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汇检罚〔2020〕12号)显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银行”)合肥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附件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东莞银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9月。
相关规定: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