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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再保护24%利率的民间借贷?民间“高利贷”将受挤压

2020-07-29 编辑:网站编辑 有435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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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再保护24%利率的民间借贷?民间“高利贷”将受挤压

  王峰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工作早已启动,并将于近日发布。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8月6日发布,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为“两线三区”:两线之一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个区域分别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就是36%以上、24%至36%、24%以下这三个区域。

  按照《意见》,24%这个司法保护上限或将大幅度降低。

  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将有何影响,又将对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何种影响?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其初衷是通过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市场主体的资金使用成本,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但从其所采取措施的结果来看,很可能南辕北辙,在效果上适得其反。

  他认为,可以通过增加市场主体担保品的范围、改革中国资金市场的基本机构等创新方式,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这也被列入《意见》提出的“一揽子”举措之中。

  民间借贷利率怎么管

  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是古今中外的现象。

  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上世纪50年代初对东北辽宁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批复中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以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审判实践中运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继续沿用了这个做法。

  为何2015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设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线和36%的无效上线?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利润相应来说肯定没有这么高(36%),如果我们不把高利贷控制住,对于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2019年5月,有律师建议修改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法院2019年7月回复称,利率的高低设计与实体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并称将高度重视,并及时开展相关调研。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

  那么,《意见》提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简单降低24%这条线,还是采取全新的办法?

  一个信号值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7月15日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这份司法文件中首次出现了LPR。在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中引入了LPR,规定:利息分段计算,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事实上,在2015年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央行2013年7月宣布不再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因此最高法院2015年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提出了“两线三区”的办法。

  如今,LPR出炉,有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或与LPR挂钩,规定为LPR的若干倍,这个动态的保护上限标准,可以更适应经济形势和利率市场变化。

  降低利率有何影响

  那么,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会带来什么影响?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其实高利率的出借人往往承担着巨大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如果没有较高的收益,没有人愿意做这种业务。

  他认为,从市场逻辑的角度看,与借贷相伴随的风险,都有一个大致相应的市场定价。这种定价就表现为不同的利率标准。如果提供借款后遭遇不能还款付息的风险很小,那么相应的借款利率就会比较低;如果借款后得不到偿还的风险比较高,那么相应的借款利率就会比较高。利率标准上的这种差别,反映的就是针对不同风险的定价。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意味着一定限额如年利率20%、10%甚至更低的标准以外的利率将不受法院支持。政策制定者的本意可能是觉得这可以倒逼压缩民间放贷者的“利润空间”,但政策效果可能不会如此简单地发生。

  他认为,司法保护利率标准进一步下降,一方面会让“嫌麻烦”、“怕风险”的资金退出市场,另一方面,会让留场的那些更愿意冒险、更大胆的资金对债务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让债务冰山在水面以下的部分变得更大、更危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认为,对于利率管理,学界的普遍性看法是分类处理,涉及经营性借贷和消费借贷,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的区分。其中的区别很大,比如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但民间借贷期限越短利率越高,有的会出现300%、400%的年化利率。

  如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事实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只是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工具箱”中的一种工具,只不过《意见》出台后被舆论放大。《意见》实际提出了多种举措。

  比如,《意见》提出,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薛军认为,增加市场主体可以用于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品的范围,在这方面,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做出了有益尝试。扩大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浮动抵押的认可、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等非典型担保,都是非常有益的制度建设。

  《意见》还提出,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薛军指出,中国的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资源错配问题。大量的资金以极低的价格被国企央企占用。这些企业甚至因此扮演了影子银行一样的角色,做起了资金市场上的二道贩子。这样的情况不改变,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不可能发生根本改善。

  在7月27日举行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与市场化消费振兴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副主任赵磊认为,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讲,之所以要进行民间借贷,很大原因是从正规金融机构拿不到钱,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拿出实际行动来服务中小微企业,降低贷款门槛。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应该从增加金融供给角度出发去解决问题。

  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如果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导致部分民间资本退出借贷市场,对于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也将带来直接影响。

  花呗、微粒贷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在机构均持有金融牌照,看上去并不属于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利率调整仍有可能波及他们。

  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利率规制方面将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挂上了钩。

  该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虽然这一意见并非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出现相关案例,但上述规定仍是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进行司法管制的一项制度工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后,如果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有效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无法实现盈利,将面临生存问题。

  这其实带来了利弊兼有的影响: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或将更为头部化,市场份额集中于能够控制成本,且有资金优势的大机构。

  另一方面,在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政策导向下,更多以消费贷为主要产品的互联网金融,也迎来了推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