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新证券法第95条所列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推向应用层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昨日接受记者专访,就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在郭雳看来,此举呼应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新近表态,“要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其中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角色作用,相当引人瞩目。
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证监会将制定发布专门通知,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会成为目前证监会系统具体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要投保机构,其将通过专门的业务规则,就参加诉讼的基本原则、获得外部专业支持、案件选择、回避、保密、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点环节规范等内容做出规定。同时,另一家投保机构——投保基金,在试点阶段将主要从事数据分析、损失计算、协助分配等工作,与投服中心形成互补。
郭雳向记者表示,新证券法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95条是亮点之一。普通代表人诉讼依托该条第1款和第2款,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之代表人诉讼在证券领域的场景化应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则依据第95条第3款,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并适用投资者“默示加入、声明退出”的特殊规则。上述两类代表人诉讼机制被称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郭雳认为,此次最高法规定中的“特别代表人诉讼”部分,赋予投服中心在诉讼过程中的多项便利条件。例如,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如,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另外,同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采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模式,这给了投服中心决断行事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此次还就投保机构对投资者的义务提出要求,规定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回应投资者诉求;对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对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规定并没有将包括投服中心、投保基金在内的投保机构排除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之外。相反,第12条明确指出,投保机构作为原告参与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为代表人,或者在被代理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郭雳直言,在两类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让人们对投服中心的未来更加期待。“当然诚如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所言,资本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改善其生态需要多方合力,投保机构可以发挥其独特作用,却无法单兵突进包打天下。证券集体诉讼同样也只是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类型,我们希望通过市场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打击震慑违法行径,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