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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监管全面整顿个人消费信贷:严禁违规挪用进楼市

2019-09-19 编辑:网站编辑 有1011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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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监管全面整顿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禁资金违规挪用进入楼市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崛起,是每个银行个人零售业务中核心的部分之一。然而,在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和经营效益的同时,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却成了违规多发之地。监管近期着手整顿。

  据《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浙江监管层不仅重申严禁资金违规挪用进入包括楼市、股市金市等交易市场,购买理财、信托以及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还要求银行建立灰名单制度,对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信贷的需审慎介入,并加强了对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置力度。

  “近年来居民杠杆率快速上升,早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薛洪言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通知》虽说是贯彻全国针对消费贷款政策的一种贯彻,但透露出强化监管的信号。

  不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则认为,浙江地区有其地域特殊性,消费金融巨头的花呗、借呗均在该地区,而从这份《通知》上看,浙江地区此次透露出较为严格的监管,这对于其他地区而言或许并不适合。至于其他地区是否跟进,仍有待观察。

  重点一:楼市、P2P成挪用监控重点

  在财联社记者获得的相关《通知》中显示,监管并非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了“一刀切”。而是在满足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之下,打击个人消费信贷的违规行为。

  这份《通知》指出,各银行机构要合理把握促进消费信贷适度增长和防止居民过度加杠杆的关系,满足居民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通信、旅游娱乐等领域用途真实、需求合理、有消费场景的个人消费资金需求。

  而对于资金禁用的领域,《通知》也明确指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资金;严禁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严禁贷款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他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实际上,自去年开始,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始针对个人消费类信贷资金的挪用进行整顿,全国银保监系统就个人消费类信贷资金被挪用屡开罚单,尤其这部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现象十分普遍。

  “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放大居民部门杠杆,影响房地产调控效果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应坚决堵住各种漏洞。”董希淼认为,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应将消费贷款发放时限控制在5年以下,并要求客户提供用途证明。对30万元以上的消费贷款执行“受托支付”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减少被挪用的风险。

  与此同时,董希淼认为,关注消费贷款进入楼市、股市不能只盯着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大型科技公司、网贷平台对资金流向没有监控,进入楼市、股市的比例可能更高。要加大对各类互联网平台的清理和整顿,对其提供的借贷业务,在借贷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加强监测。

  此外,在这份《通知》中,浙江银保监局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强化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要建立贷款资金用途监测拦截机制,转入本行同名三方存款账户等特定禁止性账户要实现自动拦截,对含有地产、置业、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敏感流向实行自动监测预警,借款人继续转账的须逐户排查,确认违规用款的须提前收回贷款。

  重点二:互联网金融助贷模式或遭严管

  《通知》指出要严守业务合规底线,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和实质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个人消费贷款;不得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这或意味着当下互联网金融转型为助贷模式或遭严管。当下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客便是其最重要的生意。

  “当前不少助贷公司实际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有变相增信或托底的承诺。”一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虽然此前就有类似的监管要求,但不少中小银行为了获客同时不想承担风险,与希望持续业务但又亟需转型的平台进行合作,风控则成了第三方机构的分内之事。

  资深互联网金融观察者毕研广也表示,近年来,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活跃,很多银行也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还有一些网络贷款平台。助贷平台也进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确实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乱象。

  “尤其是涉及到借款人过度消费、过度借贷,很多无资质的平台违规放贷、或者进行高利贷、套路贷。所以,就当下的监管环境来看,消费信贷模式将进一步的收紧,不排除未来出台针对性政策,进行有效约束。”毕研广表示。

  重点三:叫停生产经营性信用卡

  信用卡是银行当下零售业务的重中之重,但违规现象也时常有之。而在浙江银保监局下发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银行机构要严格遵循信用卡业务消费定位,不得办理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的信用卡(服务“三农”的信用卡除外),并加快清理整改存量违规业务。

