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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信息押注烟草赛道 认定标的大股东为财务投资者?

2021-04-26 编辑:网站编辑 有603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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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0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公布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4号)显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300678.SZ)2020年11月11日披露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11月27日晚间,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并对标的公司经销模式、认购标的公司大股东海仝励为财务投资者等情况提出了疑问,要求其做详细说明。   中科信息于2020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拟向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及陈陵等32个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瑞拓科技100%股权。本次交易对价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支付股份对价占比为70%,支付现金对价占比为30%。截至评估基准日2020年6月30日,瑞拓科技100%股权在收益法下的评估结果为2.45亿元,其合并口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4850.36万元,评估增值1.97亿元,增值率为405.32%,故交易估值为2.45亿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事项独立财务顾问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71亿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占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69.79%,占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99.70%,不超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19.32元/股。      业绩承诺方即中科唯实、中科仪、上海仝励等承诺如本次交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盈利补偿主体承诺的瑞拓科技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50万元、2250万元、2500万元;如果本次交易未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上海仝励承诺的瑞拓科技2021年、2022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250万元、2500万元,除上海仝励之外的其他盈利补偿主体承诺的瑞拓科技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250万元、2500万元、2625万元。   公司于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标的公司直销模式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5.53万元、34.24万元、34.93万元,经销模式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9.13万元、29.20万元、29.54万元;直销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65.00%、65.84%及61.69%,经销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9.44%、52.30%及61.23%。2018年度标的公司产品平均价格较低,主要系标的公司通过直销销售较多单价较低的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所致。包括58台单项检测设备,平均销售单价为18.29万元,14台其他检测设备,平均销售单价为9.30万元。报告期内,经销模式下标的公司的平均价格分别为29.13万元/台、29.20万元/台及29.54万元/台,较为稳定。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1)结合市场拓展的实际情况及经销、直销模式的毛利率差异,说明标的公司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的必要性,是否将长期采用该销售模式,并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2)经销模式下销售单价保持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通过直销销售较多单价较低的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的型号、单价较低原因,同期经销模式下同类型号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的销售单价情况;(3)结合产品迭代周期、产品性能、检测量、精度、设备参数、等方面的主要差异,说明爆珠检测设备2018年、2019年经销单价远高于直销单价、2020年1-6月价格基本持平的原因;卷烟滤棒综合测试台2020年1-6月平均销售单价较2018年、2019年大幅下降的原因;(4)结合不同模式下产品结构差异、产品毛利率差异、更新换代周期及经销折扣政策等,补充披露不同模式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直销模式毛利率稳定、经销模式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回复公告还显示,2019年度标的公司向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1617.92万元、428.60万元,开拓了云南中烟、广东中烟、山东中烟等重要客户;2020年1-6月向四川中烟销售金额为2050.63万元。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2019年、2020年1-6月向四川中烟、湖北中烟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设备数量、类型、单价、主要功能、检测量等,并说明四川中烟、湖北中烟集中大量购置检测设备的原因,所购设备的检测能力与其产能情况是否匹配;(2)向云南中烟、广东中烟、山东中烟等新开发客户的销售情况,结合标的公司客户需求的周期性特点,说明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风险;并说明收益法预测期内营业收入稳定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了客户需求的周期性特点。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还发现,上海仝励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标的公司24.7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业绩承诺期却短于其余盈利补偿主体,主要系上海仝励是财务投资者,未实际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对标的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报告书显示,自1996年标的公司成立起,上海仝励的股东北京市通力实业开发公司长期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较高比例股份。上海仝励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为黄辰,其是标的公司成立时的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且是超额业绩奖励的受奖主体。   