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了六大要点。针对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侵权案件中的中介机构责任认定问题,“纪要”明确了边界清晰、过罚相应的追责体系。
就此,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吴曼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纪要”相关条款既能够督促中介机构更加勤勉履职,严防串谋造假、放任造假等行为,也能够防止过度扩大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中介机构的积极性,促进构建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生态。
吴曼认为,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裁判的趋势看,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都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券商作为卖方机构的责任也在不断加强。在她看来,“纪要”的出台将对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承销业务带来两方面影响。
一方面,“纪要”强调了承销机构的“合理尽职调查”责任和“合理怀疑”的审核责任。这将成为承销机构过错归责及免责抗辩的基础。为应对这一新规带来的挑战,证券公司需进一步完善债券类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度、流程,并在执行中完整履行相关程序,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审慎、充分的核查,以确保项目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达到新规提出的标准,并做好履职留痕。
另一方面,“纪要”强调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将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瑕疵中的过错认定限于“足以影响投资者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内容”“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的重要内容”。这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责任,在厘清承销机构担责边界的同时,也督促投资者理性投资,在认真、全面阅读债券发行文件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决策并承担风险。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出台“纪要”的配套规则,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就“纪要”出台后的实务操作问题,吴曼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建议监管机构根据债券类项目的特点,将发行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开展项目尽职调查的重点和核心,在此基础上适当简化尽职调查事项范围,建立适合债券项目特点的尽职调查规则体系。
其次,债券市场违约项目增多,违约后处置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受托管理工作内容复杂、责任重大。建议引入律师事务所等具备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专业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提升债券违约处置的专业化水平。
再次,“纪要”规定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案件,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作为立案前置条件。建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引入专家证人、作出示范判决等方式,提升审判效率和效果。
最后,“纪要”明确,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自身财产作为信用担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建议各地法院尽快落地证券公司以其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切实降低债券违约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