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际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汇检罚〔2020〕4号)显示,芜湖市金贸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贸流体”)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同时将部分融资款结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芜湖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2.44万元人民币。
官网显示,金贸流体是集科、工、贸及信息化一体的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球墨铸铁、特种材质金属管件、快速连接器、阀门等各类流体工程产品及轨道交通关键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金贸流体成立于2000年9月,注册资金7088万元,位于芜湖市孙村经济开发区。2013年11月,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伍股份,股票代码:300095)对金贸流体增资扩股。根据协议:华伍股份持有金贸流体51.22%股份。2015年12月,金贸流体在新三板上市,证券代码:835120。
华伍股份2020年半年报显示,金贸流体为华伍股份控股子公司,华伍股份持有金贸流体43.99%股份,华伍股份仍控制金贸流体的依据是在其董事会成员中公司委派成员过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