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告,依据相关规定,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费部续收服务专员截留客户续期保费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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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太平人寿盐城中支存在保费部续收服务专员截留客户续期保费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规定。
7月24日,江苏银保监局还公布了对6名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其中,王艳直接实施了截留客户续期保费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被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陈海弘、孙惠军、高海鹏、陈跃辉4人应对太平人寿盐城中支保费部续收服务专员截留客户续期保费的违法行为承担阶段性主要领导责任,被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云涛应对太平人寿盐城中支保费部续收服务专员截留客户续期保费的违法行为承担阶段性主要领导责任,被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