,当前缓解不良压力主要是处置不良以及增加资本两种方式。接下来,监管可能会继续从这两个角度鼓励不良的处置,例如利用拨备监管要求下调腾出的财务空间,加大不良资产处置,以及加大银行永续债、可转债的发行,加大对银行资本的补充力度。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认为,未来一段时间,银行业依然面临较大的资产质量压力。下一步,除了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外,银行业也将综合运用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在内的多种方式,持续加大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力度。(记者 汪子旭 向家莹)
9月29日,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与高能环境联合主办,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武汉北湖云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线上研讨会在高能环境大厦圆满举办。会议线上直播观看人次高达23万。 此次研讨会围绕全国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及环境应急与环境污染事件响应措施等内容,邀请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专家学者、企业精英代表,共同探讨医疗废物处置方法与未来发展方向。 “无集中处置设施的地市新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接近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营的地市更新改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偏远区县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或因地制宜建设设施将作为‘十四五’医疗废物主要建设要点进行推动发展。”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投资与产业综合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林民松说。 巴赛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研究员刘丽丽就“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与管理技术在线专家支持平台”介绍道,通过该平台提供的在线技术咨询、在线课程、资源下载等服务,及时有效地为疫情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了技术支撑,充分发挥了对疫情防控的应急支持作用。 在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正高级工程师何艺看来,在防疫攻坚战期间,医疗废物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有效控制了医疗废物环境风险和次生感染风险,对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意义重大。 据悉,疫情防控期间,高能环境临危受命,挺身而出“应战”病毒,不仅妥善完成了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的防渗施工建设,还保障了火神山医院的医疗废物、医疗污水的日产日消,守住了环保防线,为战“疫”前线解决后顾之忧。 “作为环保行业的领军企业,高能环境将加强医废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育成长性好的医废专业团队,为中国医废处置领域贡献力量”。高能环境执行董事长凌锦明说。(张问之)
在内外部复杂形势下,银行业信用风险水平有所攀升,当前做好不良处置工作的迫切性、重要性更为凸显。但实践中,银行业机构不良处置机制、流程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既制约了处置效率,也埋下一定的合规和风险隐患。 9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业机构从完善组织机制、做实资产分类、依法合规处置、强化风险管控、完善激励约束等方面发力,进一步提升不良处置工作质效。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2021年上半年将针对该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机构进行通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管人员责任,并视情况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通知》督导在京中资银行业机构加强人力资源保障,优化跨部门、跨区域“横向”协作机制及总、分、支行“纵向”分工机制,以制度先行理念完善各类处置方式配套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要求各法人机构在2021年一季度末前完成组织机制、工作制度改进完善工作,分支机构参照执行,主动向总行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通知》要求在京中资银行业机构以评估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作为核心依据,以贷款担保作为次要依据,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贷款及其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质量。审慎实施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为由新发放贷款掩盖不良。信托公司固有资产风险分类应真实反映底层资产质量。 北京银保监局称,《通知》旨在引领机构树立依法合规理念,确保债权核销内部证据真实合法,推进不良资产流转登记,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遵循公开原则,严格遵守真实性和洁净转让原则,杜绝以表内外资金承接本行不良的各类虚假转让行为,落实处置期限、资本计提监管要求。 《通知》强调,在京中资银行业机构要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分类施策,不良资产核销、转让过程中严防道德风险,加强对外包催收、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规性管理。 另外,《通知》引导机构对不良产生和不良处置中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严格实施问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应与处置工作“双线”进行,避免错失处置时机。落实尽职免责规定,鼓励对线上业务探索适应业务特点的尽职免责机制。不良处置考核要注重奖惩对等,以实现风险化解、回收最大化作为考核目标。
润邦股份9月28日晚公告称,近年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绿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威环保”)发展状况良好,在污泥处理处置细分领域具备核心竞争优势,未来市场发展空间较大,现拟将绿威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显示,绿威环保成立于2011年,目前润邦股份全资子公司南通润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市政污泥、工业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全产业链服务(包括污泥脱水、干化、焚烧及热电联产、水泥协同等),主要是以BOO、BOT、特许经营、EPC+O等模式开展业务,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截至目前,绿威环保污泥处置运营产能规模合计约为100万吨/年,污泥掺烧供蒸汽产能规模约为140万吨/年。同时,借助国家污泥耦合发电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绿威环保目前正在推进污泥耦合发电示范项目2个、独立污泥处置项目1个,预计项目建成后合计将新增污泥处置产能规模约82万吨/年。 润邦股份表示,本次绿威环保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有利于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有助于其在未来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研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提升公司整体核心竞争力。同时,股份制改造可为绿威环保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进行资本运作奠定基础,保障绿威环保可持续发展,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积极有利影响,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未来发展方向。(张问之)
