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两张罚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其员工共被罚款30万元。
根据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至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金额共计133.16万元。具体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网络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劳务费255.01万元。其中,向易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20名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务费83万元,经核实,上述人员实际未向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二)2018年,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48.12万元,实际用于发放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部分员工工资和奖金。
(三)2018年8月23日,华安财险江宁支公司以召开2018年半年度经营分析会的名义报销会议费2.04万元,经核实,该会议并未召开,费用实际用途为购置加油卡用于业务团队进行渠道维护。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劳务人员资料、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财务报销审批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处25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7号,袁晨一作为华安财险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在案涉财务报销凭证上作为最终签字人签字,知晓或应当知晓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袁晨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