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饿了么”状告“饿了吗”商标侵权胜诉 后者又更名为“御膳房

2021-12-24 编辑:网站编辑 有904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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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日前,“饿了么”和“饿了吗”不正当竞争纠纷官司有了结果,“饿了吗”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据悉,“饿了吗”关联公司已更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有网友笑称:“公司胆子越来越大,这次把紫禁城都搬出来了。”其实在市场上,有很多品牌都遭遇过“李逵李鬼”的尴尬,经常会引发“到底谁是正宗谁是山寨?”的讨论。

  “饿了吗”碰瓷“饿了么”,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班族们,你们平时点餐是用“饿了么”还是“饿了吗”?问题一出,相信很多小伙伴才惊讶地后知后觉,原来这竟然是两家企业。

  据悉,饿了么品牌运营商是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创立“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在线外卖平台是公司的核心业务。“饿了吗”则成立于2016年12月23日,其行业属于商务服务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销售工艺品、食用农产品、日用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

  “饿了么”方面在法庭上表示,2016年12月23日,在“饿了么”系列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被告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被告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的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万元。

  记者了解到,2020年9月8日,饿了吗公司改名为“饿不饿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1月19日又改名为“北京御膳房主食厨房有限公司”。对于这样的更名,有网友笑称,虽然没有再蹭“饿了么”的品牌效应,但是又把紫禁城都搬出来了,小心故宫起诉。还有网友留言:“建议干脆改成‘饱了么’。”

  “久久丫”与“久久鸭”傻傻分不清,大牌屡被“抱大腿”

  无论身处哪个行业,一个好的品牌就是一家店的“金字招牌”。于是近年来,通过改个字来“抱大腿”的商家,渐渐多了起来。

  2020年12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而这个商标正是大家所熟悉的卤味休闲食品品牌久久丫。法院认定,北京畅香达公司店铺销售的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久久鸭”与涉案商标“久久丫”在读音、字体、排列方式上相近,整体构成近似。而且“久久丫”一词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综上,法院认为北京畅香达公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即构成未经浙江顶誉公司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诉争商标近似的商标。因此,北京畅香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浙江顶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赔偿1万元。

  无独有偶。2019年5月,一家与“茶颜悦色”仅一字之差的“茶颜观色”奶茶店在长沙开业。“茶颜观色”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州洛旗公司以长沙“茶颜悦色”商标侵权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4月,岳麓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洛旗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作为权利商标对注册商标“茶颜悦色”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维权大战战果不尽相同,海底捞、美克美家均败北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在商标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官司上维权成功。

  2020年,知名餐饮品牌“海底捞”起诉“河底捞”商标侵权被驳回一案上了热搜。判决书显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海底捞公司请求河底捞餐馆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次,海底捞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经营的则是湘菜系列。因为,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仅是餐饮店家,就连家具连锁有限公司也有相同的苦恼。2017年11月28日,美克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该案诉讼,称曾在该公司任职的李某“跳槽”至大千公司后,全面抄袭其商标及装潢设计,运营与其“A.R.T”品牌非常近似的“A.F.S”品牌,并据此认为两被告“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法院称,被诉商标虽然存在借鉴美克公司商标的可能,但属于合理借鉴范围,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并未侵犯美克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于是,法院驳回美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