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讯(记者 高多多)近日,一款演员赵薇代言的可作“口红、润唇膏、唇膜”使用的唇膏在朋友圈掀起不小的浪潮,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该品牌存在多层级代理招商制度,这令不少消费者质疑。
天眼查信息显示,传奇今生运营主体为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国际”),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陈智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至今有三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两次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一次因未公示年度报告。
主打产品两次“责令改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披露,富诚国际委托广州市诗盈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传奇今生 红樱桃健康唇膏”已于2019年9月27日“注销”。当前在案的唇膏,为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诗盈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款唇膏2017年有两次进行备案检查后发生责令改正的情况。同时,从这两次备案的成分表来看,所有成分均未发生变化。
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唇膏曾发生两次责令改正情况
天眼查显示,广州富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妆”)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注册、实缴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商品零售贸易,该公司目前已经处于“注销”经营状态。吴仁龙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百分百控股,单春迪任公司监事。从股权来看,广州富妆与富诚国际并无关联。
广州富妆在2016年还曾因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仙宝丽蜜桃雪肤精遭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责令停产。
广州富妆遭行政处罚
那这款唇膏到底与富诚国际是否有关系?
传奇今生在官方微博发布的产品披露信息显示,“LEGEND AGE 传奇今生唇膏”生产企业为广州富妆。记者从药监局平台搜索发现,该产品为广州富妆自主生产的产品,且该产品的成分内容与上述“传奇今生 红樱桃健康唇膏”的成分存在较大差异。
广州富妆自主生产唇膏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如果是合格产品不存在时间限制。如果因严重质量问题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则公司原股东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注销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仍进行销售,如果出了问题不好追责。”
而一位不愿具姓名的律师表示,主体不在已没有生产经营资格,不能再以公司名义销售。
五级代理制度存疑
据一位代理向记者介绍,代理目前分为五级:总经销代理、省级经销代理、市级经销代理、区级经销代理、批发商经销代理。
该代理商称,按公司规定,除总经销代理直接从公司拿货外,其它各级低级代理必须从高一级代理处拿货。价格分别是总经销代理拿货价45元/支,省级代理拿货价55元/支,市级代理拿货价65元/支,区级代理拿货价80元/支但需拿货300支。批发级分两种,一种每次拿货100支,为95元/支,另一种每次拿货50支,为110元/支。在批发层级之下,享受“折扣价”的还有“VIP客户”这一级,起购10支,每支125元。
据上述代理商表示,在所有层级中,也只有“VIP客户”这一级,可以享受退货政策,其它各级代理,在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上线代理及公司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货。
不同等级的代理还需要发展各自的“下线”。该代理称:“升级市代,需要发展三个直属区代下线,全团队(含直属下线、间接下线及裂变出去的团队)人数达到60人以上,并实现3个月全团队月销3600支的目标;省代则需要发展三个直属市代下线,全团队月销6000支并连续考核三个月,达标后还要保持月销6000支的水平;总代则需要发展三个直属省代下线,年销量25万支。”
“下线经销商如果已经升级到与你平级的代理,带着几十名下线代理从你团队中‘裂变’出去,均需要“永久性”向你支付佣金。”该代理称,“两层下线需要支付每支5元的佣金,如A市级代理发展了B区级代理,B区级代理发展了C区级代理,按必须向上级经销商拿货的规则,C只能从A处拿货,A赚取C的每支15元差价后,需要从中返每支5元给B;三层下线总计需要支付每支6元佣金,如A市级代理发展了B区级代理,B区级代理发展了C区级代理,C区级代理发展了D区级代理,按规则D也只能从A处拿货,A赚取D的每支15元差价后,需要从中返每支2元给B,再返每支4元给C。”
对于这一代理制度的真实性,记者向富诚国际发去问询,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灵鲲金融风险查询举报中心曝光传奇今生
腾讯旗下灵鲲金融风险查询举报中心显示,传奇今生目前处于“已曝光”状态并被标记为“疑似传销”,涉及项目为“红樱桃健康唇膏”,截至发稿,被举报次数为6933次。用户评论高到99条,多数评论均指传奇今生“靠拉人头卖货”、通过“在朋友圈晒假单拉人头做代理”、“涉嫌传销骗局”、“虚假宣传”等。而上述举报和评论在多家“反传销联盟”网站及社交媒体上也有出现。
记者还从抖音平台搜索到,有多位经销商反应:“家中积压囤货过多,不给换货,不给低价,只准过期,低价就拉黑。”
截图来源:抖音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崔大铭律师表示:“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则可认定为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