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物联将财务差错甩给联通、移动等运营商,公司性质上演“罗生门”,拿完补贴转身变脸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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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王宗耀
在回复上交所问询时,汇川物联将财务差错问题直接抛给了与其合作的运营商,认为是无法与运营商准确对账才导致公司财务会计差错的产生,可事实上这种解释漏洞百出。此外,公司还涉嫌骗取政府补贴的情况,这一情况体现出其IPO申报资料有造假可能。
12月9日,汇川物联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进行了答复,这意味着其IPO进程又推进了一步。
对于汇川物联这家公司,《红周刊》早在今年9月份就连续刊发过2篇文章,针对该公司存在的诸多疑点进行了分析,其后的11月份,上交所问询函中也对包括记者提到的疑点在内问题进行了问询,从汇川物联答复来看,很多内容不但缺乏说服力,且还存在与事实矛盾的情况。另外,其答复内容中还暴露出其它更多令人担忧的问题。
财务差错甩“锅”运营商
此前,《红周刊》发表的题为《汇川物联借应收账款计提粉饰业绩,多版本财务数据下业绩真假难辨》的文章曾指出,汇川物联发布的招股书中的2017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应收账款等诸多财务数据与其此前在新三板时发布的年报所披露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其中2017年年报中的营业总收入为5853万元,而招股书中则为4473万元,年报比招股书数据多出了1380万元,该差异占到招股书披露的收入三分之一左右;而2017年年报中实现的净利润为2338万元,而招股书中则为1276万元,年报比招股书多出1063万元,该差额已经超过了其招股书净利润金额的八成以上,净利润调整幅度达45.47%。
此后,上交所在问询函中也就该问题对汇川物联进行了问询,而该公司在答复函中表示,本次申报的2017年度财务数据与在其新三板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之间的差异,除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是按照财务相关要求,在利润表中单列而进行了追溯调整外,“其余调整事项均属于会计差错更正”。
有意思的是,据汇川物联2018年年4月27日披露的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发现2016年、2017年存在收入成本跨期、无形资产核算不准确等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调整事项,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并披露了上年及上上年涉及的会计差错科目及金额。由此不难看出,2018年审计机构已经对汇川公司2016年的财务数据做了会计差错更正,对其2017年的财务报表数据中的会计差错,也是做了审计调整后才出具的审计报告。然而其已经调整过的数据,居然又出了问题,这就难免令人怀疑,其审计工作到底是怎么完成的?
然而,根据答复函披露,其2017年的审计工作是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而后由于审计团队加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所以汇川物联又换聘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次申报的会计师。
即然是同一个审计团队审计的报表,为何其会计差错竟然一再发生,并多次调整审计报告呢?难道财务一惯性原则是可以根据需要任意改变的吗?如此来看,汇川公司的财务基础之薄弱、会计核算情况之混乱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如此状况之下,其所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又让人如何敢相信?
有意思的是,对于此次会计差错的产生,汇川物联竟然将“锅”甩给了几乎是其“衣食父母”的运营商,那么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汇川物联的主要收入来源为远程智能监管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收入,由于其业务开展主要是依托通信运营商网络向施工单位提供远程智能监管服务的,因此,其业务便有了“中间商”——通信运营商,更重要的是,其绝大多数订单都是依靠“中间商”获得的,因此可以说通信运营商便是其“衣食父母”,前五大客户主要是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
不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汇川物联与其终端用户并没有服务协议约束,其终端用户是与通信运营商签订服务协议,并向通信运营商支付租赁服务费用的,而通信运营商确认汇川物联提供的服务,并收到用户缴纳的服务费用之后,才与其“瓜分”服务费。因此,汇川物联便有了将财务差错的“锅”甩给了运营商的理由。
其在答复函中给出的解释是:在实际运营中,其无法获得终端用户续费意向、续费时间及续费金额,亦无法直接获取终端用户在运营商系统内的续费业务信息,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终端用户是否续费及续费周期均存在不确定性、虽然终端用户已决定续用服务但未缴费、运营商收款后未及时统计、运营商优先对账基础套餐的偏好、运营商自身支付额度及付款安排等客观原因,因此其暂时无法取得运营商对账确认的金额在不断增加。简单来说,其认为是因为无法与运营商准确对账,才导致了公司财务会计差错的产生。
如此硬生生地将“锅”甩给了运营商的做法着实令人大跌眼镜,作为自己合作对象,运营商与其是有签署协议的,而其连双方的账都对不清楚,导致财务数据差错连连,这样的管理水平实在令人担忧。
财务差错调整暴露出更多问题
根据汇川物联的解释,由于无法准确对账,导致其2017年财务出现了差错。其中当年应收账款调减金额高达941.66万元,而营收调减了576.50万元、应交税费调减52.65万元、未分配利润调减312.52万元。
问题在于,既然账目都没有对清楚,其怎么就敢确认这近千元的应收账款呢?要知道,调整的这部分应收账款占到了其当年未调减前营业收入的21.05%,如此大比例的胡乱确认资产,与“财务造假”又有何异?
