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15日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通知》提到,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包括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通知》还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