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销售基金5宗违规收警示函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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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富滇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健”的宣传用语。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第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云南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富滇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富滇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在对昆明市商业银行进行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基础上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富利快线”是2014年富滇银行携手易方达基金推出的升级版余额理财产品。根据此前相关资料的介绍,富利快线对接的是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基金A。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
关于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7日至18日,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 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 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你行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 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违反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 至第四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 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你行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 健”的宣传用语。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 条的规定。
五、你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第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 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行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