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8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是在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衔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联合规章》”)的框架下,对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旨在推动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从内容上看,《征求意见稿》一方面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落实了评级机构的备案管理要求,明确备案管理细节。在准入环节简化流程,并鼓励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另一方面强化了评级业务管理环节的相关配套机制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独立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违规惩处机制安排等,多层次多角度完善资信评级业务管理。
中诚信国际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及时对新《证券法》和《联合规章》作出响应和衔接,在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和强化相关配套机制的要求下,监管机构的监管效能和监管质量或将进一步提升。未来随着新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行业管理办法》的正式落地,信用评级行业监管将更标准化和高效化,对评级行业公平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按照新《证券法》要求,结合《联合规章》相关规定,取消资信评级机构准入的行政许可,明确备案制下资信评级机构准入规范及相关备案材料要求。在准入方式的变更的同时,不降低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评级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运行良好,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鼓励实收资本与净资产达到一定数额、评级从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高级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要求的优质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上述举措或将有助于保障进入评级市场展业的评级机构质量。
同时,细化对评级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要求,加强评级业务后续管理过程中的备案约束。《征求意见稿》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更为详细地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标准和定义,增加了评级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诉讼或仲裁等事项的备案要求,并提高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的时间要求,将备案时间从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强化对后续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备案管理,将有效提高评级监管的持续性和监管质量,对评级机构业务开展形成有效约束。
中诚信国际认为,备案制下随着准入流程的简化,监管机构对评级机构后续的执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证券市场评级业务规范化和高效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证券评级业务规则,增加独立性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并专章规定,强化自律管理职能,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不仅确立了评级业务日常监管标准,同时也与《联合规章》实现良好衔接。
此外,《征求意见稿》从监管内容和监管效率两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强了评级业务管理的软约束。其一,《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评级质量控制,明确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评估评级质量控制执行效果;其二,在《联合规章》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评级机构完成备案之后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对披露的具体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其三,针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特点,《征求意见稿》要求评级机构应同时披露资产支持证券与公司债券的评级标准差异及理由;其四,为提高自律监管的效率,《征求意见稿》取消季度报告要求,增加半年度报告要求。
中诚信国际表示,评级行业作为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规范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债券市场稳健发展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证监会开启此次修订工作,有助于加强对评级行业准入和业务的标准化、高效化监管,有利于推动评级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我国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