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兄弟违法举牌违法交易黑猫股份 遭证监局罚19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及招商证券账户,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002068.SZ)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4万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万股,交易金额3226.82万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9万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万股,交易金额3115.98万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万股,交易金额110.84万元。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上述2宗处罚合计罚款190万。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是经江西省体制改革和股票发行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成立于2001年7月;专业性生产炭黑,江西省最大的炭黑生产基地;其母公司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是国家重点支持的520家大型企业之一。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黑猫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9.69%。2018年11月6日,公司名称由“景德镇市焦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景德镇黑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谭澍坚截至2017年9月30日持有黑猫股份579.21万股,持股比例为0.8%,为第五大股东;到2017年12月31日,当事人谭澍坚持有黑猫股份3594.59万股,持股比例为4.94%,为第三大股东。截至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谭澍坚持有黑猫股份1418.04万股,持股比例为1.95%,仍为第三大股东。自2019年3月31日之后,当事人谭澍坚通过减持已不再是黑猫股份主要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
当事人:谭澍坚,男,1970年5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谭澍标,男,1964年1月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澍坚、谭澍标交易黑猫股份股票情况
谭澍坚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0290和招商证券账户33XXXX4326及其配偶谢某婷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4298,谭澍标利用其本人的广发证券账户18XXXXXX1937及招商证券账户33XXXX6942,自2017年9月1日开始交易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股份)股票。截至2017年11月8日收盘,上述5个账户累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933,381股,占黑猫股份总股本5.08%。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谭澍坚、谭澍标二人通过所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黑猫股份股票3,091,800股,交易金额32,268,230.17元。
二、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谭澍坚、谭澍标二人为兄弟,存在亲属关系。谭澍坚招商证券账户、广发证券账户及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谭澍坚,上述3个证券账户由谭澍坚实际控制并操作;谭澍标招商证券账户交易黑猫股份股票的资金为谭澍坚借予,且账户主要由谭澍坚代为操作。谭澍坚、谭澍标两人长期一同炒股,股票交易决策通常为两人一起讨论后自行作出,其中包括黑猫股份交易决策。根据黑猫股份2018年5月3日简式权益报告书(补充更正)公告,谭澍标与谭澍坚自认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认定谭澍坚、谭澍标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谭澍坚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29秒,谭澍坚及谭澍标实际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黑猫股份股票36,353,881股,达到黑猫股份总股本的5%,其中触及5%比例线的买入交易由谭澍坚广发证券账户实施。谭澍坚上述交易行为发生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7年12月1日,才通过黑猫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谭澍坚、谭澍标存在限制期内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行为
在2017年11月8日10点40分30秒至2017年11月30日限制转让期内,谭澍坚实际控制其本人广发证券和招商证券账户及其配偶谢某婷广发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股票2,985,300股,交易金额31,159,848.17元;谭澍标实际控制其本人招商证券账户持续买入黑猫股份106,500股,交易金额1,108,38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黑猫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公告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谭澍坚及其一致行动人谭澍标在买入黑猫股份股票达到其公司总股本的5%时,谭澍坚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两人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黑猫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谭澍坚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罚款。
二、对谭澍坚、谭澍标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谭澍坚处以155万元罚款、对谭澍标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