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哈尔滨市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无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降低用地成本,对列入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为解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资金难题,《意见》指出,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解决上市和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问题。对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备案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奖励200万元;对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被正式受理的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对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外地资金总额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点加大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创型、高成长型企业贷款补助力度,降低企业利息成本。在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上,《意见》指出,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根据一体化发展模式和应用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其实际投入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
实施“雏鹰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给予30万元-100万元经费资助。同时,支持企业人才创新发展,对民营企业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哈市财政给予建站资助20万元,同时将省财政补贴市财政部分直接补贴给企业。进站博士的科研项目符合哈尔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评审,可给予每人5万元科研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