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电媒投资)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中广电媒投资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中广电媒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广电媒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中广电媒投资于2014年07月22日在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等。公司股东为中广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贵州省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禅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5%、44%、11%。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广电媒投资基金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我局在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号)有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你公司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