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告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对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到底该“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等问题,新条例有了更明确的解答,其中,“全域保护”的概念以及新增的“保护利用”章节都是新条例的亮点所在。 据了解,即将正式施行的新条例由7章77条组成,是对2005年版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重新制定。谈及此次新条例修订,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理事长舒小峰指出,将保护范围从以老城为主扩展到全市是内容上的最大变化。 北京商报记者看到,2005年版条例的表述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而新条例首次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规定了11类具体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和预先保护等一系列制度,推动应保尽保。“不仅老城的胡同、四合院不能再拆,古村落、古道等历史景观将与老城执行同一个保护标准。”舒小峰表示。 据统计,“老城”一词在新条例全文中共出现14次,也是保护工作的重点。新条例明确实施分类管控,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市政公共设施以及风貌恢复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 明确了“保什么”之外,新条例同样对“谁来保”作出解答。新条例指出,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此外,在保护措施中明确了具体的责任:“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保护利用”章节。在业界人士看来,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是世界文化名城不断探索破解的共同问题。 新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舒小峰认为,这从法律上给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提供了依据,也让越来越多历史建筑的腾退不靠政府资金支持,也能实现后续利用需求与经济、社会效益。新条例还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在业界专家看来,新条例也将对三个文化带的建设带来利好。北京古都学会副会长、北京史研究会副秘书长吴文涛提出,刺激文化带上文旅消费的同时需协调好多方面的矛盾,如生态、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矛盾,还有文旅需求与当地居民利益上可能存在的矛盾,少不了国家层面的总体规划与顶层设计。
实施已有16年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新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到底该保什么、谁来保、怎么保、怎么用,有了更加明确的答案。1月27日上午闭幕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北京市制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实施了十余年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重新制定。在此前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保什么” 成片传统平房区“应保尽保” 与2005年版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比,这次制定的条例,不仅扩大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同时还充实了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不再仅仅是将保护的目光局限在核心区内,而是扩大到了整个北京市范围之内,包括三山五园、三个文化带等都涵盖其中。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北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 同时,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胡同等九大类。比如,成片传统平房区要求禁止破坏,实现应保尽保。 即使是初步被认定为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不能随便损坏拆除,而是要预先保护。条例提出了“创设预先保护”制度。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谁来保” 历史建筑谁使用谁保护 历史建筑到底该由谁来保护?条例提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怎么保” 不得随意新建改扩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不同,管控力度各有差异。其中,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不同的保护对象,保护要求也不尽相同。比如,申请腾退的直管公房要进行保护性修缮,逐步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合理使用腾退空间。工业遗产等历史建筑在符合规划、正面清单以及结构、消防、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实际使用用途与权属登记中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使用用途,有关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用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怎么用” 遵循“先保护后利用”原则 历史建筑可以开放、利用吗?条例提出,历史建筑可以合理利用、有序开放,不过,要遵循“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条例提出,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适度开展旅游、传统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 保护和利用也将有据可依。条例提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