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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希淼:新规推动互联网贷款良性创新

2020-07-22 编辑:网站编辑 有588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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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董希淼:新规推动互联网贷款良性创新》

  作者 董希淼(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正式确立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位和地位,在规范发展的同时有助于促进业务良性创新,加快商业银行等机构数字化转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互联网和移动互通信等技术,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互联网贷款应运而生,并成为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产品。互联网贷款方便快捷,直达用户,提高了金融服务可得性和覆盖面,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消费者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是数字普惠金融的生动实践。尤其是,互联网银行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通过自身的科技能力特别是互联网运营和连接能力,搭建起一条条通往小微企业的“金融毛细血管”,打通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这些探索和创新,推动“开放银行”加快推进,使银行业服务更具包容性和精准性。

  但是,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而是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将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迁移到线上,风险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比如少数从业机构存在一些粗放经营的行为,特别是在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较为突出,同时还存在过度授信、多头借贷等现象,对信贷资金流向也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

  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中国首次对个人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规制。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上述办法中要求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鼓励业务良性创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而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包括互联网贷款在内的“非接触银行”服务备受关注,客观上也要求《办法》加快出台。

  《办法》充分肯定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特性,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及期限的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贷款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并加快自身的转型创新。《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坚持小额、短期等原则,要求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规范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管理、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等,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风险隐患,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和反映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同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这都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的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对金融机构而言,《办法》是“加速器”,将加快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互联网贷款将逐步成为信贷业务特别是零售信贷的主要形式。《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设行政许可,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相关金融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节加快整改。对科技公司而言,《办法》是“稳定器”,将促进并规范互联网贷款相关合作。《办法》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联合贷款”“助贷”,但对与金融机构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开展合作持较为开放的态度。金融科技公司等合作机构应借助政策东风,规范合作行为,发挥在客户引流、资金支持、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优势,弥补金融机构在客户需求、资金来源和风控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构建良性互动的“金融机构+助贷机构+增信机构”合作模式。

  当然,《办法》部分条款,还应在实践中适时修改。如商业银行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及一次性还本付息的一年期限,都还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办法》要求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但“审慎”的要求并不明确,在执行上存在困难,且容易造成各地执行标准不一。

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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