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被控向Facebook提供特殊权限和优惠条款。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消息,美国州检察长在本月早些时候的一起诉讼中表示,两大数字广告巨头Facebook和Alphabet旗下谷歌于2018年达成的商业协议是一项非法的价格操纵交易。议员们眼下正呼吁进一步调查,而这两家公司则称该交易合法。 报道称,经阅览该诉讼草案最近未删节的部分内容,当中阐述了向得州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的经过删节的诉讼指控。 报道介绍,以得州检察长Ken Paxton为首的10名共和党籍检察长称,谷歌给予Facebook优惠条款和访问其广告服务器的权限,该广告服务器是一个在网络上分配广告空间的普遍工具。他们在最终诉讼中指称,谷歌上述和其他行为损害了竞争,剥夺了广告客户、出版商和消费者提高质量、增加透明度、提高产出和/或降低价格的能力。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华晨汽车、永城煤电、紫光集团……今年一系列大型企业债券违约事件,令市场真正开始审视违约处置和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性。 “违约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中国信用债的违约率其实低于国际市场,回归刚性兑付也是不可取的,但债券发行时能否设定合理保护投资人的条款、违约后是否有一套透明和成体系的处置流程,这才是最为关键的。”富达国际基金经理成皓日前对表示。 不只是国企债券,随着外界对收益的要求越来越高,机构配置高收益债(俗称“垃圾债”)是必然趋势,但风险更高的高收益债一旦违约就意味着“血本无归”,投资人的参与度也将受影响而不断减弱。那么,国际市场在保护投资人、违约处置方面有什么经验?中国监管层此前多次提及的“发展高收益市场”如何才能实现? 破产处置流程需完善 违约处置是近期被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也是未来中国信用债市场国际化的关键。 “违约处置要有序,海外违约数量其实更多。‘踩雷’是不可避免的,但之所以国内管理人这么怕‘踩雷’,是因为担忧一旦违约就会‘血本无归’,这也主要源于破产处置流程还不清晰。”成皓表示,中国出现的近800个债券违约案例中,能明确查到违约后本金偿付率的仅10%。有机构研究显示,过去一年违约债券的回收率仅约17%。 相比而言,境外市场的违约处置更高效。“例如,兴业太阳能的债务重组一年就完成了,而且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有商有量。”他称。 一方面,国际市场更倾向于采用法庭内处置的方式,但在国内,早前更多企业(尤其是民企)则倾向于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相对于银行,广义基金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透明,从而使其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同时处置周期往往长达两三年。例如中民投、永泰能源等在违约后两年也没看到任何司法程序的进展。 另一方面,成皓表示,银行缺乏动力推动庭内处置,也是因为其和广义基金的利益诉求并不一致。“银行在意的是贷款尽可能少被减计,并持续获得利息,但广义基金需要应对赎回和流动性需求,因此重视的是本金尽快到期偿付。” 银行是企业资金往来、投融资活动接触最多的金融中介。企业和银行通过存款、票据、贷款、授信等业务深度合作,且银行营业网点众多,可较为全面、超前监测到企业的现金流情况。“但非银机构在上述方面能力较弱,因此在企业出现现金流压力或信用风险时,反应不如银行快。”天风证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董事局主席翟晨曦此前对记者表示。 投资人保护条款需充实 即使是国际市场,上述利益诉求不一致的情况同样存在,但关键在于有没有特定的法律条款来对发行人的行为和违约处置进行约束,一般国际市场都有限制性条款来保护广义基金的权益。 成皓表示,海外的债券条款对投资人的保护程度较高,例如,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这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其偿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简单来说,消极担保就是保证企业不能拿名下资产再去做担保。 此外,他还提及,国际市场上,发债人还会有附属担保(subsidiary guarantee)条款,即子公司会对母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若母公司违约就会触发子公司的交叉违约,这意味着母公司的违约成本很高。其重要性在华晨汽车的违约案例上就可见一斑。 具体而言,华晨汽车对核心子公司——华晨宝马的控制力不强,而母公司自主品牌知名度较低,竞争力较弱,现金流产生能力较弱,债务结构以短债为主,结构不甚合理。到了2020年3月,华晨汽车信用恶化,因其销量下滑、现金流恶化、财务风险上升。直到同年8月,公司流动性紧张并成立债委会,二级市场债券价格大跌,并伴随多家子公司的股权划转,负面舆情增加,企业面临较大的再融资压力。最后在同年10月,公司发生公开债务违约。 “若华晨汽车存在附属担保,那么母公司的违约成本就会大大提高,但华晨汽车完全和子公司划清界限,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境内市场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成皓表示。他还认为,未来需要更加强调条款的重要性,永煤违约事件发生后,外界认为其存在违约前转移资产、逃废债的嫌疑,但在没有清晰法律条款的背景下就很难真的说是逃废债。 推动高收益债市场发展仍需打地基 值得一提的是,完善违约处置和强化投资者保护条款对于中国发展高收益债市场也至关重要。 “如果在境外市场发高收益债,条款就会附加很多条件,否则可能发不出来。当条款齐全时,一旦出现违反条款的事件,投资人就可及时行动,要求加速清偿。”成皓表示。但在境内,近期案例反映的情况则是,发行人被质疑在债券到期前转移资产,投资人却很难找到一个约束性条款去要求发行人提前还债。 由于境外高收益债市场十分成熟,而且投资群体壮大,高风险匹配了高收益,因此即使是B以下评级的债券也具备较高的流动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罗光此前对记者表示,鉴于各种监管约束,中国评级市场是“半谱系”的,即AA以下的评级少,因此发展高收益债市场至关重要。 此前,中国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表示,要推动高收益债市场建设,壮大私募基金等高风险偏好投资人,提高债市的包容性,同时健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机制,将隐性发行成本显性化,降低债市违约的道德风险。 在成皓看来,近期的国企违约事件或成为推动未来高收益债市场发展的契机。“永煤违约真正令市场感觉到了违约处置的重要性,因为感到‘痛’的机构比较多,包括银行,否则光靠广义基金的力量很难推动改革,必须要有银行的参与。” 众多国际机构认为,目前中国境内的高收益债市场实际上在萎缩。如果未来能提高违约处置的透明度,更多采用庭内处置的方式,加强投资者保护条款,将增强国际投资人进入中国信用债市场的信心,从而带动中国高收益债市场的规模做大和流动性提升,这也意味着更多企业能够发债融资,真正促进直接融资。
