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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范围拓宽 为市场及实体经济添“活水”

2020-09-12 编辑:网站编辑 有677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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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研究制定并于昨日发布3项配套细则《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更宽

  从产品定位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主要有组合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3类。

  从细则看,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对比今年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细则中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宽,表述更明确。

  其中广受关注的是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自然人销售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投资产品并不在投资范围内。

  细则中这一条已被删除,面向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是趋同的。

  细则对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投资度规定也进行了放宽。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而细则中具体的集中度比例规定取消。

  此外,相较征求意见稿,细则明确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这实际上给予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与银行理财、货币基金同等待遇。

  债权投资计划:进一步拓宽资金用途

  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

  相较此前规定,此次进行了多处调整,其中最核心的有两点。

  一是放宽免增信的条件,这点和征求意见稿中表述基本一致。即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或者融资主体最近3年连续盈利,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二是对“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首次予以明确,并且相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细则进一步提高该比例,明确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并取消其他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拓宽资金用途。

  股权投资计划:适当拓宽资产范围

  根据细则规定,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此外,细则明确了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