继今年8月份宣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全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后,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将再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6.8亿元。年初至今,国家发改委就支持医疗废物处置应急备用能力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补短板和提质扩能,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建设等项目已累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45亿元。 “疫情暴露出我国在医疗废物,尤其是固废的处理能力方面存在着短板。由国家层面牵头对医废处理领域增加几十亿元的投资将对头部企业,包括一大批专门从事这个领域的上市公司带来积极影响。”艾媒咨询CEO张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同花顺统计显示,A股涉及医疗废物处理领域公司共23家。疫情发生后,A股上市公司中主要的危废企业都积极投入医疗废物治理工作中,竞相加快布局。 激励政策迭出加快补齐短板 今年3月份,生态环境部就医疗废物综合治理通报,全国22个市医疗废物处理超负荷运行,还有28个市是满负荷和接近满负荷运行,医废处理体系面临着考验,补齐医废处理能力的短板迫在眉睫。 面对医废处理行业压力,国家高度重视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明确提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 随后,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目标在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同时,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2020年8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再出手,宣布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18.1亿元,用于支持大城市医疗废物处置应急备用能力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补短板和提质扩能,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建设等项目。时隔一个多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再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26.8亿元,用于支持全国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建设。 行业持续扩容企业抢滩布局 据天眼查APP显示,我国目前有超过1800家医疗废弃物处理相关企业,截至2020年9月9日,以工商登记为准,我国今年共新增265家相关企业。 目前,涉及医废处理领域的A股上市公司有23家。今年2月初,永清环保宣布出资1.23亿元收购昌明环保51%股权和债权,据悉,昌明环保是一家专业的环保投资平台,已开展医废处置业务的实际投资,昌明环保为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起步于高端装备业务的润邦股份在医废处理产业的布局较早,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谢贵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旗下现有两家公司涉及医废处理业务,分别为中油环保和绿怡固废。 “我们分三步完成了对中油环保的100%控股,今年3月份中油环保正式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目前,中油环保医废处置能力近4万吨/年,业务范围主要覆盖湖北、江苏、山东、河北、辽宁、湖南、贵州等七个省份。同时,中油环保现有危废处置能力超23万吨/年,在建的危废项目的规划产能为4万吨/年。”谢贵兴告诉记者。 抢滩布局医废处理产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建议:“医废行业针对医疗系统,其整体需求是有定量的,市场上竞争对手多了,就会面临优胜劣汰。新进入者要考虑本地市场规模问题。尤其要关注,今年有新冠疫情,会导致医废需求井喷,但大多数情况下,这个行业需求较为平稳。医废行业是一个专业废物处理的领域,是需要有一定专业处理能力的。”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医疗固废的处理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企业在进行布局时要从长远角度考虑,挑选自己比较合适,有优势的产业去布局。”采访中,张毅还建议,“医疗固废处理是一个造福人类的产业,企业在进行医废产业布局时,除考虑财务指标外,也可以在社会责任这块加大力度。”
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由于办案机关缺乏财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嫌疑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而“一揽子处置”的情况时有发生。一旦措施不当,极易引发企业经营能力受创、破产等一连串“蝴蝶效应”。 一、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的常规流程 (一)审判前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都是程序性措施,不变更财产的所有权,通常起到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作用。 1.查封: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场所就地封存。 2.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进行扣留、保管。 3.冻结:对与案件有关的资金账户限制流动。 4.随案移送:公检法对查扣冻的财物及孳息,应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原物的,应移送清单、照片或证明文件。 (二)审判前的处置行为 原则上,涉案财产处置应在判决生效后进行。审前处置属于例外情形,核心目的是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利益最大化。 1.返还当事人:如案件撤销或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及时返还。 2.提前返还被害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及时返还。 3.