据9月11日消息,车险综合改革将于9月19日正式启动。昨日,多个配套条款与费率调整方案出炉,包括交强险责任限额与费率浮动、商业车险精算规范及多个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等。这标志着车险综合改革主要配套细则已悉数亮相。 业内人士表示,《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下发一周,主要配套细则就已全部出炉,说明监管部门对此次改革准备已久。保险公司正在快速消化监管细则,调试业务系统,做好内部宣导,确保8天后按时推出新保单。
影响上亿车主的车险综合改革(下称“车改”)稳步推进。记者昨日获悉,按照银保监会关于车改有关部署,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保险业协会)启动了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的修订工作,现已形成《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版条款),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公开面世的首份车改配套细则,修订版条款全面贯彻落实车改精神,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一主要目标,详细调研了消费者对车险保障的服务需求,系统梳理了现行条款中容易引发争议的内容,充分借鉴国际市场车险产品特点,在保障被保险人驾驶风险的同时,兼顾其作为交通参与者会面临的意外事故风险,保障内容更加全面。 修订版条款最大的亮点在于理顺了主险和附加险责任。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现有责任基础上,大幅增加了新的附加险种,如: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可选条款。同时,还开发了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作为车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一环,修订版条款通过多种方式丰富车险产品。比如,开发了驾乘人员意外险条款,与现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相互融合,既解决了驾驶人、被保险人自身人身安全保障,又保证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对于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还设计了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两个减费附加险,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 针对消费者日常使用车辆场景,修订版条款特别推出增值服务附加险条款,融合车生活产业链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用车保障。比如新增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四个独立特约条款,方便消费者选择。 扩大保障的同时,修订版条款对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进行了删除,如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剔除免责条款。也就是说,未来,我国车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地震、台风、洪水等主要巨灾风险。此外,修订款条款还取消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让消费者出险时获得更全面充分的理赔,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 业内人士分析,免责条款和免赔率的删除,将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在让利消费者的同时,保险公司整体赔付率预计将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这与车改“增保、降费”的目标一致。 “一旦车改启动,预期车险赔付成本将上升,要控制业务综合成本,就必须降低手续费等费用成本。”广西一财险公司车商渠道负责人表示。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学习学习再学习,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甫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据飒姐和团队律师研究发现,民法典合同编对“移动金融客户端”App的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要求出现较大变化。为方便诸位老友有的放矢地修改注册协议及个人信息收集条款等内容,特撰写了金融App注册协议、隐私政策修改的六个具体操作方法,供金融科技老友们参考。 注册协议等格式条款,审查机制新变化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任一金融App内置协议,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或“退出”的选择,其并不具有一般合同中双方可协商、可切磋或“讨价还价”争取双方合意等的条件。对该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通常称为“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的新变化,我们绘制如下对比表格: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看到,《民法典》与《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呈现出的最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民法典》中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提示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责任后果变得明确。