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历新春佳节到来之际,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亲切会见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代表并同他们座谈交流。 李克强首先向在华外国专家和所有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国际友人致以节日问候和良好祝愿。他表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批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中国人民感怀于心。邀请外国专家对中国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也是更好顺应国内国际发展大势。 来自美国、意大利、新加坡、尼泊尔、英国、法国的专家就中国经济与金融、基础科学研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教育、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谈了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专家发言后,李克强表示,刚刚过去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带来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中国经济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全年实现了正增长,外国专家为此也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根据疫情冲击特点,主要围绕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基本民生的需求,精准有效制定和实施宏观政策,既及时果断又不搞“大水漫灌”,使经济得以较快恢复和发展,主要靠的是市场力量和市场主体活力,这也使得中国以合理政策代价取得较好的实际成效。 李克强指出,面对依然复杂严峻的内外形势和诸多困难挑战,我们将继续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使中国经济的基本盘更加稳固,保持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局面。 李克强强调,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市场潜力巨大,实现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将依靠改革开放为动力,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努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国政府将更大力度推进对外开放,学习一切值得学习的先进科学理念和研究方法。欢迎更多外国专家踊跃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吸引外国人才的制度体系,为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生活提供更多便利。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等出席上述活动。(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图片来源:微摄 外汇局2月3日发布关于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职责,违规为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197.91万元。 案例2: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031.5万元。 案例3: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边境互市贸易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两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92.92万元和91.84万元。 案例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92万元。 案例5: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银行卡项下售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3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241.08万元、183.82万元和106.18万元。 案例6: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收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款60.3万元。 案例7: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7年1月至7月,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39.36万元。 案例8: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1764万元。 案例9: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6月,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03万元。 案例10: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90.1万元。 案例11: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收结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贸易收结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7.27万元。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准则》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 《准则》充分立足我国国情,注重借鉴国内外良好实践。一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则》单设一章,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了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要义及相关表述。银行业和保险业现有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各有优势与特点,《准则》吸收借鉴了两类规制的优势,统一了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三是积极响应《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倡导要求。《准则》吸收借鉴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准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动董事监事切实提升履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条,分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制度、程序和方法、评价应用、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厘清责任主体。《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二是明确评价内容。《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三是规定评价的制度、程序、方法与标准。《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四是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追究责任,要求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图片来源:微摄 中日两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于2021年1月25日以视频方式成功举行。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日本金融厅长官冰见野良三和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委员长长谷川充弘出席论坛并致辞。 与会双方就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加强中日资本市场务实合作、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应对老龄化挑战等双方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了坦诚、深入的探讨。会议认为,中日两国资本市场互补性强,务实合作进展良好,前景广阔,论坛的召开彰显了中日双方深化资本市场领域合作的努力和信心。 中日ETF互通机制作为第一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重要成果,自2019年6月推出以来运行顺畅。近期,双方就深化ETF互通机制达成共识,将进一步拓展参与机构与投资范围。本次论坛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日本交易所集团更新了ETF互通合作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日本交易所集团签署了ETF互通合作谅解备忘录。此外,两国证券业和基金业协会还在论坛上宣布成立中日资本市场应对老龄化课题研究小组。 中日资本市场论坛是落实中日经济对话成果,加强中日资本市场全方位、多层次务实合作的行业间沟通对话机制。来自中日两国金融监管机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等300多名代表参加了本届论坛。
尊敬的冰见野长官、长谷川委员长, 各位嘉宾们: 大家下午好! 感谢冰见野先生的精彩致辞。受易会满主席委托,我很高兴参加今天以线上方式举办的第二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2019年4月在上海举办的第一届论坛还历历在目。首先,我谨代表易主席和中国证监会,感谢日本金融厅和日本证券业协会在此特殊时期为本次论坛进行的精心准备,也感谢两国交易所、行业协会、业界机构各位同仁对中日资本市场合作的持续支持。在新冠肺炎仍在蔓延的今天,本次论坛的召开彰显了中日两国资本市场加强合作的决心与信心。在这里,我衷心祝愿中日两国人民早日在两国政府的有力领导下走出疫情的阴霾,早日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坚定不移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中日资本市场多层次、全方位的务实合作也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6月推出的中日ETF互通项目进展平稳,首批东西双向共四对产品整体投资收益良好。2020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日本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和参与,野村证券和大和证券分别控股的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和大和证券相继获准设立。2020年11月,修订后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新规发布,进一步降低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开展证券期货投资的准入门槛,简化了审核程序,扩大了投资标的范围,目前已有20家日资金融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上述合作为中日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扩大投资展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机遇,也使中日资本市场联动不断增强。 2021年是中国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国证监会将紧紧围绕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不断深化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聚焦“十四五”规划中的“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核心任务,提升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新发展格局。 关于下一步推动中日资本市场多层次合作,我提三点建议。一是继续深化中日交易所合作,推动ETF互通项目持续拓展。我很高兴得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日本交易所集团(JPX)更新签署了中日ETF互通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JPX签署了中日ETF互通合作项目备忘录。这项工作可以进一步推广扩大。二是欢迎中日两国证券期货基金行业协会与经营机构加强交流互鉴与务实合作,共同为促进中日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中国高成长性的市场为日本投资者提供了理想的投资场所,欢迎日本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抓住机遇来华投资展业。在资本市场助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对老龄化挑战、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提高金融行业服务质量与效率等方面,日本金融行业有许多成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三是进一步加强中日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随着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升,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中日证券监管部门业已建立的良好合作基础上,我们愿与日方继续在双边以及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多边框架下增进交流沟通,加强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女士们、先生们, 当今世界正面临着百年不遇的变局和世纪疫情,中日两国共同肩负着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发展的重要责任。中日两国是近邻,中日资本市场和金融领域合作互补性强,空间广阔。我们真诚期待双方合作行稳致远,结出硕果,为扩大两国经贸投资合作注入新的动力。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期待能够去日本参加第三届中日资本市场论坛! 谢谢大家!
