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政策落实专项组负责人张蓉介绍,为切实减轻疫情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药监局及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等8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扶持性政策落实的意见》,落实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稳定发展,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运行。
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落地,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纳税人只需通过网上申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全面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税服务;继续落实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进一步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对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减轻受困企业税收负担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新疆将继续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及财政补助政策、降低电价政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依法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政策、优先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政策、纺织服装企业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等。
根据政策规定,新疆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7月起免收3个月租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对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各级税务部门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为纾解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特殊困难,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和口罩、防护服、呼吸机、额温枪、熔喷布、无纺布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