如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由原先的无效审查转变为两步走: 第一步: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的审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步:构成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审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无效。 概言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多适用于to C或to小B的合同。也即,在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合同。而民法典更倾向于保护C端或小B。现如今,格式合同审查机制的变化,便要求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进行有效调整。 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应予改进 基于《民法典》格式条款的倾斜性保护机制,这就对金融机构App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规则的制定提出更高更多要求。由此,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就需在个人信息收集实践中改进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方法。 通常,金融APP所搜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收款记录、信贷记录、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上信息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危害用户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以说,以上列举的各类信息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而金融APP中内置的对该类信息的收集条款,我们认为也即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可是,非有以上显著性规定标识出重要性的条款外,还有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呢? 对此,目前法规规范并未明确。实践中,还需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理性人的通常认识等予以确定。但不得不说,“重大利害关系”的表述,使得具体案例中关于合同内容及合同效力的审查多了几分任意。 合规实操建议 鉴于《民法典》赋予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一方的较多责任,金融App还需在《民法典》待生效之际(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及时调整自身格式条款的呈现及说明方式,增加格式本文的易读性等,确保App用户使用者知晓并理解各项条款内容。 对此,我们谨就个人信息收集部分提出如下建议: 1 切勿继续当鸵鸟,有意无意混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 利用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之模糊地带,浑水摸鱼多拿用户信息的做法是不道德的,如今也可能构成违法。 对于非核心业务,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落入“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金融App的运营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在用户要求说明时,承担说明义务,否则该收集信息的条款不仅不无效而且相当于自始至终没有在合同里出现过。 2 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呈现时间延长,确保用户实际清楚了解各条款内容。 “提示义务”是法定义务,金融App注册协议不可默认勾选√,还请务必出现显著加粗字体、甚至出现声音提示,保留读秒(飒姐建议提示页面至少停留20秒以上)供用户了解。 请注意,若客户点击“不同意”,请在第1点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基础上,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属于支撑核心业务的必要条件,则可以拒绝为用户服务;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仅属于非核心业务,则不得拒绝为用户服务。 飒姐明白实践中,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3 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保证文本的易读性。 诚然,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基本都是出自律师或内部法务人员之手,我们对于自己的要求是语言精确,这就必然导致使用大量专业术语已确保内涵和外延的周全。 但是,普罗大众对于专业术语的理解往往与专业人士不同,以“法律渊源”为例,飒姐问了小区里的大叔大姐文化水平高一点的以为是“法律的历史”,文化水平不高的,基本都听不懂啥叫“渊源”,而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只要经过大一的学习就清晰地知道,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形式,老师问一个问题的法律渊源就是要哪个法律哪一条规定的。 因此,强烈建议将金融App里的各种需要用户点击“同意”“知道了”等内容,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描述,尽量避免专业术语。 4 选择可视化的方式,向用户解读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重点内容。 5G到来,新基建如火如荼,采取短视频的方式解释免除自己义务或者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十分必要,以现有技术可以达到和完成说明义务,就不能逃避这项义务。 否则,在真的出现纠纷时,法官也会询问专家证人,当时技术条件下是否可以达到某一标准,若App运营方明明有技术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败诉哦。 5 在用户交互式功能页面中方便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获取权限进行修改。 获取别人的公民个人信息agree,没有那么容易。一旦用户要求“说明”,金融App运营方就要履行说明义务。 