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发布声明称,最高院终审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泰国天丝。
对此,1月6日,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泰国天丝1月5日发布的声明,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下称“二审判决”)中的认定内容断章取义。
声明还称,中国红牛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二审判决并未涉及在1995年11月10日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中,中国红牛享有的在中国市场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泰国天丝相关声明却引用二审判决对“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的表述,混淆视听,试图作出该协议是无效的误导,但二审判决并没有否定该协议的法律效力。
中国红牛表示,合作期限为50年和合资公司的独占经营销售权是红牛饮料进入中国的前提,是对各方投资者稳定预期的利益保护,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关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已在另案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