表1 因无法准确对账对2017 年度财务调整的影响(单位:万元) 另外,令人诧异的是,涉及2017年财务数据调整的还有一笔销售金额的调减。据答复函解释,汇川物联曾于 2015年向福州电信销售两批远程视频监控硬件设备,合同总金额1200万元。然而2017年2月份,福建省住建厅发文,对远程视频监管设备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导致其卖给福州电信的上述硬件设备无法继续使用,于是2018 年,汇川物联大笔一挥,就该笔设备为福州电信调减了426.13万元的销售价格。基于此,其对2017年的报表进行了调整,调减了当年应收账款426.13万元,营业收入和应交税费则分别调减了402.01万元和24.12万元。
然而,对于2015年已经完成的销售,在不关乎自己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其2018年竟然“大方”地大幅调减了销售价格,为此甚至不惜调整财务报表,这着实令人难以理解。如果说其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后续因为无法升级等原因无法使用,其是不是也要调减营业收入呢?若真如此,其不仅后续的营业收入难以保证,此前的营业收入恐怕也需要一调再调,难以作数了。
令人不解的还有,既然其是2018年才为客户调减了产品销售价格,那为何不直接调减2018年的营业收入,也不追溯调整2015年实现该笔销售当年的营业收入,而是要把这笔已经销售出去很久的账目算在2017年的头上呢?到底是因为其招股书披露的2017年数据与此前年报披露的信息对不上,临时拼凑财务差错调整原因,还是其真的为好几年前的客户调减销售价格?
表2 调减产品价格对2017年度财务调整的影响 (单位:万元) 汇川物联财务调整的疑点并未止于此,其在以往计算部分项目的分成服务收入时,因为分成金额有误,导致服务收入计算不准确,为此调减了2017年应收账款182.28万元,营收、应交税费、未分配利润则分别调减了127.90万元、10.32万元和44.06万元。
此外,2017年6月29日,其与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福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远程视频监控租赁服务项目合同》,合同总价585.67万元,其自2017年8月开始提供服务,服务期限为48个月。然而2017年,其仅确认了直接销售的设备收入,未确认远程智能监管系统服务收入。因此,汇川物联表示,按服务期内直线分摊的方式补确认2017年8~12月的服务收入。
2017年3月,汇川物联向金帆通讯销售移动警务平板终端及二代证扫描仪,合同总价22.79万元。该批销售设备于2017年完成验收,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如此明显需要当年确认收入的销售,汇川物联竟然并未在当年确认收入。如此情况很难让人相信,其不是主观故意不在当年确认收入的。
已经完成的销售,却回过头来调减销售额,诸多很明显本该当年确认的销售额,却故意不去按规则确认,已经因财务差错追溯调整过的数据,如今准备要上市了,却又出现一堆财务差错,要补充确认收入。从这诸多现象来看,很让人怀疑汇川物联存在主观故意调节财务数据的,否则,如此明显的财务差错,稍有财务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怎么处理,作为一家IPO公司,其又怎么可能犯如此简单错误呢?而在财务管理上存在如此严重问题下,其又如何保证披露的收入和利润数据的准确性呢?
