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新疆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负责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