  实际上,近年来不少银行曾推出经营性的信用卡,而信用卡也被异化成为一些创业者或小企业主的融资渠道,但这已经偏离了银行信用卡用于消费的本质,增加了银行共债风险。

  “防范信用卡债务风险刻不容缓。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董希淼表示,对商业银行来说,在信用卡业务跑马圈地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要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从源头上减少年轻客户过度透支的可能性。

  而对监管部门来说,董希淼认为,要切实加强监管,加大信用卡业务检查和处罚力度。应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优化异常交易监测,防止资金用途异化。对风险高的现金分期等业务,应制定更为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在居民杠杆率上升较快的情况下,应引导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避免重蹈韩国、我国台湾等地信用卡危机的覆辙。

  此外,《通知》还指出,银行应严格预借现金业务管理,合理审慎设置预借现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同时也要严格专项分期用途管控和交易检测,规范与中介机构合作行为,切实防止套现行为。

  董希淼认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应全面规范银行卡收单市场,特别是要加强商户管理,制定商户端“防假、治假、打假”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信用卡套现现象。对持卡人违规套现行为,也应及时采取降额、停卡等措施加以防控。

  重点四:银行将对借款人将设置“灰名单”

  在此次浙江的《通知》中,还要求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分类,加强对借款人的管理。

  《通知》指出,各银行要按照“金额越大、管控越严”的原则建立差异化贷后用途管控机制:累计用款超过5万元的,要在账户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踪强度;累计用款超过30万元的要严格收集消费用途凭证;累计用款超过100万元的原则上要实地核验消费用途。

  而对于在他行已有3家及以上消费信贷授信(用信)的须审慎介入,确有真实、合理消费需求的须实行更严格的用途审审核、支付管理和资金跟踪措施。同时,银行要建立违规用款“灰名单”制度,对于自查和内外部检查发现违规用款借款人要纳入名单管理,限期退出且后续消费信贷业务审慎准入。

  实际上,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对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老大难问题:合规与成本较高、流向难以逐笔掌控。而其原因之一就是借款人违规造假的处罚成本较低。

  董希淼认为,监管应修改相关制度办法,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信货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等领域。同时,对金额较小(如3万元及以下)的消费信贷,在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方面实行豁免,或采取简化措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消费金融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久前,监管层官宣即将把网贷失信人计入央行征信体系。

  毕研广则认为,这一系列的政策和监管释放出的信息表达了一个动向,即个人小额信贷、尤其是非金融机构或者是类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也将纳入征信中。

  “有些借款人,在借款的过程中,过度借贷,借信用卡、借网贷,或者借网贷还信用卡,形成了借新还旧的循环贷。”毕研广认为,收紧信用卡、网贷纳入征信、个人消费信贷逐渐收紧,为的就是把底层的征信基础建立扎实,让失信人无处可躲藏,也是征信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重点五:监管处罚力度将进一步趋严

  《通知》指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合规跟踪监督,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及自查后新增问题严格执行“双罚”,对弱化用途管控导致资金违规流入禁止性领域的要顶格处罚。对于合规意识淡薄、员工行为约束不力等管理因素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要重点追究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对屡查屡犯及单家机构、网点违法行为较为普遍的,要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开办相关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

  “在此前,极少有银行因个人信贷业务违规遭到定格处罚。”董希淼表示,但在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应注意创新与处罚之间度的把握,要鼓励创新并且要满足百姓真实的需求,鼓励可以拉动消费的信贷需求。

  薛洪言认为,目前从总体来看,浙江的这份《通知》并未超出此前监管对于消费信贷类业务的监管强度,但仍然释放出未来监管仍将持续趋严的信号。未来是否能够切实落地,仍需观察。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虽然看似严监管,但浙江对于消费信贷业务并未进行“一刀切”。在《通知》中,浙江银保监局表示,相关机构应围绕回归消费本源重塑业务规范,聚焦屡查屡犯违规行为,深入排查个人消费贷款领域制度及执行情况,正视问题实质与违规根源,全面深入开展整改工作,不得以收回贷款简单代替整改,对存量违规较多的应通过暂停新增等方式先行完成整改。

  记者就上述文件内容致电浙江银保监局,但截至发稿,银保监局并未给予明确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