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江西长运发布公告称,因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原实控人至今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江西长运和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将原实控人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目前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公开资料显示,作为第一大股东,江西长运持有赣州方通51%的股份。江西长运对赣州方通控股权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获得,2015年2月17日,江西长运与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集团于都公司”)、于都县方通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于都方通长运公司”)、李桂生、方媛(前述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江西长运以人民币1.08亿元收购新世纪集团于都公司持有的于都方通长运公司51%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江西长运成为于都方通长运公司控股股东,2017年12月,于都方通长运公司改名为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这场收购包含业绩承诺要约,新世纪集团于都公司、李桂生、方媛向江西长运承诺将赣州方通(原名于都方通)于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完成相应业绩承诺。如果赣州方通未完成业绩承诺,则新世纪集团于都公司、李桂生、方媛向江西长运承担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利润补偿”的约定,新世纪集团于都公司对赣州方通公司自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作出承诺:2015年度不少于1871.66万元、2016年度不少于2064.81万元、2017年度不少于2223.07万元、2018年度不少于2223.07万元、2019年度不少于2223.07万元。
资料显示,赣州方通主要经营范围为公路客货运输,汽车租赁、洗车停车服务以及汽车配件销售等,受传统公路运输市场萎缩影响,赣州方通经营业绩承诺无法兑现,以致江西长运、赣州方通与新世纪于都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七方签订了2018年度、2019年度业绩补偿协议,约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清偿债务,然而至今未得到履行。
因此,江西长运和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世纪于都公司、李桂生、方媛,连带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向江西长运及赣州方通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和违约金,其中向江西长运给付违约金300万元;向赣州方通公司给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186.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66.18万元和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77.59万元,合计1830.75万元。
2015年2月,江西长运宣布收购赣州方通是为了完善道路客运主业的战略性网点布局,有望增强公司主业核心竞争力。时至今日,江西长运与赣州方通公司原实控人对簿公堂,江西长运对赣州方通的收购无疑是失败的投资。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9年赣州方通公司纳入江西长运合并报表范围后的净利润仅7756.34万元。相较当初1.08亿元的高价收购,显然江西长运还没从这笔买卖中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