而履行说明义务,在以往实现比较困难,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远程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耐心解答就成为了现实。 由于“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未来实践中,金融App必然会出现“交互式功能”,确保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在金融App页面中设置“异议”选项,强化与用户的沟通磋商。 金融App的运用方有种冲动,想黑不提白不提,悄悄“强迫用户”把注册协议点击同意就万事大吉。 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一旦出现公民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信息移转过程中的瑕疵,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是要“找后账”的。拿到信息的步骤必须合规清晰,不得有违背被采集者意愿的行为,否则一个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一个侵权之诉,可能会导致身陷囹圄的轩然大波。 好了,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飒姐也只能言尽至此,请诸位老友掂量掂量,亡羊补牢吧。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学习学习再学习,我国第一部《民法典》甫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据飒姐和团队律师研究发现,民法典合同编对“移动金融客户端”App的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要求出现较大变化。为方便诸位老友有的放矢地修改注册协议及个人信息收集条款等内容,特撰写了金融App注册协议、隐私政策修改的六个具体操作方法,供金融科技老友们参考。 注册协议等格式条款,审查机制新变化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任一金融App内置协议,用户只有点击“同意”或“退出”的选择,其并不具有一般合同中双方可协商、可切磋或“讨价还价”争取双方合意等的条件。对该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通常称为“格式条款”。 关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的新变化,我们绘制如下对比表格: 通过以上表格,我们看到,《民法典》与《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呈现出的最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两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民法典》中增加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提示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责任后果变得明确。如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由原先的无效审查转变为两步走: 第一步: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的审查;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步:构成合同内容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审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无效。 概言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多适用于to C或to小B的合同。也即,在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合同。而民法典更倾向于保护C端或小B。现如今,格式合同审查机制的变化,便要求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地进行有效调整。 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应予改进 基于《民法典》格式条款的倾斜性保护机制,这就对金融机构App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规则的制定提出更高更多要求。由此,移动金融客户端App就需在个人信息收集实践中改进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方法。 通常,金融APP所搜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支付收款记录、信贷记录、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上信息依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可能危害用户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可以说,以上列举的各类信息为“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而金融APP中内置的对该类信息的收集条款,我们认为也即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可是,非有以上显著性规定标识出重要性的条款外,还有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呢? 对此,目前法规规范并未明确。实践中,还需结合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理性人的通常认识等予以确定。但不得不说,“重大利害关系”的表述,使得具体案例中关于合同内容及合同效力的审查多了几分任意。 合规实操建议 鉴于《民法典》赋予交易中占有优势地位一方的较多责任,金融App还需在《民法典》待生效之际(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及时调整自身格式条款的呈现及说明方式,增加格式本文的易读性等,确保App用户使用者知晓并理解各项条款内容。 对此,我们谨就个人信息收集部分提出如下建议: 1 切勿继续当鸵鸟,有意无意混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 利用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之模糊地带,浑水摸鱼多拿用户信息的做法是不道德的,如今也可能构成违法。 