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自然资源部在官网发布《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总体要求 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配置方式 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省(区、市)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省(区、市)年度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定量。 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省(区、市)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激励政策 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 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 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清单,报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监管考核 依法依规批准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违法违规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明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必须符合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和核算计划指标。 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地计划指标配置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报备。部将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按季度公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并与地方计划指标配置情况进行比对,对超出当季计划测算量的,提示预警。对超出年终核定计划总量批准用地的,视为超计划批地。 严格监管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对超计划批地的,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违法违规批地、虚假供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相应调减计划指标核定量,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9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债券市场和司法实践交流座谈,研究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座谈会并指出,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为人民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加强债券市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周强强调,要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用足用好现有制度,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安排,保障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贯彻落实诉讼经济原则,促进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要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上的第一责任、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坚持权责相一致原则,促使责任主体尽责归位。要全面加强债券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强化与债券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债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债券纠纷排查预警机制,拓宽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推动形成投资者保护工作合力。 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在座谈会上表示,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很关心和支持金融行业,为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将要研究出台的会议纪要文件,对于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意义重大。 刘国强强调,要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在债券违约处置中注重公平原则,包括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完善庭外重组方式,构建多层次的违约纠纷化解机制,形成非诉讼方式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的多层次债券违约纠纷化解机制。健全违约前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实现债券违约风险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座谈会上表示,证监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证监会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压实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改善债券市场环境,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聚焦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问题,完善违约债券监测机制,丰富市场化违约处置手段,推出违约债券交易试点,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下一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抓紧出台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各项制度规则。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高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领导及民商事审判部门负责人,部分金融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出席座谈会。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构建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再进一步。 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旨在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违约是成熟债券市场中难以避免的现象。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如何高效处置违约债券,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相关制度建设的关键。《通知》的发布,重在构建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是推动债券市场规则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构建统一的制度框架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短板”成为制约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痛点。业内专家表示,当前,我国债券违约处置的市场化程度整体偏低,导致债券违约处置周期较长,处置效率低,处置效果有待提高。同时,过低的兑付比率和冗长的处置周期,挫伤了投资人积极性,使投资人对中低资质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债券产生规避情绪。 为补齐债券违约处置“短板”,过去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多措并举,推动完善违约处置机制。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积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推出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畅通违约债券司法救济渠道、实施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细化投资者保护安排、丰富市场化处置手段,不断加快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通知》有助于构建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框架。”