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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违法遭罚 高管聘任无任职资格人员

2021-03-19 编辑:网站编辑 有821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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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显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在亚太财险济宁中支以高管身份对公司签报、费用报销等各类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签,并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机构班子成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评。姚某实际履行中支高管职务。   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9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警告并罚款7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亚太财险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亚太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8号)   当事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   主要负责人:潘国波   当事人:潘国波   身份证号码:37072719710619XXXX   职务: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安排姚某在未取得中支高管任职资格情况下,在亚太财险济宁中支以高管身份对公司签报、费用报销等各类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审签,并在2018年度考核中按照中支机构班子成员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评。姚某实际履行中支高管职务。   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19〕4号)复印件、亚太财险济宁中支部分普通费用报销单及内部签报复印件、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2018年三级机构班子成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及对济宁中支2018年度机构考核指标复印件、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9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亚太财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潘国波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