对于非核心业务,若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落入“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则金融App的运营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在用户要求说明时,承担说明义务,否则该收集信息的条款不仅不无效而且相当于自始至终没有在合同里出现过。 2 注册协议、隐私条款等呈现时间延长,确保用户实际清楚了解各条款内容。 “提示义务”是法定义务,金融App注册协议不可默认勾选√,还请务必出现显著加粗字体、甚至出现声音提示,保留读秒(飒姐建议提示页面至少停留20秒以上)供用户了解。 请注意,若客户点击“不同意”,请在第1点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基础上,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属于支撑核心业务的必要条件,则可以拒绝为用户服务;若不同意的信息内容仅属于非核心业务,则不得拒绝为用户服务。 飒姐明白实践中,精明的金融人一定是把两者混搭,剥夺用户的实际选择权,我们只能说:聪明反被聪明误,法官对诸位伎俩心知肚明,如今民法典的新武器一到,我想法官还是用冲动使用新法去帮助普通用户恢复权利(因为法官本人也是各种App注册协议的用户)。 3 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保证文本的易读性。 诚然,注册协议、隐私政策等基本都是出自律师或内部法务人员之手,我们对于自己的要求是语言精确,这就必然导致使用大量专业术语已确保内涵和外延的周全。 但是,普罗大众对于专业术语的理解往往与专业人士不同,以“法律渊源”为例,飒姐问了小区里的大叔大姐文化水平高一点的以为是“法律的历史”,文化水平不高的,基本都听不懂啥叫“渊源”,而任何一个法科学生只要经过大一的学习就清晰地知道,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形式,老师问一个问题的法律渊源就是要哪个法律哪一条规定的。 因此,强烈建议将金融App里的各种需要用户点击“同意”“知道了”等内容,用通俗的语言进行描述,尽量避免专业术语。 4 选择可视化的方式,向用户解读注册协议及隐私协议重点内容。 5G到来,新基建如火如荼,采取短视频的方式解释免除自己义务或者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十分必要,以现有技术可以达到和完成说明义务,就不能逃避这项义务。 否则,在真的出现纠纷时,法官也会询问专家证人,当时技术条件下是否可以达到某一标准,若App运营方明明有技术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败诉哦。 5 在用户交互式功能页面中方便用户对个人信息的获取权限进行修改。 获取别人的公民个人信息agree,没有那么容易。一旦用户要求“说明”,金融App运营方就要履行说明义务。 而履行说明义务,在以往实现比较困难,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远程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耐心解答就成为了现实。 由于“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未来实践中,金融App必然会出现“交互式功能”,确保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在金融App页面中设置“异议”选项,强化与用户的沟通磋商。 金融App的运用方有种冲动,想黑不提白不提,悄悄“强迫用户”把注册协议点击同意就万事大吉。 这样的做法无异于掩耳盗铃,一旦出现公民信息泄露或者公民信息移转过程中的瑕疵,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是要“找后账”的。拿到信息的步骤必须合规清晰,不得有违背被采集者意愿的行为,否则一个简单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一个侵权之诉,可能会导致身陷囹圄的轩然大波。 好了,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飒姐也只能言尽至此,请诸位老友掂量掂量,亡羊补牢吧。
6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爱奇艺《庆余年》超前点播案”做出一审宣判:“超前点播”的方式构成违约。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此次宣判将是对视频会员行业的一次敲打。未来,视频平台拓宽付费方式的道路,需要更谨慎合理的考量。 “超前点播”条款构成违约 2019年末,《庆余年》“超前点播”事件一度引发众怒。临近大结局,会员用户发现,收看该剧,还需额外付出单集3元的费用。部分用户认为,购买会员已经付费,“超前点播”侵犯了会员合法权益,遂将爱奇艺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格式条款是此次争议焦点。法庭材料显示,自原告2019年6月开通爱奇艺会员以来,至2020年1月20日期间,爱奇艺“VIP会员协议”共经历三次版本调整。其中引起争议的“超前点播”条款,是在2019年12月8日,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新增入协议中的。 正是基于这一单方修改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爱奇艺的行为损害了VIP用户的权益,判决该条款对作为老用户的原告不产生效力。这也意味着,该判决并不对所有用户产生效力。 同时,对于“超前点播”模式本身,法院并未否定。法院认为,在已有的会员制基础上,深挖需求,贴合用户,催生差异化、配适型的个性化服务,并由此探索新的视频排播方式,本无不妥。只不过商业模式应当尊重用户感受,建立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爱奇艺“VIP会员协议”中试图“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因违反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而被判无效。 会员增长难掩亏损加剧 在格式条款上做文章也好,推出“超前点播”也好,这背后是爱奇艺营收压力的加剧。 今年5月,爱奇艺上线了全新会员体系。新会员体系在享受更多权益的同时,定价比普通会员高出80%至120%。有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将打开国内几大视频平台会员涨价的闸门。 会员费用涨价的风声早已吹来。去年11月,爱奇艺会员及海外业务群总裁杨向华曾对外表示,爱奇艺正在酝酿会员费用上涨,不排除率先提价。 急切涨价的背后,是爱奇艺用户增量见顶,亏损幅度加剧的尴尬处境。2020年一季报显示,爱奇艺订阅会员规模达1.19亿人,同比增长23%。与此同时,一季度净亏损为29亿元,同比扩大61%。视频网站亏损已是行业通病,高昂版权费成为吞噬利润的大头。 此次法院宣判为行业发展带来了警示。无论互联网企业对商业模式进行怎样的探索,尊重用户,尊重法律法规仍应当是不变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