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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迎偿付能力新规,一些险企要加把劲了

2020-07-31 编辑:网站编辑 有435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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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明确偿付能力三大监管指标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变化很多。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与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若按新规,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目前部分险企并未披露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从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所梳理的一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4家公司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财险公司为渤海财险。

与2008年版本相比,对于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监管措施新增了3条,即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采取措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变或进一步恶化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