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16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征求意见稿显示,在金融服务受到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区域,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证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后,采用设立流动网点、临时服务点等方式提供现场服务,合理布放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终端(POS)、智能柜员机(含便携式、远程协同式)等机具,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保险机构因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提供柜面、现场或机具服务的,应当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固定电话等信息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办理账户查询、挂失、补办、转账、提款、继承、理赔、保全等业务提供便利。对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丢失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识别客户身份或进行业务验证的,应当满足其一定数额或基本的业务需求,不得以客户无身份证明或业务凭证为由拒绝办理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根据突发事件及时开发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形成的社会风险保障需求,及时开发保险产品,增加巨灾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业务供给。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
(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
(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报案时限,减免保单补发等相关费用;
(二)适当延长受重大影响客户的保险期限,对保费缴纳给予一定优惠或宽限期;
(三)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单证损毁遗失的保险客户,简化其理赔申请资料;
(四)对受重大影响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确保投保意愿真实的前提下、可暂缓其提交承保农业保险所需相关资料,确定发生农业保险损失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提供理赔服务;
(五)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在风险承受范围内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
(六)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期间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营销行为,或侵害客户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
处罚方面如何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称,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二)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三)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四)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五)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的;
(六)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