图片来源:微摄 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至2018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本案表明,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 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件。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本案显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三、獐子岛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 四、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1亿元、5.8亿元、4.7亿元和13.4亿元,辅仁药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和重组文件中依法披露。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漠视中小股东权益,长期肆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五、凯迪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信披违法典型案件。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迪生态)未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陈义龙实际控制凯迪生态及其大股东的重要事实,隐瞒与陈义龙相关公司间10余亿元的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8.8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刻意隐瞒关联交易,侵害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六、东方金钰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虚构业务的典型造假案件。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伪造翡翠原石采购、销售合同,控制19个银行账户伪造采购、销售资金往来,累计虚构利润3.6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不可触碰的监管“高压线”。 七、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新冠疫情期间“蹭热点”,违规披露信息典型案件。2020年2月,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披露子公司为抗疫相关医药中间体主要供应商,并虚构境内外销售客户7家,2017年至2019年相关销售收入实为968万元,夸大为11,548万元,市场份额15%-20%。本案表明,“蹭热点”、夸大其词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严惩。 八、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为使长园和鹰完成业绩承诺,由时任董事长组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重复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本案表明,给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重组参与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中健网农财务造假案。本案系一起新三板公司财务造假典型案件。厦门中健网农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违规确认收入、虚构客户回款、编造送货单等方法,2016年至2017年累计虚构收入1.6亿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法行为。本案表明,新三板挂牌公司要严格按照公众公司的治理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恪守合规底线。 十、史一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2019年1月至3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实际控制人史一兵,指使将万达信息及子公司累计7.4余亿元资金划转至关联方,并调整会计科目予以掩饰,史一兵被行政处罚。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违规信披,依法应予严惩。 十一、富贵鸟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系一起债券虚假陈述典型案件。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券“14富贵鸟”和“16富贵01”募集说明书中,分别隐瞒13亿元、24亿元对外担保,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从事资金拆借。本案表明,债券发行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披露信息,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二、兴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履行审计程序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林州重机)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监盘程序未执行到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林州重机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2亿元,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表明,中介机构应当忠实履行核查验证职责,切实发挥“看门人”作用。 十三、大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系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关注重要事项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时,未对销售回款异常等事项予以必要关注,未发现销售收入不符合确认条件、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重要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本案警示,中介机构应当对舞弊迹象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和充分关注,严把执业质量关口,否则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十四、恒泰证券出借客户账户案。本案系一起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处罚的典型案件。2018年3月至6月,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交易部某业务团队将35个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恒泰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行政处罚。本案表明,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合规管控,全面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筑牢市场诚信体系的第一道防线。 十五、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巨额内幕交易案。2015年初,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实际控制人筹划减持股份、引入新的投资方,期间汪耀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联络、接触,与亲属共同控制21个账户买入“健康元”10亿余元,获利9亿余元,被罚没36亿余元。本案表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仅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而且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依法应予严惩。 十六、张秋菊等11人内幕交易案。本案系一起内幕交易窝案。2017年5月16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大股东筹划变更控制权。内幕信息知情人胡某、李某将信息泄露给同学、同事、朋友、医生等人并引起再次传递,导致11人内幕交易被处罚。本案警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务必律己慎行,严守秘密,切勿从事内幕交易或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 十七、吴联模操纵市场案。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操纵本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资14亿余元,炒作“凯瑞德”股价;同时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发布节奏影响股价,非法获利8500余万元,被处罚没款5.1亿余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聚焦主业,规范发展,切勿触碰操纵市场等违法红线。 十八、远大石化跨市场操纵期货合约案。本案系一起跨期货现货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6年5月至8月,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简称远大石化)利用资金优势,控制18个期货账户,大量连续买入聚丙烯期货合约PP1609,同时在现货市场通过直接购买、代采代持等方式大量囤积现货,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围,影响期货合约价格,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2020年9月,法院判决远大石化罚没款7.4亿元,董事长吴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本案表明,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价格,引发市场波动,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十九、赵艰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刑事追责案。本案系一起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实施“老鼠仓”交易的典型案件。证监会查明,2013年至2017年,赵艰申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与其参与管理的4只基金趋同交易39亿余元,非法获利1523万元,涉嫌犯罪。2020年10月赵艰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2280万元。本案表明,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准则,为投资者最大利益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远离利益输送等违法红线。 二十、永安信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案。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件。永安信(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对83只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上限;将固有财产、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投资,受到行政处罚。本案警示,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要恪守合法合规运作底线,高度自律,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