泫沄投资私募3宗违规 公司及总经理梁鑫江等收警示函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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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梁鑫江、副总经理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梁鑫江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程曦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梁鑫江、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梁鑫江,马洪波是该公司唯一股东。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
三、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制定合理的清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对梁鑫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鑫江:
我局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实际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
关于对程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曦:
我局对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管理的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