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划定!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新规,界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与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相比,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根据最新LPR报价计算,当前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对于利率保护上限大幅下调的原因,最高院称,这将利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等。还需注意的是,接受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修订后的样新规虽然限定的是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但仍将影响借贷体系内的不少金融机构。
大幅降低借贷利率上限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备受市场关注,此时距离原《规定》发布刚好过去五年。
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修改后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了调整,即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称,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和此前的24%和36%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对于下调的原因,最高院称,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其中,在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方面,贺小荣称,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对记者表示,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利率上限的设定由来已久,需要看到,民间借贷在缓解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难的同时,的确存在粗放、无序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一些P2P网贷平台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因此,在短期内,设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仍有意义。
另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贺小荣表示,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也称,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符合近年来不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大方向。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显著下降。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可以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下行。
“过去半年来,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困难,如果能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业活下去,也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黄益平说。
不过,还需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贺小荣举例称,比如,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贺小荣进一步强调。
对银行、小贷、助贷等机构影响几何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修订后的《规定》虽然限定的是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但仍将影响借贷体系内的不少金融机构。
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对表示,最高法下调民间借贷利率,是基于下调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活市场主体活力的大局和逻辑,这个大局和逻辑同样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可以预计,民间借贷利率下调之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可能也将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
据了解,由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其发放的贷款利率并不在这次《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目前,监管机构未对持牌机构有明确的利率上限限制。“但是,如果持牌机构借助司法系统进行纠纷处置,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规定,因此最高法的利率上限管制也会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产生较大影响。”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说。
董希淼也告诉记者,虽然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不适用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另外对于小贷机构,目前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层面还存在争议,自2005年央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
至于联合贷款、助贷业务监管,在董希淼看来,并不属于此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调整范围。此前,中国银保监会曾公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联合贷款、助贷业务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有助于金融科技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助推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
不过,当前为了确保合规,银行已经开始审慎要求助贷机构控制借款人的息费总成本。陈文说道,“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银行部门对于合作助贷机构要求的息费总成本控制线下调,部分超限助贷机构可能被剔除银行白名单。”
可以预计的是,一旦利率定价大幅下调,将对“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产生明显挤出效应,一些不能迅速压降综合成本的贷款机构将被快速淘汰出局。
另从对借款人的影响上看,薛洪言还记者表示,小微企业所受影响有限,因为低息发放小微贷款是银行的硬指标;相比之下,针对个人的高息现金贷业务会受到明显冲击,相当大一个群体会被挤出借款市场。
除了利率,新规还有这些变化
据贺小荣介绍,《规定》的修订还包括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据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这意味着最高院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了限定。
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