深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引进通力实业、上海仝励及黄辰作为股东的背景,其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获取客户订单等方面的主要作用,并结合持股期限、持股比例、黄辰任职情况等,说明将上海仝励认定为财务投资者的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内容外,深交所还要求公司就标的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参与环节、技术难度、技术壁垒等、未来固定资产的追加投入、人工成本支出的增加、研发投入增加、外协成本变动的具体金额等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44号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你公司披露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11月27日晚间,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我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请公司进一步核实说明以下问题并充分提示风险:   1.《回复公告》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标的公司直销模式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5.53万元、34.24万元、34.93万元,经销模式产品平均销售单价分别为29.13万元、29.20万元、29.54万元;直销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65.00%、65.84%及61.69%,经销模式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9.44%、52.30%及61.23%。2018年度标的公司产品平均价格较低,主要系标的公司通过直销销售较多单价较低的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所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   (1)结合市场拓展的实际情况及经销、直销模式的毛利率差异,说明标的公司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的必要性,是否将长期采用该销售模式,并说明报告期内各期经销商发生较大变动的原因。   (2)经销模式下销售单价保持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2018年通过直销销售较多单价较低的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的型号、单价较低原因,同期经销模式下同类型号单项检测设备及其他检测设备的销售单价情况。   (3)结合产品迭代周期、产品性能、检测量、精度、设备参数、等方面的主要差异,说明爆珠检测设备2018年、2019年经销单价远高于直销单价、2020年1-6月价格基本持平的原因;卷烟滤棒综合测试台2020年1-6月平均销售单价较2018年、2019年大幅下降的原因。   (4)结合不同模式下产品结构差异、产品毛利率差异、更新换代周期及经销折扣政策等,补充披露不同模式销售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直销模式毛利率稳定、经销模式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原值较小、累计折旧较高,主要系标的公司仅参与研发、设计、整机装配、筛选、试验、测试等环节,产品的核心部件均通过直接采购和委托第三方外协加工的方式组织生产,其中机械加工外协方包括标的公司主要股东成都中科唯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唯实”)。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   (1)结合标的公司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参与环节、技术难度、技术壁垒等,说明相较其余竞争对手及潜在行业进入者的核心竞争优势。   (2)《回复公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中科唯实采购外协加工服务成本分别为88.66万元、46.39万元、14.37万元,与报告书中披露的关联采购商品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请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中科唯实或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其余资产是否从事与标的公司相同或近似业务,是否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回复公告》显示,2019年度标的公司向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烟”)、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烟”)销售金额分别为1,617.92万元、428.60万元,开拓了云南中烟、广东中烟、山东中烟等重要客户;2020年1-6月向四川中烟销售金额为2,050.63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2019年、2020年1-6月向四川中烟、湖北中烟销售的具体情况,包括设备数量、类型、单价、主要功能、检测量等,并说明四川中烟、湖北中烟集中大量购置检测设备的原因,所购设备的检测能力与其产能情况是否匹配。   (2)向云南中烟、广东中烟、山东中烟等新开发客户的销售情况,结合标的公司客户需求的周期性特点,说明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风险;并说明收益法预测期内营业收入稳定增长的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了客户需求的周期性特点。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回复公告》显示,上海仝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仝励”)作为持有标的公司24.78%股份的第一大股东,业绩承诺期却短于其余盈利补偿主体,主要系上海仝励是财务投资者,未实际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对标的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报告书显示,自1996年标的公司成立起,上海仝励的股东北京市通力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实业”)长期直接或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较高比例股份。上海仝励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为黄辰,其是标的公司成立时的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且是超额业绩奖励的受奖主体。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引进通力实业、上海仝励及黄辰作为股东的背景,其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开展、获取客户订单等方面的主要作用,并结合持股期限、持股比例、黄辰任职情况等,说明将上海仝励认定为财务投资者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未来三年内预测销售收入分别为7,200.25万元、7,937.76万元、8,400.91万元,预测销量分别为217台、239台、254台。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情况:   (1)未来固定资产的追加投入、人工成本支出的增加、研发投入增加、外协成本变动的具体金额,与当期预测销售收入、销量是否匹配。   (2)结合市场拓展进展、新销售订单签署的具体情况,补充披露判断河南、山东、安徽、河北、辽宁区域市场客户数量预估增加30%以上的主要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3)结合国产化替代可行性研究、产品市场成熟度对比分析的具体情况,说明判断“近半数”进口市场份额将逐步向国产厂商释放的依据,并结合标的公司目前所占市场份额、整体市场需求情况,说明未来增长空间情况。   (4)《回复公告》显示,若未来国内新型烟草制品政策的放开,整体市场前景趋势良好。请结合未来新型烟草对传统烟草市场的影响,说明判断整体市场前景趋势良好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