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资金获准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后,为支持险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并有效防范风险,相关监管细则也随之出台。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个主要品种,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券款交收的国债交易方式。一般而言,国债期货具有可以主动规避利率风险、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和信用风险低等特点。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8.5万亿元,其中债券投资规模约6.4万亿元,保险资金也是我国10年期以上债券的最主要投资主体。从保险行业自身特点来看,保险机构负债端久期较长,与之期限匹配的资产稀缺,在负债久期长于资产久期的情况下,利率的长期下行可能会导致保险机构面临利差收窄的风险,因此险资在通过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来管理利率风险、调整资产负债久期缺口方面存在着较为强烈的实际需求。沪上一家保险资管机构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有效对冲和管理风险,提高债券投资稳定性。
今年2月,证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商业银行和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中金所表示,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有助于满足机构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增强经营稳健性,进一步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此次发布的《规定》内容共有1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险资参与目的与期限;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等5个方面。
在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目的上,《规定》内容显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当以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规定》内容也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意在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的出发点。例如,《规定》要求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在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方面,《规定》要求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显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在出台《规定》的同时,银保监会也同步对《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来看,《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则包括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银保监会表示,《规定》的发布,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