某上市券商债券业务部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这三类信用债券的发行主体、管理部门和上市交易场所不同,由此导致我国不同种类信用类债券的一些具体规则有所不同,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也存在差异。 上述人士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央行会同相关部门接连发布多个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磅政策文件,显示出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联席机制作用有效发挥,债券市场各项基础制度正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规则逐步统一。 两大核心机制受关注 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中,有两大制度颇受关注,即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知》指出,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 在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中,这两大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作用也愈发凸显。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0年5月22日至6月3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连续发布了四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名单。目前,该名单包括50家机构,受托管理人涵盖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种不同机构类型。此外,6月30日,上海清算所推出债券持有人名册定期推送服务。发行人开通定期推送服务后,上海清算所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的频率向发行人定期推送债券持有人名册。 业内专家认为,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都是为了解决债券持有人集体行动困难的重要机制。引入多元化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有利于发挥受托管理人在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有利于债券相关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促进共识达成,提升议事决事的效率,也有利于风险事件化解和处置,保障投资人权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探索多元化处置机制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债券市场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表现均受到负面影响,未来一段时间信用风险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受到关注。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其中就包括违约债券交易机制,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等处置方式。联合资信研究表示,当前我国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债务重组、处置质押物、自筹资金和交易转让等,其中采用破产重整方式的发行人家数和债券数量最多且进一步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是政策指引的方向之一,也是近年来各方探索的重要方式。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风险事件增多,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的基础上适时引入债券置换机制,将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债券市场风险管理工具,帮助实体经济企业渡过短期流动性危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华晨汽车、永城煤电、紫光集团……今年一系列大型企业债券违约事件,令市场真正开始审视违约处置和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性。 “违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中国信用债的违约率其实低于国际市场,回归刚性兑付也是不可取的,但债券发行时能否设定合理保护投资人的条款、违约后是否有一套透明和成体系的处置流程,这才是最为关键的。”富达国际基金经理成皓日前对表示。 不只是国企债券,随着外界对收益的要求越来越高,机构配置高收益债(俗称“垃圾债”)是必然趋势,但风险更高的高收益债一旦违约就意味着“血本无归”,投资人的参与度也将受影响而不断减弱。那么,国际市场在保护投资人、违约处置方面有什么经验?中国监管层此前多次提及的“发展高收益市场”如何才能实现? 破产处置流程需完善 违约处置是近期被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也是未来中国信用债市场国际化的关键。 “违约处置要有序,海外违约数量其实更多。‘踩雷’是不可避免的,但之所以国内管理人这么怕‘踩雷’,是因为担忧一旦违约就会‘血本无归’,这也主要源于破产处置流程还不清晰。”成皓表示,中国出现的近800个债券违约案例中,能明确查到违约后本金偿付率的仅10%。有机构研究显示,过去一年违约债券的回收率仅约17%。 相比而言,境外市场的违约处置更高效。“例如,兴业太阳能的债务重组一年就完成了,而且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有商有量。”他称。 一方面,国际市场更倾向于采用法庭内处置的方式,但在国内,早前更多企业(尤其是民企)则倾向于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相对于银行,广义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透明,从而使其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同时处置周期往往长达两三年。例如中民投、永泰能源等在违约后两年也没看到任何司法程序的进展。 另一方面,成皓表示,银行缺乏动力推动庭内处置,也是因为其和广义基金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银行在意的是贷款尽可能少被减计,并持续获得利息,但广义基金需要应对赎回和流动性需求,因此重视的是本金尽快到期偿付。” 银行是企业资金往来、投融资活动接触最多的金融中介。企业和银行通过存款、票据、贷款、授信等业务深度合作,且银行营业网点众多,可较为全面、超前监测到企业的现金流情况。“但非银机构在上述方面能力较弱,因此在企业出现现金流压力或信用风险时,反应不如银行快。”天风证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董事局主席翟晨曦此前对记者表示。 投资人保护条款需充实 即使是国际市场,上述利益诉求不一致的情况同样存在,但关键在于有没有特定的法律条款来对发行人的行为和违约处置进行约束,一般国际市场都有限制性条款来保护广义基金的权益。 成皓表示,海外的债券条款对投资人的保护程度较高,例如,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这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其偿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简单来说,消极担保就是保证企业不能拿名下资产再去做担保。 此外,他还提及,国际市场上,发债人还会有附属担保(subsidiary guarantee)条款,即子公司会对母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若母公司违约就会触发子公司的交叉违约,这意味着母公司的违约成本很高。其重要性在华晨汽车的违约案例上就可见一斑。 具体而言,华晨汽车对核心子公司——华晨宝马的控制力不强,而母公司自主品牌知名度较低,竞争力较弱,现金流产生能力较弱,债务结构以短债为主,结构不甚合理。到了2020年3月,华晨汽车信用恶化,因其销量下滑、现金流恶化、财务风险上升。直到同年8月,公司流动性紧张并成立债委会,二级市场债券价格大跌,并伴随多家子公司的股权划转,负面舆情增加,企业面临较大的再融资压力。最后在同年10月,公司发生公开债务违约。 “若华晨汽车存在附属担保,那么母公司的违约成本就会大大提高,但华晨汽车完全和子公司划清界限,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境内市场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成皓表示。他还认为,未来需要更加强调条款的重要性,永煤违约事件发生后,外界认为其存在违约前转移资产、逃废债的嫌疑,但在没有清晰法律条款的背景下就很难真的说是逃废债。 推动高收益债市场发展仍需打地基 值得一提的是,完善违约处置和强化投资者保护条款对于中国发展高收益债市场也至关重要。 “如果在境外市场发高收益债,条款就会附加很多条件,否则可能发不出来。当条款齐全时,一旦出现违反条款的事件,投资人就可及时行动,要求加速清偿。”成皓表示。但在境内,近期案例反映的情况则是,发行人被质疑在债券到期前转移资产,投资人却很难找到一个约束性条款去要求发行人提前还债。 由于境外高收益债市场十分成熟,而且投资群体壮大,高风险匹配了高收益,因此即使是B以下评级的债券也具备较高的流动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罗光此前对记者表示,鉴于各种监管约束,中国评级市场是“半谱系”的,即AA以下的评级少,因此发展高收益债市场至关重要。 此前,中国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表示,要推动高收益债市场建设,壮大私募基金等高风险偏好投资人,提高债市的包容性,同时健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机制,将隐性发行成本显性化,降低债市违约的道德风险。 在成皓看来,近期的国企违约事件或成为推动未来高收益债市场发展的契机。“永煤违约真正令市场感觉到了违约处置的重要性,因为感到‘痛’的机构比较多,包括银行,否则光靠广义基金的力量很难推动改革,必须要有银行的参与。” 众多国际机构认为,目前中国境内的高收益债市场实际上在萎缩。如果未来能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更多采用庭内处置的方式,加强投资者保护条款,将增强国际投资人进入中国信用债市场的信心,从而带动中国高收益债市场的规模做大和流动性提升,这也意味着更多企业能够发债融资,真正促进直接融资。
