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险私改协议保额降98% 消保局向“潜规则”动刀
一纸补充协议,保险的杠杆全没了,是什么让保险变得“不保险”的?
7月28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了太平财险的违规操作。在一款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太平财险通过安排补充协议,将保额缩减至原来保险条款中金额的2%。
“太平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太平财险进行处理。”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通报中表示。
这不是太平财险第一次在类似产品上违规。4年前,太平财险在向张家港农商行以及苏州银行销售“贷款信用保险”时,分别以10%和7.2%的超高实际费率进行销售,因为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被当地原保监局罚款34万元。
保额如何缩水98%?
7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面向银行业、保险业和各会管单位通报了太平财险的违规操作。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这本是一项正常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但后面发生了变化。
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
《补充协议》中“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的内容相比较,《补充协议》对总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大幅缩减,下降幅度高达98%。
也就是说,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太平财险承保这款产品的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
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太平财险进行处理。”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通报中表示。
通报揭示行业潜规则
读完通报不难发现,此案蹊跷的地方颇多。
首先,补充协议签订后,租赁公司获得的保额降至此前的2%,这意味着保险费率大幅提高,这种高价保单为什么会存在?
一位业内人士提醒,保费是车商出的,但车商不是理赔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也就是获得赔偿的,是租赁公司。
这就好理解了:车商为了顺利获得贷款,愿意掏高价买保险,也不会在意《补充协议》对租赁公司的实际保障如何;而因为此类业务风险太高,保险公司评估了风险后发现,自己如果赔本息全额,可能会赔穿,于是设计出了只赔保费110%的补充协议,变相涨价。
其次,保险公司收了100元保费,出事后赔110元,这样的定价合理吗?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保险费率厘定有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即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二是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对手方才会同意接受这样的保单?答案不得而知,但据了解,此事是消保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的。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这类产品风险较大,保险公司稍有不慎便会承保亏损。这种私下费率涨价的情况不是新问题,而是老毛病,在行业是“潜规则”。
值得提及的是,这不是太平财险第一次在类似产品上被亮红灯。
2016年6月13日,原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开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存在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在向张家港农商行以及苏州银行销售“贷款信用保险”业务时,分别以10%和7.2%的实际保险费率进行销售,与先前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数字不符,原保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做出总计34万元的罚款决定。
向“补充协议”动刀
太平财险此案中,出现了保险主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情况。其实,这类做法在保险实务中并不罕见。
当主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时候,应以哪个为准?多位律师表示,应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法律效力要高于格式条款。
在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补充协议有效,但显失公平的协议和补充,是说不过去的。
“消保局这次向补充协议动刀了,此案具有标志性意义。”一位保险业观察人士表示。
不久前,人保财险承保的金凰珠宝假黄金案件,也出现了保单、保险格式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未来,保险补充协议的灰色地带是否迎来相关检查,值得关注。
记者 王昔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