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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划定利率红线,但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有待明确

2020-08-25 编辑:网站编辑 有847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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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出来后,我们就在开会,目前业内对于利率最高保护上限的口径统计上比较疑惑,到底是按照IRR(内部收益率)计算,还是APR(名义利率)计算,尚不清楚,还有待资金方以及监管层面明确。”沪上某助贷机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备受市场关注的即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LPR 3.85%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这一数字较此前“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划定标准大幅下降。

不过,业内的疑惑在于,15.4%究竟指的是IRR还是APR。“从最高院的表述来看,更倾向于认定为APR。”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说,“目前大多数机构的IRR基本都超过了20%,如果是IRR降低到15.4%以下,可能消费金融行业中80%左右的机构将无法存活。”

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有待明确

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正过程中,《规定》称将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依据最高院的表述,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指的是APR。上述负责人对记者解释道,“比如,最高院提及的‘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是较为典型的APR口径,如果是IRR,通常会表述成‘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

所谓APR,是指名义利率,也就是消费者通常所说的“年化利率”,为央行或其他提供资金借贷的机构所公布的未调整通货膨胀因素的利率,即利息(报酬)的货币额与本金的货币额的比率。

而IRR则指内部收益率,即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为零时的折现率。简单而言,IRR就是消费者将未来的还款金额进行折现,使得折现后的金额与原始借款金额相等时的利率,这也是贷款本身的实际收益率。这种计算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具体来看,若15.4%指的是APR,按照常见的等额本息分期还款计算,则其对应的实际利率约为27.31%,接近30%。“这一水平线对行业虽有影响,但冲击并不会太大。”上述助贷机构负责人对记者说。

“实际上,目前行业内的贷款利率基本都是按照IRR来计算的,一般IRR都超过了20%。”一位消费金融资深从业者对记者说道。

上述负责人也称,如果15.4%被视为IRR,那么消费金融行业80%的机构可能无法存活,因为贷款利率远远无法覆盖资金成本、坏账成本和获客成本。

“整体来看,24%~36%之间的产品有不少机构在做,比如单单助贷领域,可能就有60%~70%的机构。目前IRR能做到15.4%以下的机构很少,估计只剩下几家大型的公司了,毕竟现在获客成本很高。”该人士进一步说道。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持有不同观点。他们的担忧主要在于,如果将15.4%认定为APR,那么在名义利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有机构能够通过设置不同的还款方式来使得实际利率远大于名义利率,比如采取先还本后付息,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等,从而无法实现对“高利放贷”的精准打击。

另外,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也对记者表示,虽然从文义上理解,最高院规定的利息计算方式似为名义利率APR口径,但该计算方式同2015年版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无实质变化。而且,在近年的实践中,金融监管部门(央行、银保监会、地方金融办)的指导意见都倾向于按照实际利率IRR为标准计算借款利率,IRR标准已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识和理解。由此,无法排除人民法院在今后司法实践中以IRR作为放贷利率计算口径的可能。

在此背景下,上述助贷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公司暂时还未收到合作方整改产品的要求。“一些利率稍高的产品还没下架,大家都在观望,等待细则出来,在资金方和监管表态后,再去做整改。”

刘新宇也对记者称,在各地监管机构未明确表示将按照IRR口径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且LPR未持续下行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对小贷公司等机构的业务活动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影响相对可控。

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有争议

除了利率上限的计算待明确外,市场也十分关注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尽管如此,但《规定》未对金融机构的范围做进一步解释。”刘新宇对记者说。

目前,市场上的主流观点是,对金融机构做“限缩解释”,即理解为一行两会监管下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但《规定》对于当前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区域性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是否需要参照适用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刘新宇称。

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也表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此规定目前存在争议。根据目前最高法的司法判例来看,倾向于认为小贷公司适用此规定,即小贷公司未来或存在利率上限下调、从而导致利润空间压缩的可能。

尽管持牌类金融机构不包含在内,但业内的共识在于,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受到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影响。

比如,最高院曾在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亦指出:“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刘新宇对记者表示,此前司法实践中,多是以年利率24%作为金融机构利率的上限。“基于此,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立法本意处罚来看,各类金融机构并不能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为倚仗而突破4倍LPR的利率限制。”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提及,虽然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