行业性质之疑
在《红周刊》记者此前发表的题为《汇川物联专利靠“外购”,研发数据闹“乌龙”,有虚构交易嫌疑》的文章中,我们曾介绍过,2017年、2018年、2019年,汇川物联投入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456.92万元、1087.78万元和1458.37万元,营业收入则分别为4473万元、1.44亿元和2.19亿元,研发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22%、7.57%和6.65%,而三年研发费用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比例则为7.37%。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相关条款要求,“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显然,如果汇川物联属于软件企业,那么其是不符合科创板上市要求的。
那么,汇川物联到底是不是软件企业呢?在其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和2017年年报中,汇川物联表示,公司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下的“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I653)”。其2017年年报中,将主营业务按产品收入分为四类,包括远程视频智能监控服务收入、硬件销售收入、软件销售收入、硬件售后服务费收入。然而,其在问询函答复中则表示: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少量软件销售收入,其业务实质为代理技术开发业务,按照净额法核算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2017年度不存在软件销售收入。公司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下的“物联网”,因此,公司已不适用《暂行规定》中关于软件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要求。
表3 2017年年报主营业务收入分类 有意思的是,根据2017年9月5日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发布: 《关于2017年福州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公示》显示,汇川物联竟然获得了福州市“软件企业上规模奖励”其项目获奖内容为“2016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而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是:申报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3亿、5亿、10亿、30亿或50亿且当年实际纳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的涉软企业。奖励标准则是依据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金额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而根据其2017年年报披露的政府补助中,当年确实有30万元的福州市级软件产业发展奖励。
表4 2017年软件企业上规模奖励公示名单(部分) 除2017年外,汇川物联于2019年再次申报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项目,并再度获得2018年软件业务收入“上规模奖励”。
表5 2019年上规模奖励公示名单(部分) 此外,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上还有许多汇川公司以软件企业申报的项目,比如2019年10月15日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发布:《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第二批市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企业上云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便是:2018年期间,本地软件企业使用经福州市工信局认定的云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而2020年3月20日,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2019年福少市第二批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公示》显示,汇川物联获得了“企业上云补助”项目专项资金。
另外,根据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披露的相关内容显示,2020年汇川物联同样是获得了2019年软件企业“支持上云补助”项目资金。
表6 2019年福州市第二批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上云补助企业名单 此外,根据福建软件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的信息,2017年至2020年,汇川物联连续四年被评定为“软件企业”。
这就很奇怪,诸多信息都显示汇川物联为软件企业,然而汇川物联却极力否认其为软件企业,难道福建软件行业协会评错了?那么其从2016年到2019年获得的一系列只有软件企业才可申请的项目资金又是怎么回事呢?
涉嫌骗取政府补贴
正如上文所述,2017年汇川物联申报了福州市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并且获得“软件企业上规模奖励”,而按照当时的申报条件,其2016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应该要首次突破5000万元才符合条件,然而,汇川物联2017年4月发布的2016年年报显示,其当年的软件收入为4978万元,并未达到软件收入突破5000万元的条件。
当然,其虽然未达到条件,但至少金额非常接近,能获得补助也尚能理解,但问题在于,根据2018年4月24日发布的2017年年报介绍,其因为存在财务差错,追溯调整了2016年的财务数据,其将2016年的营业收入由原来的6325万元调整为4086万元,这就意味着其就算连硬件收入也算上,营业总收入也远远达不到“软件企业上规模奖励”所需5000万元的条件,更别说软件收入达标了。既然如此,那么其2017年因此所获得的30万元项目奖励就应该予以返还,然而截至目前,已经过去数年了,也未见其就该奖励资金进行返还的公告。
当然,在上文中我们也提到了,其2019年再次申报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项目,并再度获得2018年软件业务收入“上规模奖励”。而根据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应当是2018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3亿、5亿、10亿元且当年实际纳税(企业所得税、增信税、营业税)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的涉软企业,然而汇川物联在答复函中一直否认其为软件企业,且其在答复函中将2017年为数不多的软件收入调整为委托代理技术开发业务,并表示公司不存在软件销售收入。
而根据其招股书来看,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沿袭了2017年调整后的分类,也是不存在软件销售收入的,既然如此,其2019年又是如何获得软件企业才能获得的“上规模奖励”的呢?如果说2017年获得该奖励是财务差错所致,那么2019年明明不是软件企业,还继续申请软件企业补助项目,就存在骗取政府补助的嫌疑了。
由此来看,如果汇川物联是软件企业,那么其研发费用占比过低,根本达不到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而如果其不是软件企业,那么其获得的一系列只有软件企业才有资格申请的补助就涉嫌存在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了。
(本文已刊发于12月12日《红周刊》,文中提及个股仅为举例分析,不做买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