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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新规“亮剑” 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无序竞争

2020-12-10 编辑:网站编辑 有937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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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又一项针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新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公开征求意见将一直持续至11月30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当今的城市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很难绕过平台企业。打车用滴滴,购物用淘宝、京东,外卖用美团、饿了么,日常交流娱乐用微信、抖音。人们都曾经雀跃于平台给日常生活带来的便捷、高效、低成本。但在过去几年里,一些平台们拥有了更大话语权,新形式的垄断、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出现,公平竞争受到抑制。

  《指南》正是对上述问题的直接回应。其中,一个引发最多关注的例子是,强制性“二选一”被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前数年,每年“双十一”前后,大平台对中小微企业开出“隐性二选一”条件的现象屡见不鲜,通常会引发平台间的“口水战”乃至诉讼。虽然大多数平台不会直接在合同条款中强迫商家“站队”,但会利用其平台算法、规则、技术、引流等多重手段变相引导商家做出选择。

  而《指南》则不仅从原则上明确约束了上述行为,也充分考虑了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特点,明确了平台“潜规则”也将涉及违规。根据《指南》,“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并对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都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同样广受争议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根据《指南》,“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将被视为差别待遇。

  新规的出台,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平台行业此前的无序竞争,但执行起来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平台巨头们通常是该领域的技术、商业专家,且业务庞杂、业务量巨大,监管机构要想全面判定其平台规则是否合规,不仅需要极高的专业知识,还将耗费巨大的时间和人力。更进一步来看,即便监管机构判定其不合规,对这类行为是“小惩大诫”还是“重拳出击”也未明确,过轻则难免失去效力,过重也可能造成平台间新的恶意竞争,影响平台行业发展。

  此外,除了《指南》已经明确的反垄断举措,平台经济的“隐性威胁”也需得到重视。例如,现有平台巨头们不仅与潜在进入者在市场份额、客户、数据方面存在巨大“鸿沟”,还往往拥有巨大的资本优势和流量优势,可通过不断投资新企业、孵化新模式来进行跨领域扩张,这种“赢家通吃”的局面是否会形成“大树底下不长草”的态势,也值得持续深入研究。

  平台经济是一个新事物,因其规模效应和超强的“外部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只有不断强化监管力度,才能在包容审慎新业态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各类主体的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