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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股份违法生产不符合标准肥料 虚假宣传被蚌埠处罚

2021-04-13 编辑:网站编辑 有530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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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马先震孙辰炜)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于近日公示的《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表》(十一月份)显示,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股份”,834607)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罚〔2020〕38号)显示,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祥云股份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肥料、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予以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祥云股份成立于1997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42亿人民币,胡华文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40.46%。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