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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两度向0营收关联方收技术费 回复称无重复授权

2021-09-03 编辑:网站编辑 有739人参与 手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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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12月5日,维信诺披露《关于拟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公司及控股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霸州市云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云谷”)拟与参股公司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显”)签署《技术许可及服务合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广州国显提供第6代AMOLED模组相关的技术许可及服务,广州国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费用。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合同项下专有技术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人民币4.78亿元,根据评估结果交易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技术许可费用为人民币4.75亿元;根据广州国显的需求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预计服务费为人民币2500万元。经公司初步测算,本项交易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约为3.68亿元。   公告还显示,广州国显注册资本56亿元,主要从事中小尺寸全柔AMOLED模组生产、研发与销售。截止目前,该产线已基本完成厂房建设和首批设备的搬入工作,近期将启动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国显营业收入为0元。   公告发布后,截至12月7日收盘,维信诺报13.34元,涨1.06%。   12月7日,深交所对维信诺(002387.SZ)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58号)显示,根据评估报告,广州国显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尚未产生营业收入。而2019年11月维信诺曾将部分与AMOLED模组相关的专利技术转让给广州国显,交易金额为5亿元。   对此,深交所请维信诺补充说明对广州国显评估依据的合理性,并请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此外,深交所请维信诺对比两次交易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存在专利技术使用权重复授权的情形,并结合截至函件发出日前次交易款项的收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对手方未如期履约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   12月10日,维信诺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广州国显项目规划在满产后产能预计为5222.88万片/年,可充分应对未来柔性面板产能转化为高端智能终端产品的供货压力。广州国显达产后,将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为品牌客户供货的能力,对实现公司战略具有积极影响。结合AMOLED广阔的市场空间、广州国显的产能规划及市场定位,广州国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销售数量预测符合行业发展状况,评估依据合理。同时公司认为,广州国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销售价格参考产品平均售价及IHS预测,按不含税平均售价曲面屏约50美元/片、折叠屏约为160美元/片进行预估,并在产线满产后,考虑到未来随着技术成熟、良率提升、材料降本等因素所带来的成本下降单价有一定幅度的递减,认为该销售单价预测具备合理性。   对于两次交易的具体内容,维信诺回复称,前次交易涉及的专利技术是以对外公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方式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取得保护的技术;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专有技术(Know-How)是处于保密状态的、能够解决特定实际问题的技术诀窍,是只有在处于保密状态才有价值的相关技术知识、资料、数值、图纸、设计和其它技术信息。公司根据相关技术的特性,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因此2019年的专利转让与本次拟进行的技术许可不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形。   此外,公司经2019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广州国显签署《专利转让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广州国显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交易对价50%即2.50亿元,于2020年6月将剩余50%即2.50亿元交易对价支付完毕,不存在延迟履行协议约定的情形。   公告发布后,截至12月10日收盘,维信诺报12.85元,跌1.15%。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58号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5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向参股公司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显”)提供第6代AMOLED模组相关的技术许可及服务,本次相关技术评估金额为人民币47,790.51万元。根据评估结果及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本次技术许可费用为人民币47,500万元。经初步测算,本项交易预计对你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影响约为36,765.40万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1、请披露本次拟转让技术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具体项目、内容、权属情况等,并请结合市场竞争情况,说明转让相关技术许可使用权对你公司核心技术和业务竞争力的影响。   2、请补充披露转让技术许可使用权的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以及具体评估过程,说明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列表说明本次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情况,并补充披露评估说明。   3、根据评估报告,广州国显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尚未产生营业收入,本次评估预测依据福建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维信诺第6代柔性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广州国显2种产品从2021年投产到2028年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收入的数据。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评估依据的合理性,并请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4、根据交易方案,广州国显将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的技术许可费,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请你公司说明广州国显支付交易款项的资金来源,并分析其履约能力。   5、请结合本次授权技术许可的使用方式,详细说明技术许可收入的确认时点和依据,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会计处理及相关收入确认时点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6、我部关注到,2019年11月你公司曾将部分与AMOLED模组相关的专利技术转让给广州国显,交易金额为50,000万元。请你公司对比两次交易的具体内容,说明是否存在专利技术使用权重复授权的情形,并结合截至本函件发出日前次交易款项的收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对手方未如期履约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   7、请补充披露参股方广州新型显示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结构情况,穿透披露上述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说明相关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8、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