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晚间,宁波精达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宁波证监局拟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公司实控人郑良才等人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罚款。
经证监局查明,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达投资”)、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将郑良才、郑功通过成形控股间接持有的共计2646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33.08%),以及广达投资、精微投资、郑良才、郑功、徐俭芬直接持有的共计2195万股宁波精达股份(占宁波精达总股本的27.44%)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广州亿合已支付郑良才等人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及利息合计2.2亿元。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宁波证监局认为,宁波精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