处理违禁品:除违禁品需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外,审前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提前变现:针对以下三类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可先行变现,变现款项统一存入办案机关指定账户。 (1)权利人申请出卖或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汇票、本票、支票。 (2)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3)易贬值的物品。 (三)判决生效后的处置行为 1.返还当事人: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当事人的财产就不是违法所得,需及时返还。 2.返还被害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3.追缴/责令退赔:如法院终审判定被告人构罪,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二者的区别在于:如果违法所得还在就进行追缴,如果违法所得被挥霍、毁坏或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无法追缴时,就责令退赔相应价值财物。 4.没收:如果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包含违禁品或犯罪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5.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二、企业家涉案财产处置的常见问题 (一)“超范围查扣冻”,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措施 2013年,孙长松因合同诈骗获刑10年,后改判无罪。案件起因是马某控告孙长松在与其出资设立神羊公司及建设游乐园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当地公安在立案的同时,却将孙长松占股10%、马某占股90%的神羊公司查封,导致神阳游乐园成为沈阳最大的烂尾工程。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划定了查扣范围,在侦查中可以查扣的,只有能用来证明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或者犯罪所得收益及其孳息,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一律不得查扣。但企业家涉嫌犯罪时,办案机关利益驱动,加之查清财产权属、性质耗时耗力等因素,查扣冻时频频“伤及无辜”。 查扣涉案财物的目的无非有二:一是作为证据使用,查清案件事实;二是为了财产保全,定案后返还被害人,以求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超范围查扣冻”主要是因为法律对“合理范围”的界定过于笼统,只规定了“与案件有关”这一标准,口子开得太大,导致与嫌疑人有过交集的财产都可能有被查扣的风险。所以,办案机关合理查扣要坚守三条原则: 第一,直接关联原则,查扣财物应与指控的犯罪事实直接相关,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孙长松案中,查扣诈骗合同以及为了签订合同而用于证明其履约能力的相关财物都属于正常范围,但查封其名下的其他与待证犯罪事实无关的财产就是扩大打击。 第二,责任自负原则。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做到处理企业犯罪时不任意牵连企业家、股东个人,打击个人犯罪时不拉着企业一起背锅。 第三,成本和效益原则,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二)“一扣到底”,应当解除查扣冻而不解除 《刑事诉讼法》145条明确规定: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查扣冻财物,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措施,及时退还。然而实践中,办案机关很少主动解除“超标”的查扣冻,原因在于:(1)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只关注当事人是否构罪这一焦点,比较忽视对涉案财物的审查,缺少关注也就缺少保护;(2)查扣冻的决定、执行、监督机关存在一定重叠,很难起到分权制衡作用;(3)权责不一致,办案机关对涉案财产的处置权力大,但处置不当的责任小,甚至没有;(4)财产权利人的有效救济途径较少。 “一扣到底”往往掐断了企业的“资金脉搏”,即便日后返还、赔偿,迟来的正义可能也就没有意义了,因为企业往往已被“扣”死了。正如牟洋偷税、虚开案中,直至2016年,最高法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吉林省公安厅向牟洋返还2004年扣押的企业及其个人合法财产20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30万元。可早在2007年,牟洋的企业就因巨额资产被扣押而彻底破产。 (三)审前处置涉案财物乱象丛生 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之所以备受争议,就是因为早在侦查阶段,政府就将其企业资产卖掉,处置过程不公开,也没有资产评估报告,该案辩护人受访时表示“企业资产被明显低估了”。 前文已经讲过,刑事案件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处置,原则上必须在判决生效之后,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判定“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但目前的刑事程序中,两者几乎被画等号,审判前“暗箱操作”“贱卖涉案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 三、企业财产被违法处置的救济路径 (一)企业尽快自查,搜集涉案财产合法的证据 如果企业的合法财物被违法查扣冻,一味消极等待办案机关主动查明是不可取的,可能会错过最佳时机。企业需要第一时间展开财务自查,重点从财产的性质、权属、流向、当事人是否代持他人合法财产等方面出发,搜集能够证明涉案财物是合法财产的证据。 (二)通过专业人士和办案机关充分沟通 企业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非常危险,如有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查扣冻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企业需要尽早聘请专业人士对全案进行分析评估,制作“合法财产证据清单”,并提出法律意见,通过专业人士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争取将合法财产灭失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向涉案财物的机关提起申诉、控告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置涉案财物的违法情形一般有三种:(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扣冻措施;(2)应当解除查扣冻而不解除;(3)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扣冻的财物。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向实施上述三类行为的机关提起申诉、控告。 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看守所、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做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7月22日,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问题。严禁超标查封、乱查封,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财产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司法应保护企业的财产权,企业更应捍卫自己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