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修改建议稿主要包括8个方面修改:一是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二是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三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六是规范客户权益保护;七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记者 张琼斯 ○编辑 陈羽 记者昨日从人民银行获悉,为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建议稿在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并就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等8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大量条款亟待全面修订 符合银行业快速发展客观需要 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 年、2015年两次修订,但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从现行商业银行法的法治实践看,近期发生的一些银行重大违法经营活动、个别中小银行风险事件、少数银行高管腐化堕落行为等,表面看是孤立的、少数机构的问题,但深入本质分析发现,这是问题长期积累造成的,是银行法立法缺位、滞后的结果。”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 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为落实立法任务要求,加强金融法治顶层设计,人民银行起草修改建议稿。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称,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支持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内在要求;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完善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加强客户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现实需求。 涉及8个方面修改 规范客户权益保护 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修改建议稿主要包括8个方面修改:一是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二是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三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四是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五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六是规范客户权益保护;七是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八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在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方面,修改建议稿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在规范客户权益保护方面,修改建议稿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明确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人民银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标和基本底线。针对近期中小银行风险事件中暴露出的公司治理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需在立法中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资本约束,健全处置与退出安排。 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 修改建议稿还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受疫情和外部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特殊资产行业遇到了新挑战:供给市场数量增加,需求市场却处于观望状态。 供需缺口这一难题已经在不良资产处置中显现。“今年前10个月,上海市场银行不良资产的出包量呈明显上升趋势,未来这一趋势仍有望延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沈彤在10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特殊资产50人论坛”上表示,不良资产的供给量正在持续加大。 此次论坛上发布的《中国特殊资产行业发展报告(2020)》也指出,银行存在明显的不良资产剥离需求,非银金融机构也有相当规模的不良资产待处置,未来特殊资产标的数量还将进一步上升。 供给市场显著增加,然而需求市场却不活跃,由此引发资产价格中枢整体下移。“市场成交并不多,流标占比明显升高。”沈彤认为,这反映出当前不良资产的需求端对于发展形势尚未形成一致积极预期。 这或与特殊资产处置周期拉长、资产处置效率下降有关。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魏丽解释称,一方面,受疫情影响,相关异地执行政策及现场尽调环节不能如期展开,使得资产处置的执行进展相对缓慢。 另一方面,经过近两年的处置周期“洗礼”,市场参与者对于资产价格形成了更为理性的认识,叠加外部经济和政策环境影响,当前资产价格中枢整体下移。 在此背景下,二级市场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难度陡增。“未来3到5年,预计都将处于不良资产的收持周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胡建忠认为,除了供需差距和量升价跌外,不良资产行业长期使用的法律诉讼等办法在本轮周期的使用力度也在减缓,同时房地产在不良资产中占比较高,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也加大了处置难度。 谈及如何应对时,胡建忠表示,并购重组是本轮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手段。“当社会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累计到一定程度时,资管公司应当解决资源错配的问题。而并购重组就是一个重要手段。” 此外,特殊资产交易链条的数字化也是一大手段。“通过数字化方式来寻找投资人,通过直播方式来触达到投资人,这是互联网创新,也是行业趋势。”阿里拍卖副总经理陈慧明表示,通过推动特殊资产的数字化处置,可以增强资产处置效率。 机遇与挑战并存。在业内人士看来,在行业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有望通过资产价值的提升来获取更多收益,而特殊资产管理行业还将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助一臂之力。 在此过程中,资本市场纾困和底层资产投资或将迎来更为广阔的空间。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蒙宇举例称,在资本市场纾困方面,通过打折收购并解决标的公司的违约债,可以获得更大盈利空间。蒙宇认为,“烂苹果”并非没有价值,将“烂肉”挖掉,注入“新肉”,可以保留并放大其原有价值。 在底层资产投资方面,与土地及房地产相关的领域也有望引来市场关注。蒙宇表示,与龙头房地产公司合作,去并购问题企业,将是未来主流投资方向。 在人民银行参事室主任纪敏看来,如何从财务重组、金融资产管理方面进一步深化到要素重组的层面,与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如何实现深度结合,都是未来需要探索的课题,也是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