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2020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财政部决定发行2020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0储蓄03,国债代码:201703,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20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20储蓄04,国债代码:201704,以下简称第四期)。
通知明确了发行条件: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600亿元。第三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8%,最大发行额为300亿元;第四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3.97%,最大发行额为3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2020年10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0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三期和第四期分别于2023年10月10日和2025年10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通知指出,两期国债由40家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网点柜台代销。为统筹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储蓄国债发行工作,承销团成员要严格遵守属地和监管部门疫情防控要求。中国工商银行等30家承销团成员(以下统称为网银成员,详细名单见附件)同时通过其网上银行代销。各承销团成员初始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
10月10日,网银成员通过网上银行代销两期国债的额度上限为其当期国债初始基本代销额度的40%;10月11日至10月19日,网银成员在其取得的代销额度内合理分配网点柜台和网银额度比例。2020年10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纳入机动代销额度,自2020年10月14日起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通知提到,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20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四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